-
行业资讯
INDUSTRY INFORMATION
最高法废止涉及超龄人员劳务关系认定的旧规,在用工市场引发剧烈震荡。部分解读将其等同于“超龄用工一律纳入劳动关系”,这种非黑即白的判断偏离了现行司法实践轨道。旧规废止改变的是裁判依据,并未直接重塑实体权利义务的分配格局。对于用人单位与HR而言,核心关切在于:无法定退休年龄且未享养老待遇的超龄劳动者,究竟按何种关系处理?工伤赔偿风险如何阻断?厘清裁判机关的真实审查逻辑,比恐慌性跟风更有价值。

一、 旧规废止的实质:依据更迭而非规则颠覆
最高法废止相关司法解释及批复文件,属于法律渊源的常规清理。被废止的旧规,核心内容在于明确用人单位招用已达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按劳务关系处理。废止此举,意味着各级法院在审理同类案件时,不能再简单援引该批复作为直接裁判依据。
这引发了广泛担忧:失去旧规挡箭牌,超龄用工是否将全面倒向劳动关系?答案是否定的。废止旧规并不等同于否定《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的效力。该条例第二十一条明确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这一行政法规条款依然有效,构成了当前处理超龄用工关系的底层逻辑。法院在裁判时,从过去的“直接引用批复定性劳务关系”,转向了“依据现行法规综合审查是否具备劳动关系实质要件”。依据更迭带来的是审查方式的精细化,而非定性结论的一刀切反转。
二、 “一律劳动关系”为何是误读:双线审查标准拆解
将旧规废止等同于超龄用工全部转为劳动关系,是对司法裁判标准的严重误读。当前法院在认定超龄人员用工性质时,普遍采取双线审查模式,核心分水岭在于“是否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第一条线: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超龄人员。对于这类群体,即使旧规废止,司法实践依然高度统一地将其排斥在劳动关系之外。《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将“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列为劳动合同终止的法定情形。招用此类人员,无论其年龄多大,均按劳务关系处理,由民事法律规范调整。这一点在裁判端没有任何松动迹象。
第二条线: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这是旧规废止后争议的集中地带,也是误读的高发区。这部分群体往往因为社保缴纳年限不足、属于进城务工人员等原因,无法按月领取养老金。法院在审理此类用工争议时,不再仅凭“达到退休年龄”直接否定劳动关系,而是穿透年龄表象,审查用工实质。如果双方具备人身从属性与经济从属性,符合原劳动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的要件,法院有较大概率认定劳动关系成立。反之,若用工模式高度灵活、缺乏管理与被管理的隶属性,依然会被认定为劳务关系。
三、 司法裁判的隐秘刻度:从属性测试的深度应用
在第二条线的审查中,法院对从属性的判断标准正在收紧。超龄人员主张劳动关系,必须证明自己受到了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
人身从属性是首要考量因素。法院会详细查明用人单位是否制定了适用于该超龄人员的规章制度,是否对其进行考勤打卡、请假审批、工作考核等日常管理,是否规定了具体的工作时间与工作场所。若超龄人员仅需按期交付工作成果,无需遵守内部纪律约束,则人身从属性难以成立。
经济从属性同样不可或缺。审查重点在于劳动报酬的计算方式与支付周期。按月固定发放工资,还是按件计酬、一次性结算;是否由用人单位提供生产工具与核心生产资料。如果超龄人员的收入完全取决于自身工作成果的交付,不承担经营风险,亦不享受用人单位的福利待遇,认定经济从属性的难度较大。
值得注意的是,工伤保险待遇诉求往往与劳动关系认定诉求捆绑出现。部分地区为解决超龄人员工伤赔偿难问题,在政策层面打通了“非劳动关系亦可认定工伤”的通道。例如某些地区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已达法定退休年龄但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双方按劳务关系处理,但用人单位需承担工伤保险责任。这种政策安排旨在保护弱势劳动者,企业绝不能将“未认定劳动关系”视为免死金牌,忽视工伤赔偿风险。
四、 风险边界的重新划定:企业的隐性负债暗礁
旧规废止后,企业面临的风险结构发生了实质性变化。过去依赖一纸批复即可高枕无忧的时代结束,隐性负债暗礁逐渐浮出水面。
未签合同的双倍工资罚则风险。若法院认定超龄人员与单位构成劳动关系,而单位未在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主张未签合同双倍工资差额的诉求将得到支持。由于超龄人员用工往往被企业视为临时性安排,书面合同签订率极低,这一风险敞口极大。
经济补偿与赔偿金风险。劳动关系成立的前提下,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终止用工,可能面临支付赔偿金的后果。即便正常终止,符合法定情形的亦需支付经济补偿金。而劳务关系下,双方随时可解除合同,除违约外无额外补偿义务。定性差异直接决定了解雇成本的量级。
社保补缴与待遇损失风险。一旦被确认劳动关系,社保行政机关可能责令用人单位补缴在职期间的社会保险。若因用人单位未缴纳社保导致超龄人员无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劳动者主张赔偿养老待遇损失的,法院亦可能予以支持。这笔费用往往远超企业预期,成为压垮企业合规底线的重担。
五、 合规应对路径:从粗放招用到精细隔离
面对裁判逻辑的转变,企业必须摒弃粗放式超龄用工习惯,从入职审查、合同设计、日常管理三个维度构建合规防火墙。
入职环节实施穿透式尽调。招用超龄人员前,必须核实其年龄状态与养老保险待遇享受情况。要求其提供退休证、社保经办机构出具的待遇领取证明等材料。对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确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应评估将其纳入劳务关系管理的合规成本,谨慎录用;若必须录用,需在后续管理中刻意弱化从属性特征。
合同文本实施隔离式设计。坚决避免直接套用标准劳动合同。应单独制定《劳务用工协议》,在条款中明确双方系平等的民事劳务关系,不适用劳动法律法规。协议需突出工作成果交付导向,弱化过程管理要求;明确报酬性质为劳务费而非工资,按次或按项目结算;特别约定风险承担与商业保险配置方案,排除了劳动关系下的法定社保缴纳义务。
日常管理实施物理与制度双隔离。物理层面,超龄人员无需打卡考勤,不适用企业的奖惩制度,不参加针对员工的绩效考核,工作牌、服装等标识应与正式员工作出明显区分。制度层面,劳务费用的发放应单独造册,避免与工资表混同;停止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转而购买雇主责任险或特定人员意外伤害险,以商业保险机制对冲工伤赔偿风险。一旦发生工伤事故,及时配合向社保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利用商业保险理赔覆盖赔偿支出,避免因未参保导致全额承担工伤待遇的被动局面。
结语
最高法废止旧规,打破了超龄用工绝对安全的安全感,倒逼企业重新审视用工模式的合规水位。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边界,不再由单一文件机械划定,而是回归到从属性的法理实质。企业唯有将合规动作前置,在招用门槛、协议架构、管理动作上彻底剥离劳动关系特征,方能在不确定的裁判尺度中锚定风险底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