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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报告定调劳动碰瓷,7起典型案例揭示职场讹诈与合规防线

2026-05-18

红海云

最高法工作报告首次明确提及“劳动碰瓷”,伴随多地法院密集发布典型判例,职场维权与恶意讹诈的边界正被重新厘清。7起典型案例的公布,揭示了从拒签合同索要双倍工资到虚构工伤骗取赔偿的多种暗门。对企业与HR而言,这既是司法态度转向的明确信号,也是重塑内部用工合规体系的实操契机。认清碰瓷套路,守住证据防线,成为当下用工管理的必修课。

一、风向转变:司法亮剑恶意维权的背后逻辑

长期以来,劳动争议处理体系在倾斜保护弱者的原则下运行,这为劳动者维护合法权益提供了坚实支撑。然而,部分人员开始利用信息差与程序漏洞,将法律赋予的救济权利异化为牟取不当利益的工具。此次最高法工作报告直接点明“劳动碰瓷”,标志着司法裁判导向的重大调整——从单纯侧重保护劳动者,转向对劳资双方合法权益的平等保护,以及对诚信诉讼原则的坚决捍卫。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这一双向诚实信用义务,正是击破劳动碰瓷的根本法律依据。当劳动者刻意隐瞒真实情况或虚构事实,其主张的权利便失去了合法根基。

法院公布这7起案例,释放的信号极为清晰:法律不支持不劳而获,更不容忍恶意讹诈。对于那些将诉讼作为生财之道、反复在不同企业间实施碰瓷行为的职业群体,司法不仅要在实体判决上予以驳回,更要在程序上对虚假诉讼、恶意诉讼予以制裁。企业在面对疑似碰瓷时,不再只能被动挨打、破财消灾,只要证据链扎实、管理流程合规,完全有底气在仲裁与诉讼中赢得主动。

二、套路拆解:7起案例中的讹诈暗门与裁判逻辑

梳理这7起典型案例,劳动碰瓷的手法虽五花八门,但核心均围绕伪造事实、隐瞒真相或滥用权利展开。看清这些套路,是企业防范风险的第一步。

1. 拒签合同倒打一耙,索要双倍工资

碰瓷者在入职时以各种理由拖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或故意代签、伪造笔迹,离职时反而以未签合同为由索要二倍工资差额。在某案例中,员工入职后多次推诿签合同,企业人事未能保留催告签约的书面证据。法院审理认为,用人单位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需支付二倍工资属于无过错责任,但若能证明劳动者拒绝签订,且用人单位在合理期限内未终止劳动关系,则用人单位可免责。裁判的关键在于,企业是否积极履行了签约义务及举证责任。

2. 隐瞒既往病史,入职后发病骗取医疗期与赔偿

部分患有严重疾病或隐匿工伤的求职者,入职时刻意隐瞒病史,工作短时间内即旧病复发,要求企业承担巨额医疗费及病假工资。法院在裁判中引入了诚信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明确规定,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无效。员工隐瞒与岗位直接相关的重大疾病,构成欺诈,企业有权确认合同无效且无需支付经济补偿。

3. 虚构加班事实,篡改考勤索要加班费

此类碰瓷多发于考勤管理松散的企业。员工利用代打卡、私自外带考勤机、篡改电子考勤记录等手段制造加班假象,甚至故意在下班后滞留公司从事非工作活动,随后主张高额加班费。法院在审查时,不再仅凭考勤记录定案,而是结合工作内容、加班审批制度、同事证言及业务量进行综合判断。若企业有明确的加班审批制且员工未履行审批手续,其加班费主张往往得不到支持。

4. 自导自演工伤,小伤大养甚至旧伤冒新伤

这是风险最高、索赔金额最大的碰瓷类型。有的员工在厂区外受伤后,故意返回厂区内伪造工伤现场;有的则将既往旧伤伪装成工作期间的新伤。某案例中,员工声称在车间滑倒致骨折,但监控显示其受伤前行为反常,且病历记录与受伤机制不符。法院通过调取监控、审查医疗初诊记录及伤情成因鉴定,揭穿了伪装,并依法将涉嫌诈骗犯罪的线索移送公安机关。

5. 利用职务便利私盖公章,伪造债务与补偿协议

掌握公章管理漏洞的员工,尤其是行政、财务或高管,可能在离职前私自加盖公章于空白纸张,事后打印出高额欠薪证明或自愿给付巨额补偿的协议。此类案件审查的核心在于证据的合理性。法院会结合员工岗位、盖章流程、协议形成时间及内容是否违背常理进行鉴定与审查。若企业能证明公章系偷盖且协议内容明显失实,该伪造文件将不被采信。

6. 学历履历造假,被辞后反诉违法解除

求职者虚构名校学历或知名企业从业经历,骗取高薪岗位,能力不济被企业以不符合录用条件辞退后,反咬企业违法解除。法院认为,学历与履历是企业决定录用及定薪的核心考量因素,造假行为直接导致企业陷入错误认识,属于严重违背诚信。企业只要在规章制度中明确将履历造假列为严重违纪,即可合法解除劳动合同且无需赔偿。

7. 签署离职协议后反悔,捏造受胁迫事实

员工在离职时签署了包含“再无争议”条款的解除协议并领取了补偿,事后却提起仲裁,声称协议系受胁迫所签,要求支付剩余款项。法院对此类反悔行为的审查极为严格,员工需对受胁迫承担举证责任。在无确凿证据证明企业存在暴力、威胁等非法手段的情况下,法院普遍尊重当事人处分自身权利的协议效力,驳回碰瓷者的无理诉求。

三、法理透视:滥用诉权与诚实信用的边界博弈

劳动碰瓷之所以能屡屡得手,根源在于部分企业对劳动法存在误读,认为法律只保护员工。事实上,劳动法保护的诚实守信的劳动者,而非利用规则漏洞的投机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诚信原则在劳动法领域同样具有统领地位。劳动碰瓷行为的本质,是对诉权的滥用。诉权是公民寻求司法救济的基本权利,但行使诉权必须具有正当利益基础,不能以损害他人合法权益或扰乱诉讼秩序为目的。

在司法实践中,法院正在逐步构建防范恶意诉讼的防火墙。对于明显缺乏事实依据、伪造核心证据、频繁变换用人单位进行碰瓷的职业诉讼者,法院不仅在实体上驳回其请求,还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对虚假诉讼行为处以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这就意味着,劳动碰瓷的违法成本正在急剧上升,从过去的“碰不中也没损失”转变为“碰瓷失败反受处罚”。

对企业而言,理解这一法理转向至关重要。司法裁判不再唯身份论,而是唯事实论、唯证据论。只要企业能够证明自身管理动作的合法性、合理性,证明劳动者存在违背诚信的主观恶意,司法机关就会成为企业维护自身权益的坚强后盾。

四、企业防线:用合规体系让碰瓷者无隙可乘

应对劳动碰瓷,事后的应诉抗辩只是补救,事前的合规体系构建才是根本。企业必须从招聘、在职到离职的全生命周期堵塞管理漏洞,让碰瓷者无缝可钻。

1. 招聘入职关:背景调查与书面确认双管齐下

在录用环节,务必进行扎实的背景调查。要求求职者提供学历验证报告、离职证明,并填写详细的入职信息登记表。表格末尾必须设置承诺条款,由员工手写签字确认:“本人承诺以上信息真实有效,如有隐瞒或虚假,视为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公司有权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且不支付任何经济补偿。”同时,入职当天必须完成书面劳动合同的签署,若员工拒签,应在一个月内书面通知终止劳动关系,绝不拖延留患。

2. 考勤薪酬关:审批制与痕迹化管理

摒弃粗放的考勤方式,推行电子考勤与人工核对相结合的制度。明确规定加班必须履行事前审批手续,未经审批的自行滞留不视为加班。每月工资条应列明基本工资、加班费、绩效等明细,并要求员工签字确认或通过企业官方邮箱发送,设置异议期,逾期未异议视为认可。对于病假,严格审查病假条与就诊记录,对可疑病历有权要求复诊或派员探视。

3. 公章与文件关:物理隔离与流程刚性

公章是企业风险最高的物理资产。必须建立严格的公章使用审批与登记台账,严禁在空白纸张上盖章。所有涉及劳动关系变更、薪酬调整、离职补偿的协议,必须走法务或外部律师审核流程。离职协议应采用严密的标准文本,务必加入兜底条款:“双方确认,除本协议约定的款项外,再无其他任何劳动争议,员工自愿放弃向公司主张任何权利。”

4. 证据保全关:日常留痕与合规闭环

劳动争议实行举证责任倒置,企业承担了较重的举证义务。HR必须养成“雁过留声”的习惯。员工拒签合同、拒收通知、违纪行为的证据,可通过公证送达、EMS实名邮寄并备注内件名称、全程录音录像等合法方式固定。对于疑似碰瓷行为,不要急于妥协,应全面收集其入职前后的矛盾点、医疗记录的疑点、考勤数据的异常,形成完整的证据链。

结语

最高法对劳动碰瓷的定调,是对诚信职场环境的强力修复。司法风向已变,企业无需再对恶意维权者一味退让。面对复杂的用工环境,最坚固的铠甲永远是自身严密的合规体系。把好招聘入口,卡紧流程节点,留足过程证据,不仅能将碰瓷者拒之门外,更能在争议发生时掌握主动权。用工管理的粗放时代已经结束,精细化、证据化、合规化,才是企业长治久安的唯一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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