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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续两次合同期满,企业还能单方拒绝续签吗?

2026-05-13

红海云

劳动合同到期,企业不再续签,支付经济补偿金走人——这是许多用人单位习以为常的用工退出逻辑。然而,当员工已经在企业连续签过两次固定期限合同时,这套逻辑往往会失灵。第二次合同期满之际,用人单位是否还拥有单方说不续签的自由?这个问题困扰着不少管理者与HR。很多人误以为只要愿意支付经济补偿,企业就有权终止劳动关系。但在现行劳动法律框架下,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续签的主动权已经悄然发生了转移。一旦操作不当,原本合法的到期终止,极易演变为违法解除,企业面临的将是双倍的赔偿代价。

一、两次合同期满,续签主动权的法律转移

探讨企业是否拥有不续签的自由,必须回到法律条文本身寻找答案。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明确规定,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这一条款彻底改变了两次合同到期后的博弈格局。它的核心逻辑在于,当劳动者已经连续两次与用人单位签订固定期限合同时,法律推定双方已经建立了较为稳定和信赖的劳动关系。为了保障劳动者的职业安定权,法律强制赋予了符合条件的劳动者一项单方决定权:只要劳动者愿意续签,且没有法定的过失或不能胜任情形,用人单位就必须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这就意味着,在第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到期时,企业不再享有单纯的“到期终止权”。如果企业想不再续签,必须证明劳动者存在第三十九条规定的过失(如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严重失职等),或者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如医疗期满不能从事原工作、不能胜任工作经培训或调岗仍不能胜任)。如果不具备这些法定事由,企业单方宣布合同到期不续签,在法律性质上就属于拒绝履行强制缔约义务,构成违法终止劳动关系。

很多企业管理者在此处存在认知误区,认为合同到期是自然结束,企业有权选择不再继续。这种理解仅适用于首次签订的固定期限合同到期。一旦跨过“连续两次”的门槛,不续签的自由就被法律严格限制了。此时,是否续签的决定权主要掌握在劳动者手中。

二、司法裁判口径与违法终止的代价

在司法实践中,各地法院和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对于上述法律条款的理解曾存在一定分歧。部分地区的裁判观点认为,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合同后,如果双方无法就续签达成一致,合同可以到期终止,企业支付经济补偿金即可。但随着最高人民法院相关指导案例的发布以及各地裁审指导意见的陆续出台,目前主流的裁判口径已经趋于统一:只要劳动者提出续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符合法定条件,用人单位无权拒绝,否则即构成违法终止。

这种统一并非偶然,而是基于对劳动者弱势地位的保护和对劳动关系长期化趋势的回应。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审查的重点往往在于:是否确实连续订立了两次固定期限合同;劳动者是否提出了续签要求;劳动者是否存在法定排除情形。

一旦被认定为违法终止,企业面临的赔偿责任将大幅增加。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和第八十七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经济补偿金的标准是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而赔偿金则是经济补偿金标准的二倍,也就是俗称的“2N”。更值得注意的是,如果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合同,企业不仅需要恢复劳动关系,补发争议期间的工资,还需要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这对于原本就想结束劳动关系的企业而言,无疑是得不偿失。

例如,某员工在公司工作6年,先后签订了两次为期3年的固定期限合同。第二次合同到期时,公司决定不再续签并通知员工。员工随即发函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此情形下,如果公司强行终止,员工申请仲裁,公司极大概率会被判违法终止。员工若主张赔偿金,公司将支付12个月的工资作为赔偿;员工若要求继续履行,公司则必须接纳其返岗并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

三、劳动者的法定除外情形与举证边界

虽然法律倾向于保护符合条件的劳动者,但用人单位并非毫无抗辩空间。如前所述,如果劳动者存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企业依然可以拒绝续签。这几项法定除外情形,是企业在两次合同到期后合法终止劳动关系的关键突破口。

第三十九条列举了劳动者的过失情形,包括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等。第四十条第一项是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第二项是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

企业在援引这些条款拒绝续签时,面临着极高的举证责任。以“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例,企业不仅要有合法有效且经过民主程序制定并向劳动者公示的规章制度,还要有确凿的证据证明劳动者的行为确实构成了严重违纪。很多企业在日常管理中忽视证据的收集与固定,等到合同到期想以此为由不续签时,却发现拿不出经得起仲裁庭审查的证据。

同样,以“不能胜任工作”为由拒绝续签的难度也极大。企业需要证明劳动者未达到考核标准,且在经过培训或调岗后依然不能胜任。这里的“不能胜任”不能仅仅是领导的主观评价,必须有客观的、量化的考核指标和考核结果作为支撑。整个考核、调岗、再考核的流程必须闭环且留痕。任何环节的缺失,都会导致企业面临败诉风险。

还需要强调的是,如果企业以这些法定情形为由在合同到期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适用的是解除规则;如果在合同到期时以此为由拒绝续签,则属于终止环节的抗辩。无论哪种情况,举证责任始终在用人单位一方。没有扎实的人事管理基础,轻易动用这些条款往往适得其反。

四、实务突围:合同期限规划与续签风控

面对两次合同到期后不续签自由受限的法律现实,企业应当将风险防范的重心前移,从被动应对转向主动规划。单纯寄希望于到期时找理由辞退,远不如在合同期限设计和续签流程上做足功夫来得稳妥。

在劳动合同期限规划方面,企业应当根据岗位性质、人才储备策略和员工表现,合理设定首次和第二次合同的期限。对于核心岗位或期望长期留用的员工,第一次合同期限可以适当放长,避免过快触发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的条件。而对于尚在考察期的员工,首次合同不宜过长,但也要预留出足够的评估时间。一种常见的做法是,首次签订较短期限(如一年或两年),如果员工表现达标,第二次签订时可以考虑较长期限,或者在第二次合同到期前进行综合评估,决定是否留用。

续签流程的规范操作是防范风险的核心环节。在第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到期前,企业务必提前与劳动者进行续签意向沟通。这个沟通应当以书面形式进行,且必须明确告知劳动者其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并询问其续签意向。

如果劳动者明确表示不愿续签,或者主动提出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企业应当要求其出具书面声明。这份书面声明是企业未来免责的关键证据。需要注意的是,即便劳动者提出签订固定期限合同,企业也应当确保该声明是劳动者真实意思的表示,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

如果劳动者提出续签且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企业原则上必须同意,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此时,企业若强行拒绝,只会招致违法终止的法律后果。如果企业确实不愿继续留用该员工,且不存在法定除外情形,最务实的做法是与员工进行协商解除。通过支付高于法定经济补偿金标准的协商金额,换取员工同意解除劳动关系。这种方式虽然增加了当期的解雇成本,但避免了违法终止的2N赔偿风险,也消除了员工返岗继续履行合同的不确定性。

在日常人力资源管理中,建立健全的绩效考核制度和规章制度是根本之策。只有将员工的日常表现、工作成果、违纪行为都客观记录在案,企业才能在需要援引法定除外情形时有据可依。每一次考核结果都应让员工签字确认,每一次违纪处分都应送达并告知申诉途径。这些看似繁琐的日常管理动作,正是企业在面临续签博弈时最有力的筹码。

此外,企业还应关注地方性的裁审指导意见。虽然国家层面的法律框架是统一的,但在具体执行尺度上,不同地区可能存在细微差异。例如,对于“连续订立”的认定,中间是否有间断;对于劳动者提出续签意向的时间节点要求等。HR部门应当及时更新对当地裁判口径的了解,确保操作方案的合规性。

结语

连续两次合同期满后,企业不再拥有绝对的不续签自由。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将续签的主动权赋予了符合条件的劳动者。试图通过简单的“到期不续签”来退出劳动关系,往往会将企业拖入违法终止的泥潭。企业管理者与HR必须摒弃旧有的用工思维,正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强制缔约义务。与其在合同到期时寻找未必站得住脚的拒绝理由,不如在日常管理中扎紧制度的篱笆,在合同规划时精打细算,在续签沟通中规范留痕。合规的用工退出机制,从来不是在终点线上临时起意,而是一场贯穿员工在职全周期的风险管理长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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