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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残孤烈个税减征新规:2026起年度最高减10500元

2026-01-13

红海云

一、政策落点:优惠对象明确,但关键在“限额”和“不可重复”

        这次上海发布的通知,核心信息集中在三点:优惠适用人群、年度减征额度上限、以及避免重复享受的规则设计。对外行来说容易把它理解为“直接减税”,但对企业管理与个税实务而言,更需要把它拆成可执行口径:谁能用、怎么用、用多少、用在哪一类所得上,以及单位在预扣环节需要做什么配合。

        从政策表达看,减征并非无上限,而是以纳税年度为单位设定封顶额度;同时,政策对“身份叠加”“所得类型叠加”均设置了单选机制。这意味着:符合条件并不等同于“所有所得都能叠加减”,而是要在年度内做一次更优选择,确保优惠兑现的同时不触发重复享受风险。

二、减征额度怎么理解:年度最多10500元,不足则据实减

       在减征金额方面,政策明确了年度上限与据实减征的关系。原文表述为:
“一、本市残孤烈人员取得综合所得和经营所得,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全年减征个人所得税的税款以10500元为限额;不足10500元的,据实减征。凡按照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界定为残孤烈人员,取得相关职能部门核发的有效证件或证明的个人均可享受上述优惠政策。”

       对企业HR和财务而言,至少要把这句话拆解成三个可落地的点:

1)“减征的是税款”而非“减征应纳税所得额”
政策说的是“减征个人所得税的税款以10500元为限额”,口径指向税负减免额度,而不是在收入端扣减。实践中对个人来说,体感是税款减少;对单位预扣系统来说,需要关注在预扣预缴或汇算环节如何体现为税额优惠(以实际办税系统规则为准)。

2)“一个纳税年度内”是关键计量周期
上限10500元以年度为单位,不是按月、按次或按单位拆分。换言之,即便员工在一年内多次取得不同性质的收入,只要该优惠适用到某一所得类别上,也要回到年度维度统筹考虑累计减征税额是否触顶。

3)“不足10500元的,据实减征”避免误读
并不是所有符合条件的个人都能“固定减10500元”。如果全年应减税额本来就不到10500元,则按实际可减的税额减到为止,不会出现“负税”或超额减免的情况。

三、谁能享受:残疾、孤老人员、烈属的认定与证件是核心

        政策用“残孤烈人员”概括适用对象,并强调认定依据与材料要件:只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界定”为相应人员,并“取得相关职能部门核发的有效证件或证明”,即可享受优惠。

        对企业端而言,难点不在“字面理解”,而在“资料管理”和“口径一致”:

  • 证件或证明的有效性:通常体现在证件类别、签发机关、有效期、信息一致性等方面。企业在协助员工办理时,更应避免以口头说明或非正式材料替代。
  • 员工信息采集与留存:涉及个人敏感信息处理,建议在合规框架下最小化采集、限定用途、设定存取权限,并与薪税系统的资料字段建立对应关系,防止“材料在HR手里、申报在财务系统、结果对不上”的情况。
  • 入职与在职变更的衔接:员工可能在年度中途取得或更新相关证明材料,企业需在流程上明确“何时生效、从何月起体现在预扣”以及“年度汇算如何补享或更正”,避免员工错过优惠或产生不必要的退补税争议。

四、两条“单选规则”:身份不可叠加、所得类别不可叠加

        政策对重复享受设置了双重限制:“二、残孤烈人员同时符合两种以上身份的,选择其中一种身份享受减征优惠,不能重复享受。残孤烈人员一个纳税年度内同时取得综合所得和经营所得的,选择一个所得类别享受减征税收优惠,两类所得不重复享受。”

        这条规定对实务影响很直接:即使个人同时符合多个身份或同时有多类所得,也只能在年度内做“身份单选 + 所得类别单选”,不能叠加。

1)身份单选:多重身份不等于多份优惠

        例如同一人可能同时符合残疾与烈属相关身份(以具体认定为准),政策明确只能选一个身份享受,避免“同一年度因多身份重复减征”。

        对HR来说,面对员工咨询时要把握一句话:政策鼓励应享尽享,但不支持身份叠加重复减。单位协助时要做的是帮助员工理解“选择策略”,而不是在系统中为同一人同时挂接多套优惠信息。

2)所得类别单选:综合所得与经营所得不能同时用

        更值得企业关注的是所得类别的单选。许多企业员工可能存在除工资薪金外的其他收入形态;同时也可能存在员工以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等方式取得经营所得(与企业无直接关联,但会影响其年度税务安排)。

        政策要求在“综合所得”和“经营所得”之间选一个类别享受减征,且“两类所得不重复享受”。这意味着个人在年度内需要通盘考虑自身收入结构,选择将10500元税额减征额度用于更合适的一端。企业通常掌握的是员工综合所得端的预扣信息,但员工的经营所得情况单位未必可见,因此沟通边界要清晰:单位可提示规则、提示年度统筹,但不应替员工对其经营所得作判断或作出承诺。

五、实施时间与执行期限:2026年起生效,覆盖至2028年底

       政策执行期同样明确:“三、本通知自2026年1月1日起至2028年12月31日止执行。”

对企业而言,时间点至少带来三类工作安排:

  • 系统与流程的切换窗口:由于从2026年1月1日起施行,企业需要在2025年末或2026年初完成薪税系统规则更新、人员信息字段维护、申报口径培训等准备。
  • 年度口径一致性:政策以纳税年度为计量周期,2026年度将是首个完整适用年度。企业在预扣预缴与员工咨询答复中,应始终围绕“年度上限10500元”的统一口径。
  • 跨年度资料留存与审计友好:执行期至2028年12月31日,企业应建立至少覆盖该周期的资料归档策略,特别是证明材料的更新、变更、失效等记录,避免事后无法还原当时的适用依据。

六、对企业HR的直接影响:从“政策知道”到“流程跑通”

        个税优惠政策落地到企业,往往不止是转发通知。对HR与薪税团队而言,更现实的是三件事:如何识别与收集、如何在预扣环节配合、如何在年度汇算阶段减少纠纷。

1)信息收集:建立“员工自主申报 + 企业合规校验”的机制

        政策强调“有效证件或证明”,企业可在内部制度中明确:

  • 员工提交材料的渠道(加密上传、线下核验等);
  • 资料用途与授权告知(仅用于薪税申报协同与合规留存);
  • 资料变更提醒(证件更新、信息变更及时反馈)。

企业不宜把责任全部揽在单位端,更稳妥的做法是让员工对其身份与材料真实性承担申报责任,单位进行必要的形式审查与流程留痕。

2)预扣预缴:把“年度限额”理念融入月度操作

        由于政策是年度封顶,月度预扣阶段容易出现两类误区:

  • 误把10500元当作每月可均摊的固定减免;
  • 只在年末集中处理,导致员工全年现金流体验不佳或汇算时集中退税/补税。

更合理的做法是:在符合办税系统口径与企业制度前提下,尽量让优惠体现为更平滑的年度税负下降,并保留可追溯的计算与调整记录,避免员工离职、跨单位后造成衔接困难。

3)年度汇算沟通:强调“单选规则”,减少员工误判

      员工在年度汇算时可能自行申报其他收入或经营所得,若在两个所得类别中重复使用优惠,可能带来更正与补税风险。企业在内部宣导时,可以把复杂条款压缩成可理解的要点:

  • 年度最高减征税额10500元;
  • 多身份不叠加;
  • 综合所得与经营所得二选一。

注意沟通方式应保持边界:企业提供规则提示与流程支持,不替代个人做最终税务选择。

七、合规边界与风险点:三类“容易踩线”的场景

       在执行过程中,企业常见风险并不来自政策本身,而来自流程缺口与认知偏差:

1)材料不完备或有效性存疑
只要涉及优惠,材料链条就是关键。缺证明、证明过期、信息不一致,都会让“应享尽享”变成“事后争议”。

2)重复享受的内部管理缺口
如果企业在内部同时以多个身份标签登记员工,或在不同模块对同一人重复套用优惠,容易出现重复减征。政策对“不能重复享受”的表述非常明确,建议在系统层面设置校验规则。

3)员工跨单位流动导致年度累计口径不清
年度限额以个人为维度,但企业只能掌握本单位预扣信息。员工年中入离职时,单位可在离职交接、入职宣导中提示其关注年度统筹,避免其误以为“换单位就能重新享受一遍”。

结语

        上海将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个税减征政策的关键口径一次讲清:年度减征税额最高10500元、身份与所得类别均实行单选、执行期自2026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对企业HR而言,落实的重点不在“背条款”,而在把证件核验、系统配置、预扣协同、年度沟通四件事做成闭环:既保障符合条件员工的政策获得感,也把重复享受、材料瑕疵与跨年度衔接的合规风险降到最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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