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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人口结构的变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继续参与社会劳动的人群规模持续扩大。7月1日起,首部专门明确超龄劳动者权益的规章正式施行,直击这一群体长期面临的工伤保障缺失痛点。新规打破了传统劳动关系与工伤保险的强捆绑,为超龄劳动者撑起保护伞,同时也重新划定了企业的用工风险边界。对于企业而言,理解新规背后的法律逻辑,及时调整用工策略与合规动作,是规避高额赔偿风险、实现稳健运营的必修课。

一、超龄用工的现实困境与权益盲区
近年来,大量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因各种原因选择重返或继续留在职场,主要集中在物业保安、保洁绿化、餐饮后勤等基础岗位。这部分群体具备丰富的工作经验,填补了部分行业的劳动力缺口,但他们的权益保障长期处于灰色地带。
按照既有法律框架,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劳动合同依法终止。这意味着,超龄劳动者若继续在原单位工作,或被新单位录用,双方形成的是劳务关系而非劳动关系。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虽只差一字,保障力度却天壤之别。劳动关系受《劳动合同法》体系保护,用人单位必须缴纳社会保险;而劳务关系受《民法典》调整,社保缴纳缺乏强制法律依据。
这种身份转换带来了最棘手的问题:工伤保险缺位。由于无法缴纳工伤保险,超龄劳动者在工作期间发生意外伤害,无法走工伤认定程序寻求救济。他们只能依据劳务关系,通过民事侵权途径向用人单位索赔。民事侵权的维权路径漫长且举证困难,更致命的是侵权赔偿适用过错责任原则。用人单位往往会以劳动者自身年龄大、反应迟钝、未尽注意义务为由主张减轻赔偿责任。即便最终胜诉,超龄劳动者拿到的赔偿金额也往往低于法定工伤保险待遇,且执行难度极大。对企业而言,一旦发生严重意外,缺乏社保基金的分担,所有赔偿需自行掏腰包,动辄数十万的赔付金额足以让小微企业陷入财务危机。
二、新规核心看点:工伤保险与劳动关系的解绑
此次7月1日施行的专门规章,最核心的突破在于剥离了劳动关系与工伤保险的强绑定关系,允许超龄劳动者单险种参加工伤保险。
新规明确,用人单位可以按照规定,为超龄劳动者单险种参加工伤保险,并按月缴纳工伤保险费。这一制度设计的意义在于,它绕开了劳动关系的前置审查障碍。无论超龄劳动者是否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只要其实际在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用人单位就可以且应当为其缴纳工伤保险。工伤保险的覆盖面从传统的适龄职工,延伸到了超龄工作群体。
在参保对象界定上,规章将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且未依法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作为重点保障对象。对于已经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超龄劳动者,部分地区也探索将其纳入单险种参保范围,体现了保障范围的逐步扩大和制度的弹性。
参保之后的待遇保障同样清晰。超龄劳动者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其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及各项待遇支付标准,均参照现行《工伤保险条例》及相关配套政策执行。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待遇涵盖了医疗康复费用、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工亡补助金等核心项目。用人单位则继续承担停工留薪期工资福利、住院伙食补助费、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法定责任。这种分担机制,既保证了劳动者的获赔底线,又大幅降低了企业的直接赔付压力。
三、企业用工风险边界的重新划定
新规的实施,不仅仅是增加了一个险种,更是对超龄用工风险边界的全面重塑。企业若继续沿用旧有思维,将面临极大的合规风险。
很多企业在使用超龄劳动者时,习惯通过商业意外险来转嫁风险。这种做法存在严重的认知误区。商业意外险属于员工福利,无法替代法定工伤保险的强制赔偿义务。发生事故后,保险公司理赔的金额往往设有免赔额和赔付上限,远低于法定工伤赔偿标准。更关键的是,员工领取商业意外险理赔金后,依然有权利要求企业补足法定工伤待遇的差额。在新规落地后,如果企业未按规定为超龄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一旦发生事故,原本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承担的大头赔偿,将全部倒逼回企业自身。这种风险敞口对任何企业都是不可承受之重。
新规同时也厘清了超龄劳动者其他权益的边界。单险种参加工伤保险,并不改变双方劳务关系的本质。超龄劳动者依然不适用《劳动合同法》中关于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支付经济补偿金、违法解除赔偿金等规定。企业在此类用工中,依然享有相对灵活的退出机制。但必须明确,灵活退出不代表可以随意辞退,企业仍需遵循劳务合同的约定,并保障劳动者获得劳动报酬和劳动保护的基本权利。任何通过劳务合同约定“发生意外企业概不负责”的条款,均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无效。
四、HR实操应对:从协议到参保的全流程管理
面对新规,企业人力资源部门需要迅速将合规要求转化为具体的管理动作,建立覆盖超龄劳动者入职、在职、离职全生命周期的管理流程。
人员台账梳理是当务之急。HR需要对现有在岗人员进行全面摸底,精准识别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员工,并核实其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状况。对于符合单险种参保条件的超龄劳动者,应立即制定参保计划,测算用工成本变化。不要抱有侥幸心理拖延参保,工伤保险的生效时间以缴费为准,未缴费期间发生的事故,基金不予报销。
规范劳务协议签署是防范纠纷的基础。超龄劳动者入职时,必须签署书面劳务协议,明确工作内容、报酬标准、工作时间、劳动保护及工伤保险缴纳等核心条款。协议中应特别约定,如员工拒绝配合提供参保所需材料或拒绝参保,企业有权单方解除劳务关系,以此规避因员工个人原因导致无法参保的风险。同时,应废止所有包含免责霸王条款的旧版协议。
强化工伤预防机制是降低事故率的根本。超龄劳动者在体能、反应速度上存在客观局限,企业应结合其生理特点安排适宜岗位,避免高空、高温、重体力等高风险作业。加强岗前安全培训,定期排查工作场所安全隐患,为超龄劳动者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有条件的企业,可以为超龄劳动者安排定期健康检查,及时发现并排除潜在健康风险。
商业保险作为补充配置依然有其价值。在依法缴纳工伤保险的基础上,企业可以为超龄劳动者额外购买雇主责任险或商业意外险。雇主责任险可以直接补偿企业依据法律需自行承担的停工留薪期工资等费用,进一步锁定企业的风险底线。这种“工伤保险打底+商业保险补充”的组合拳,是目前最稳妥的超龄用工风险对冲方案。
结语
7月1日施行的专门规章,为超龄劳动者撑起了制度保护伞,也给企业用工合规敲响了警钟。将超龄用工纳入工伤保险体系,是用工规范的必然走向,也是企业规避毁灭性赔偿风险的合法出口。企业必须摒弃传统的粗放管理模式,把参保动作做实,把预防机制做细,把劳务协议签规范。只有守住合规底线,才能在人口结构变迁的浪潮中,实现用工安全与业务发展的平稳前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