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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不在工位辞退员工遭赔27.9万,考勤管理红线何在

2026-05-30

红海云

员工不在工位,用人单位能否直接以旷工为由解除劳动合同?近期一起劳动争议案给出明确答案:某公司以此为由辞退员工,最终被法院判定违法解除,需支付赔偿金27.9万元。这起案件暴露出不少企业在考勤管理上的简单粗暴与法律认知盲区。不在工位不等于旷工,用人单位单方解除权行使有着严格的法定条件。如何平衡企业正常管理秩序与劳动者合法权益,考勤制度的边界究竟在哪,值得每一位管理者与HR深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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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不在工位”与“旷工”的逻辑割裂

在传统办公场景下,管理者往往习惯于通过视觉感知来判断员工的工作状态。“人在工位”被等同于“正在工作”,“不在工位”则容易被贴上“脱岗”“偷懒”的标签。然而,这种物理位置上的在岗与否,在现代企业用工管理中,并不能与是否提供劳动直接画等号。

旷工的法律本意,是指劳动者无正当理由,既不请假又缺勤,不提供劳动的严重违纪行为。认定旷工需要满足两个核心要件:一是未提供劳动的事实,二是缺乏正当理由。员工不在工位,仅仅是物理状态的呈现,并不必然推导出未提供劳动的结论。

现代职场的工作模式早已突破空间限制。销售人员外出拜访客户、研发人员跨部门沟通协作、行政人员下楼收发快递,甚至是在公司内部的会议室讨论方案,都属于“不在工位”的情形。如果企业仅凭抽查时员工不在座位上,或者监控显示员工长时间离开工位,就直接认定其旷工,显然是对工作形态多样性的无视,也违背了劳动法的基本精神。

在这起引发高额赔偿的案件中,企业的逻辑误区就在于将“不在工位”直接等同于“旷工”。用人单位未能查明员工脱离工位的具体原因,也未能证明员工在离开工位期间完全没有提供劳动,便径行启动了最严厉的解雇手段。这种管理上的图省事,最终付出了沉重的法律代价。

二、用人单位的举证困境与败诉必然

劳动争议案件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原则。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这就意味着,当企业以“旷工”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时,必须拿出确凿的证据,证明员工确实存在无正当理由缺勤的事实。

在实际操作中,企业往往陷入举证困境。监控录像只能拍到员工离开工位,却拍不到员工离开后的行为。打卡记录只能显示进出门禁的时间,无法还原全天的工作轨迹。当员工拿出微信沟通记录、邮件发送记录、系统操作日志,证明自己在离开工位期间仍在处理工作事务,或者能够合理说明离开工位的正当原因时,企业的“旷工”指控便会瞬间坍塌。

法院在审查此类案件时,关注的是劳动义务的实质履行情况,而非形式上的在岗状态。如果员工能够证明其离开工位是因工作需要,或者其虽不在工位但通过线上等方式完成了工作任务,法院绝不会支持企业的旷工认定。

不仅如此,企业还要证明解除劳动合同所依据的规章制度已经合法制定并公示。许多企业的考勤制度中,并没有对“不在工位”的情形作出明确界定,更没有规定“不在工位多久视为旷工”。制度本身的模糊,导致企业在适用时缺乏依据。即便制度中有相关规定,如果该规定过于苛刻,排除了劳动者的基本权利,比如规定“离开工位超过10分钟即视为旷工”,法院也会以制度不合理为由,否定其效力。

在这起27.9万元赔偿金的案件中,企业正是在这两个层面失守:既无法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员工未提供劳动,其依据的考勤制度也存在瑕疵,败诉自然在情理之中。

三、规章制度的效力陷阱与合理性审查

规章制度是企业内部管理的“法律”,但这部“法律”必须具备合法性与合理性,才能作为法院裁判的依据。

合法性要求制度的内容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理性则要求制度的规定符合一般人的认知,不得过于严苛,不得剥夺劳动者正常的生理需求和工作自主权。

在考勤管理上,企业容易踩入合理性陷阱。例如,有的企业规定员工上厕所每次不得超过5分钟,一天不得超过3次;有的企业规定工作期间不得离开工位半步,否则按旷工处理。这些规定看似维护了极致的劳动纪律,实则严重违背了人的生理规律和工作常理。

司法实践中,法院对规章制度的审查越来越深入,合理性审查已成为重要一环。当企业以员工违反考勤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时,法院不仅会看制度有没有经过民主程序、有没有向员工公示,还会看制度的具体条款是否合情合理。

对于“不在工位”的处理,合理的制度应当区分不同情况。如果是短暂离开,如饮水、如厕、接听私人电话,应当给予合理的宽限期,不应认定为脱岗。如果是因工作需要离开,如跨部门沟通、外出办事,应当建立报备或审批机制,而非简单粗暴地按旷工论处。

只有制度本身具备合理性,企业依据该制度作出的解除决定,才有可能获得法院的支持。脱离合理性谈纪律,只会让企业的管理陷入僵化,也会在劳动争议中处于被动。

四、解除程序的致命瑕疵

除了实体认定上的风险,程序违法也是企业解除劳动合同败诉的常见原因。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这一规定是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必经程序。然而,许多企业在实际操作中,往往忽视了工会的存在。要么没有建立工会,要么建立了工会但未事先通知,要么虽然通知了但未等工会提出意见就急于下发解除通知。

程序正义是实体正义的保障。缺少了通知工会这一环节,即便员工确实存在严重旷工的违纪事实,企业的解除决定也会因程序违法被判定为违法解除。

另外,解除通知的理由也至关重要。企业向员工送达的解除通知书上写明的理由,就是法院审查的范围。企业不能在庭审时再提出新的解除理由。如果解除通知上写的是“因不在工位视为旷工”,庭审时又补充说员工工作业绩不达标、态度恶劣,这些补充理由法院一般不予采纳。

在这起案件中,企业是否严格履行了通知工会的程序,解除通知上的理由是否明确具体,都是影响判决结果的关键因素。任何一个程序上的疏漏,都可能导致前功尽弃。

五、高额赔偿金的计算与违法成本警示

27.9万元的赔偿金,对任何企业来说都不是一个小数目。这笔账是怎么算出来的?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这里的“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这意味着,工作年限越长、工资水平越高的员工,一旦被违法解除,企业需要支付的赔偿金就越惊人。对于一些核心骨干或中高层管理人员,违法解除的成本往往高达数十万甚至上百万元。

这起案件释放出强烈的信号:企业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风险极高,容错率极低。以“不在工位”这种存在巨大解释空间、举证难度极高的理由解除合同,无异于走钢丝。一旦被认定为违法解除,不仅要支付高额赔偿金,还会对企业的雇主品牌造成负面影响,甚至在团队内部引发信任危机。

六、考勤管理的合规重构与实操建议

面对司法裁判的导向与用工风险的升级,企业的考勤管理必须从粗放走向精细,从刚性的时间控制转向柔性的结果导向。

建立精细化的离岗报备机制。员工离开工位,如果是因工作需要,应有相应的记录。企业可以通过内部办公系统,设置简易的外出或离岗报备流程,员工一键操作即可完成。这既不会增加员工过多的负担,也能为企业留下管理痕迹。当争议发生时,这些报备记录就是员工未旷工的有力证据。

完善规章制度的条款设计。考勤制度中应当明确界定脱岗、串岗与旷工的区别,并对不同情形设定相应的处理措施。对于“不在工位”的认定,应当结合岗位特性,给出合理的宽限时间。制度条款应当清晰、具体、可操作,避免使用模糊不清的表述。同时,制度的制定必须经过民主程序,并向全体员工公示,保留签收记录。

强化管理者的证据意识。直线经理在发现员工不在工位时,不应盲目下结论,而应通过微信、电话等方式进行确认,并要求员工说明情况。如果员工确实存在无正当理由脱岗的情况,管理者应当及时固定证据,包括监控录像、考勤记录、沟通记录等,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证据的收集应当及时、客观,不能事后伪造或篡改。

审慎使用解除劳动合同手段。解除劳动合同是最后的选择,而非首选。当员工出现考勤异常时,企业应当先进行沟通了解,查明原因。如果员工确有违规,可以先采取口头警告、书面警告等渐进式的纪律处分措施。只有当员工的违纪行为达到严重程度,且企业掌握了充分证据时,才能启动解除程序。在解除前,务必履行通知工会的法定程序。

转变考勤管理的理念。考勤的目的是保障工作任务的完成,而非将员工束缚在工位上。对于许多岗位而言,工作成果比工作时长更重要。企业应当逐步建立以结果为导向的绩效考核体系,弱化对物理在岗时间的过度关注。通过目标管理激发员工的内驱力,远比通过监控摄像头防范员工脱岗更为有效。

结语

27.9万元的赔偿金,买的是一个教训。物理工位留不住人心,严苛制度换不来效率。企业考勤管理的边界,就是法律红线与常理常情的交汇处。把“不在工位”粗暴等同于旷工,不仅是对员工权益的侵害,更是对自身管理能力的放任。合规的考勤管理,需要精细的制度设计、审慎的解雇决策以及对劳动规律的起码尊重。管理回归理性,企业才能远离纠纷泥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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