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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6月1日,一部关乎所有企业核心竞争力的重要规章——《商业秘密保护规定》将正式施行,这不仅是对现有法律体系的细化与补充,更重塑了市场环境中商业秘密保护的规则与边界。对于企业经营者与人力资源管理者而言,理解并适应这套新规则已不再是可选项,而是关乎生存与发展的必修课,因此本文将深入剖析新规的核心要义,从商业秘密的精准界定,到侵权行为的全景图谱,再到企业内部的合规建设与外部维权路径,为企业提供一套系统性的应对思路与实操指南。
一、新规下的商业秘密:重新定义企业的核心资产
商业秘密作为企业无形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保护力度与界定标准直接影响着市场的公平竞争秩序。即将施行的《商业秘密保护规定》首先对这一核心概念给予了清晰而全面的界定,其规定明确,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这一定义确立了构成商业秘密的三大法定要件,缺一不可。
“不为公众所知悉”是商业秘密的秘密性所在,它要求在涉嫌侵权行为发生时,该信息并非其所属领域的相关人员普遍知悉或容易获得。例如,属于行业一般常识或惯例的信息,或者仅通过观察上市产品就能直接获得的尺寸、结构、材料等简单组合信息,都不具备秘密性。同样,已经在公开出版物、媒体、报告会或展览中披露的内容,也已进入公共领域,不过规定也展现了灵活性,将为公众所知悉的信息进行整理、改进、加工后形成的新信息,若符合秘密性要求,同样可以受到保护。这为企业对公开信息的二次开发与价值创造提供了法律空间。
“具有商业价值”是商业秘密的经济内核,这种价值既可以是现实的,也可以是潜在的,能够为权利人带来资产增加、营业收入或利润增长、用户数量提升、成本费用降低、研发周期缩短、交易机会增多或商业信誉提升等具体的商业利益或竞争优势。一个值得关注的亮点是,规定明确将生产经营活动中形成的阶段性成果,甚至是失败的实验数据与技术方案,也纳入了具有商业价值的范畴。这充分认可了企业在研发探索过程中的投入,即便失败,其积累的经验与数据本身也可能蕴含着重要的商业价值,防止竞争对手以零成本窃取这些“失败的财富”。
“采取相应保密措施”是权利人主张权利的必要前提。法律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因此企业必须主动作为,采取与其商业秘密的性质、价值相适应的合理保密措施,包括但不限于:签订保密协议或在合同中约定保密义务;通过规章制度、培训、书面告知等方式对员工、前员工、供应商等提出保密要求;对涉密场所进行物理隔离或权限管理;针对远程办公、跨境协作等场景采取数据脱敏、操作留痕等技术手段;对涉密载体进行标记、加密、隔离管理;对离职员工设置信息登记、返还、清除的脱密流程。这些措施共同构成了企业保护商业秘密的“防火墙”,也是发生纠纷时向执法机关证明其权利主张的重要依据。
二、侵权行为的全景图谱:从直接获取到间接教唆
新规以较大篇幅,系统性地列举并细化了各类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构建了一张从直接侵权到间接责任的严密法网。企业不仅要管好自己,还需警惕来自合作伙伴甚至第三方的潜在风险。
最直接的侵权行为是“以不正当手段获取”:规定明确禁止经营者通过盗窃、贿赂、欺诈、胁迫、电子侵入或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这里的“不正当手段”被具体化为多种情形。例如,未经授权擅自接触、复制权利人控制下的涉密文件、材料;通过财物或人身威胁等方式,利诱或胁迫权利人的员工或其他人员泄密;利用技术手段,未经授权进入权利人的办公系统、服务器、邮箱等数字化空间窃取信息;或者将商业秘密擅自下载、传输至不受权利人控制的网络空间或设备。这些行为直接触碰了法律的红线,将面临严厉的行政处罚。
获取商业秘密并非终点,后续的披露、使用同样构成侵权。规定指出,经营者不得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不正当手段获取的商业秘密。这里的“披露”指向权利人之外的第三人泄露,或将秘密公之于众;“使用”则涵盖了直接使用、修改改进后使用,以及根据商业秘密调整生产经营活动等多种形式。这意味着,一旦通过非法途径获取了商业秘密,无论后续如何“包装”或“变形”,其使用和传播行为均在禁止之列。
更为普遍且需企业高度警惕的是违反保密义务的行为。许多商业秘密的泄露,并非源于外部的暴力窃取,而是源于内部人员或合作方的背信。规定明确,经营者不得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这种保密义务的来源多样,既可以是劳动合同、保密合同、买卖合同中的明确约定,也可以是基于合同性质、交易习惯和诚信原则产生的默示义务。即便没有合同约定,只要权利人通过规章制度或合理措施提出了明确的保密要求,相关主体就必须遵守。这要求企业必须在内部管理和外部合作中,清晰地传递保密要求,并留存相关证据。
侵权行为的链条还延伸到了教唆与帮助——规定禁止经营者教唆、引诱、帮助他人侵犯商业秘密。以明示或暗示的方式怂恿、指使他人,或通过物质、非物质利益诱导他人泄密,都属于此类行为。更为关键的是,明知或应知他人正在实施或准备实施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仍为其提供资金、技术、设备等便利条件,同样构成侵权。这堵住了某些企业试图通过“中间人”或“服务商”来规避法律责任的漏洞。
此外,新规还将侵权主体扩展到了经营者以外的其他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同时明确了第三人的责任:如果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其获取的商业秘密是他人通过违法行为得来的,仍然获取、披露或使用,也将被视为侵犯商业秘密。判断是否“明知或应知”,将综合考虑信息的保密程度、获取渠道的合理性、交易价格、双方关系及行业惯例等因素。这对企业在信息交易和技术引进中的尽职调查提出了更高要求。
三、从被动防御到主动出击:商业秘密被侵权的应对路径
当企业发现其商业秘密可能或已经受到侵害时,如何有效应对?新规提供了一条清晰的行政保护路径,赋予了权利人主动维权的有力武器。
第一步是及时举报。权利人认为其商业秘密受到侵犯的,可以向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举报,举报时需要提供初步证据材料,证明其主张的商业信息符合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并提供涉嫌被侵犯的具体线索。初步证据材料通常包括商业信息的形成过程、秘密性与价值性的说明、所采取的保密措施等,而侵权线索则可以是指向侵权人有渠道获取秘密、保密措施被破坏、秘密已被实际获取或使用等方面的证据。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收到举报后,将依法进行核查,并在符合立案条件时启动调查程序。
在调查过程中,一个重要的证据认定规则是“实质相同+接触机会-合法来源”。如果有证据证明涉嫌侵权人所使用的信息与权利人的商业秘密构成实质相同,且涉嫌侵权人具有获取该商业秘密的客观条件,那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推定侵权行为成立。此时,举证责任转移,由涉嫌侵权人证明其所使用的信息是通过合法途径获得或使用的。这一规则大大减轻了权利人的举证负担,提高了维权效率。
为支撑专业性判断,新规允许当事人委托鉴定:权利人或涉嫌侵权人可以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鉴定机构,对信息的秘密性、信息是否构成实质相同等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定,或委托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具专业意见,这些鉴定结果或专业意见将成为行政执法的重要参考。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调查中拥有广泛的职权,包括进入经营场所检查、询问相关人员、查询复制相关资料、查封扣押涉案财物、查询银行账户等。这些权力的行使有严格的批准程序,并且规定要求执法人员在工作中尽量避免或减少对经营者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体现了执法的审慎与平衡。
四、违规代价与合规边界:罚款、禁令与法律红线
明确的法律责任是保障法规有效实施的基石,而新规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行政处罚标准进行了细化和明确,划定了清晰的法律红线。
违反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的,将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罚款的额度分为两个层级:一般情节的,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高额的罚款显著提高了侵权成本,对潜在的侵权行为形成了强有力的震慑。
何为“情节严重”?规定列举了五种典型情形:造成权利人直接损失数额较大;对权利人的生产经营活动造成重大不利影响;危害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二年内因侵犯商业秘密受过行政处罚后再次实施;以及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这一界定为执法机关提供了明确的裁量指引,也警示企业切勿心存侥幸,重复违法。
除了罚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是另一项重要的处罚措施。责令停止侵权的时间,一般会持续到有关商业信息不再构成商业秘密为止。其具体内容包括:责令侵权人停止使用商业秘密(经权利人同意除外);责令返还或销毁商业秘密载体;责令销毁含有商业秘密的侵权产品或中间品(经权利人同意可采取其他处理方式);责令清除已获取的商业秘密等。这些措施旨在彻底消除侵权行为带来的不良影响,恢复市场秩序。
最后,新规强调了行政与刑事司法的衔接。规定明确,违反本规定、涉嫌犯罪的将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这意味着严重的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不仅面临行政处罚,还可能触犯刑法,相关责任人将面临牢狱之灾。
结语
《商业秘密保护规定》的出台标志着我国商业秘密保护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它不再是抽象的法律原则,而是转化为一套具体、可操作的行为准则与风险边界。对于广大企业而言,这既是挑战更是机遇,挑战在于,企业必须立即审视并升级自身的商业秘密保护体系,从制度建设、物理防护到人员管理,都不能再停留在“想当然”的层面;机遇则在于,一个更加公平、透明的竞争环境将真正保护那些潜心研发、诚信经营的创新者。
距离新规正式施行还有一段时间,企业应充分利用这个窗口期开展全面的合规自查,梳理核心技术与经营信息,评估其秘密性,检查现有保密协议、规章制度是否完善,对涉密岗位员工进行专项培训,建立常态化的风险监控与应急响应机制。与其在事后耗费巨大成本维权,不如在事前构筑坚实的合规堤坝。主动适应新规,将商业秘密保护融入企业战略与日常运营,方能在这场没有硝烟的战争中,牢牢守住自己的核心竞争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