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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因精神类疾病离岗,且长时间未办理续假手续,企业能否直接按旷工处理并解除劳动关系?这一实务难题在司法实践中屡见不鲜。近期高级人民法院的相关裁定再次厘清了此类案件的裁判尺度:面对精神疾病患者,企业不能简单套用普通员工的考勤纪律。这背后涉及对旷工主观要件的审查,以及用人单位对特殊群体注意义务的边界。对于企业而言,理解这一裁判逻辑,调整管理动作,是防范违法解除风险的关键。
一、旷工认定的法理逻辑与精神疾病患者的特殊性
旷工在劳动法实务中通常被界定为职工无正当理由,事先又未经批准,在工作时间内未到工作岗位提供劳动的行为。构成旷工,不仅要求客观上存在缺勤事实,更要求主观上存在无正当理由的故意。这种主观状态是用人单位施加纪律处分的基础。
精神疾病患者的情况打破了这种主观与客观的对应关系。抑郁症、双相情感障碍、精神分裂症等疾病发作时,患者的认知能力、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往往受到严重影响。他们可能无法理解企业的考勤制度,可能丧失了向单位请假的行为能力,甚至可能根本无法意识到自己应当在工作时间出现在工作地点。此时,未返岗并非出于主观上的恶意对抗或消极怠工,而是疾病导致的客观不能。
无视这种主观状态的缺失,将精神疾病患者因发病导致的缺勤直接等同于普通员工的无故缺勤,在法理上存在逻辑断裂。司法裁判在审查此类案件时,必然会考量缺勤原因与精神疾病之间的因果关系。如果员工未能返岗确系疾病发作所致,且该疾病导致其无法履行请假手续,那么这种缺勤就具备了正当理由,不符合旷工的实质要件。
二、司法裁判规则:不可简单等同于无故缺勤
高院裁定释放的明确信号是,用人单位对患有精神疾病的员工负有更高的注意义务与容忍义务。普通员工未请假缺勤,企业按规章制度认定旷工,逻辑自洽;但面对精神疾病员工,企业必须先履行审慎调查的义务,不能做简单化处理。
这种注意义务体现在几个层面。首先是核实义务。当员工未按时返岗且未请假时,企业不能仅凭考勤记录就直接定性,而应当主动联系员工本人及其家属,了解未返岗的真实原因。如果家属反馈员工病情复发或正在接受治疗,企业应当要求提供相应的病历资料,而非强求员工在发病期按常规流程请假。
其次是送达与催告义务。即便员工确实存在超期未返岗的事实,企业在作出纪律处分前,必须确保程序正当。向处于发病期的员工直接送达返岗通知,往往难以产生法律效力。企业需要联系其成年家属或指定的代理人,明确告知返岗要求及不返岗的后果。只有在穷尽通知手段,且确认员工客观上具备履行请假或返岗义务的能力而拒不履行时,认定旷工才具备合法性基础。
若企业未做任何调查核实,未联系家属,仅凭考勤打卡记录就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极易被法院判定为违法解除。法院会认为,企业未能证明员工缺勤缺乏正当理由,且未尽到对特殊员工的合理注意义务,此时的解除决定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
三、医疗期届满后的解雇红线与操作路径
精神疾病员工的超期未返岗,往往伴随着医疗期的计算问题。医疗期是法律赋予患病劳动者的保护期,企业不得在此期间随意解除劳动合同。但医疗期总有届满之时,当医疗期满,员工仍未能返岗,企业又该如何操作?
医疗期届满后的解除,有严格的法定路径。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这一条款为企业提供了合法解除的依据,但实操中必须步步为营。
第一步是评估与鉴定。医疗期满后,企业应当要求员工提供康复证明或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确认其是否具备从事原工作的能力。对于精神疾病患者,这一点尤为关键。若员工拒绝配合鉴定,企业可以依据规章制度处理,但需注意精神疾病患者配合度的特殊性。
第二步是另行安排工作。如果员工确实无法从事原工作,企业不能直接解除,而必须履行另行安排工作的义务。另行安排的工作应当合理,考虑到员工的精神状况和康复程度,不能故意设置员工无法胜任的岗位作为解除的前置手段。
第三步是通知与解除。只有当员工既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另行安排的工作时,企业才能启动解除程序。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或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代通知金,是必经的法定程序。同时,还需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
若企业跳过上述步骤,在医疗期满后直接以旷工为由解除,同样面临极大的法律风险。法院会审查企业是否履行了调岗义务,是否对员工进行了能力评估。程序上的任何瑕疵,都可能导致解除行为被推翻。
四、HR实务应对:从制度设计到个案处理
面对精神疾病员工超期未返岗的复杂局面,HR需要建立一套兼顾合规与人情的管理机制,将法律风险防范前置。
完善病假管理制度是基础。规章制度中应当明确请假流程、审批权限以及逾期未请假的后果。同时,针对精神疾病等特殊疾病,应当设置例外条款,允许家属在员工丧失行为能力时代为请假,并明确代请假的证明材料要求。这种制度上的弹性,既保障了企业的管理权,也体现了对特殊群体的合理照顾。
建立紧急联系人机制不可或缺。员工入职时,应当要求其填写至少两名紧急联系人(通常为直系亲属)的姓名、关系及联系方式,并授权企业在无法联系员工本人时,可向紧急联系人送达相关通知或了解情况。这一机制在员工突发精神疾病失联时,能为企业履行通知义务提供合法渠道。
规范送达流程是胜诉的关键。返岗通知、医疗期满通知、解除劳动合同通知等法律文件,必须有效送达。对于精神疾病患者,若其本人签收存在困难,应当优先向其成年家属或授权代理人送达。采用邮寄方式的,应当在快递单上注明文件内容,并保留签收回执。若均无法送达,方可考虑公告送达,但公告送达的适用条件极为严格,必须谨慎使用。
注重沟通与证据留存贯穿始终。HR在处理此类事件时,每一次与员工或家属的沟通,都应当形成书面记录或录音录像。员工提交的病历、诊断证明,家属代为请假的微信聊天记录,企业发出的通知及邮寄凭证,都必须妥善归档。一旦发生劳动争议,这些证据将成为证明企业尽到注意义务、解除行为合法的重要支撑。
引入第三方专业力量。对于疑似患有精神疾病但拒绝就医的员工,企业不宜自行诊断。可以建议员工进行劳动能力鉴定,或在必要时联系社区、医疗机构介入。在处理解除事宜时,提前咨询专业律师,确保操作路径符合当地司法裁判口径,避免因程序瑕疵导致满盘皆输。
结语
精神疾病员工超期未返岗的管理,是对企业合规能力与人文关怀的双重考验。高院的裁判规则已为这一难题定调:无视疾病特殊性、简单套用旷工条款的做法走不通。企业必须将管理动作从单纯的纪律处罚,转向审慎的调查核实与法定的解雇流程。完善制度设计,畅通家属沟通,规范送达程序,每一步都需在法律框架内精耕细作。只有将注意义务落实到位,才能在保障员工合法权益的同时,守住企业的用工安全底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