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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员工合同到期未续签赔94万?深度拆解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避坑指南

2026-05-15

红海云

一家企业因未与老员工续签到期劳动合同,最终被判定赔偿94万元。这笔巨额账单刺痛了无数管理者的神经。很多用人单位习惯性认为,合同到期不续签只需支付经济补偿金即可体面分手。然而,当员工满足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法定条件时,企业的单方终止权即被锁死。94万的代价,买的是一个关于续签规则与解雇边界的惨痛教训。这背后隐藏的法律逻辑与操作误区,值得每一位企业负责人与HR重新审视。

一、94万赔偿账单拆解:从合法终止到违法解除的质变

巨额赔偿往往源于对基础法律条款的误读。在这起引发广泛关注的案件中,核心争议点在于企业究竟是“到期不续签”还是“违法解除”。

案件事实并不复杂:一名在公司服务多年的老员工,合同期满前公司决定不再续签,并向其下发了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公司方原本的测算模型非常简单——按照员工的工作年限支付N的经济补偿金。然而,员工一方并未接受这一结果,随即提起劳动仲裁。

仲裁与法院审理的焦点,迅速锁定在该员工是否已经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法定条件。经查明,该员工在公司的工作年限以及连续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均已触碰法定红线。在此情境下,企业不再享有单方到期终止的选择权。企业强行下发不续签通知,在司法审查中被直接定性为违法解除。

账单由此发生质变。合法到期终止,企业需支付的是经济补偿金;而违法解除,企业必须支付的是赔偿金,即俗称的2N。假设该员工月薪较高且工龄较长,2N的计算基数翻倍,叠加可能存在的未休年休假折算、其他拖欠款项等,最终账单飙升至94万元。这94万中,有一半以上本可以通过合规的续签操作避免,正是由于管理动作的粗放,导致企业付出了成倍的代价。

二、规则重置:为何“到期不续”变成了“违法解除”

很多管理者的固有认知停留在“合同到期企业说了算”,但这套逻辑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法定强制力面前完全失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明确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这段法条直接打破了企业“到期自由”的幻觉。当员工连续工作满十年,或者已经连续两次与公司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只要员工表达出续签的意愿,且没有严重违纪等法定过错,企业就必须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此时,企业单方拒绝续签的行为,等同于剥夺了法律赋予员工的缔约权。

司法实践中,法院审查的逻辑非常清晰:先看条件是否成就,再看意愿是否表达。只要条件成就,且员工没有主动提出签固定期限合同或者拒绝续签,企业的到期终止通知就构成了违法解除。部分企业试图用“不再续签通知”来倒逼员工离职,在满足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件的前提下,这种做法无异于直接向法院递交违法解除的证据。

更隐蔽的风险点在于“连续订立二次”的认定。一些企业试图通过更换关联公司主体与员工签约来切断连续次数,但如果前后两家公司存在混同用工,或者员工非因本人原因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在法律评价上,订立次数和工作年限往往会被合并计算。这种操作不仅无法规避风险,反而可能让两家关联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三、实操误区:企业常踩的三个续签大坑

94万的判决结果并非孤例,日常人力资源管理中,类似的法律风险潜伏在多个操作细节里。

最常见的误区是忽视续签意愿的征询程序。合同到期前,HR往往只关注业务部门的用人意见,而忽略了向员工本人发送续签意向书。如果员工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企业必须在合同到期前明确征询其续签意愿。若员工同意续签,企业必须启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签订流程;若员工主动表示不愿续签,企业方可终止劳动关系且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缺少这一关键征询步骤,企业后续的任何单方终止动作都缺乏合法性基础。

另一个高频雷区是试图用“调岗降薪”逼迫员工放弃续签。部分企业不愿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根源在于担忧“铁饭碗”难以管理,于是采取在续签时大幅降低薪酬待遇、调整工作地点等手段,试图让员工知难而退。这种做法在法律上被定义为“未维持或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员工因此拒绝续签的,企业依然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如果调岗降薪缺乏合理的经营必要性且具有侮辱性,甚至可能被认定为变相违法解除。

第三个误区涉及证据留存失效。在劳动争议案件中,举证责任往往在用人单位。企业主张员工主动提出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者员工拒绝续签,必须提供书面证据。口头答应、微信闲聊中的模糊表态,在仲裁庭上极容易被推翻。没有员工签字确认的《续签意向书》或《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申请书》,企业关于续签流程的合规性主张就如同空中楼阁。

四、风控前置:HR如何建立合规的续签管理机制

避免重蹈94万赔偿的覆辙,企业必须将风险控制节点前移,从制度设计与流程管控上封堵漏洞。

建立合同到期与条件成就的双重预警机制是第一步。传统的人工台账管理模式极易出现遗漏,特别是对于人员流动性较大的企业,精准追踪每个人的入职时间、合同签订次数是一项繁重的工程。借助数字化人力资源管理工具,可以设定合同到期前30天、60天的自动预警,同时系统自动抓取员工的工龄与签约次数数据,对即将触发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件的员工进行醒目标记。这种数据化的预警,能将HR从繁琐的核查中解放出来,把精力集中在法律风险评估上。

规范续签流程的标准化作业。当预警触发后,HR必须严格执行“征询-回复-签约”的三步走流程。向符合条件的员工发送书面《续签劳动合同意向书》,意向书中应明确告知员工依法享有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权利。若员工自愿选择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必须要求其手写声明并签字确认,声明中需包含“本人知晓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件,自愿放弃该权利并选择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等关键表述。这份书面声明,是企业防范风险最核心的护城河。

妥善处理员工拒绝续签或拒收文书的僵局。在实际操作中,部分员工可能采取不回复、不签字的拖延策略。对此,企业应在意向书中明确设定回复期限,并注明“逾期未回复视为同意按原条件续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若员工拒收意向书,HR应采取当面送达并录音录像、或者公证邮寄送达等留痕方式,证明企业已履行征询义务。若员工明确拒绝续签导致合同终止,企业需保留其拒绝续签的书面证据,以此作为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抗辩理由。

针对确实存在绩效问题的老员工,企业不应寄希望于合同到期一刀切不续签。合规的路径应当是在日常管理中完善绩效考核体系,对于不能胜任工作的员工,依法进行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若培训或调岗后仍不能胜任,方可依据法定程序提前解除劳动合同,而非等待合同到期引发违法解除的巨额赔偿。

结语

94万的赔偿金并非不可预见的天灾,而是管理粗放与规则漠视的必然结果。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非企业的紧箍咒,它只是在员工职业安全感与用人单位管理权之间划定的法定平衡线。企业需要摒弃到期随意裁撤的旧思维,将合规意识植入每一个续签动作中,用严谨的流程与确凿的证据,守住用工风险的底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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