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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案件中,员工为了尽快拿到补偿主动让步的情况并不少见。但当一名月薪3万多的员工,在主张违法解除赔偿金时,仅要求按照2万8的基数计算,这种看似“体面让步”的行为,却被中级法院直接认定为规避法律,最终未获支持。这一反直觉的裁判结果,直接戳中了企业工资结构设计与离职合规管理的痛点。对于HR而言,理解法院驳回背后的法理逻辑,比单纯关注赔偿金额更为重要,它关乎企业日常用工合规的底层防线。
一、 主动“降薪”索赔的背后:看似让步,实则暗藏合规隐患
在常规的离职谈判中,劳资双方围绕赔偿金数额博弈,员工为了尽快拿到现金作出一定妥协,属于常见的商业考量。然而,本案的特殊之处在于,员工并非在最终金额上打折,而是在计算基数上“动手脚”。其实际月薪达到3万元以上,却在仲裁及诉讼阶段,坚持主张按照2万8的标准作为赔偿金计算基数。
这种主动降低基数的行为,往往并非出于真正的慷慨。在司法实践中,法院穿透表象发现,这种“降基”诉求通常与不合规的工资结构深度绑定。很多企业为了降低用工成本,将员工的真实收入拆分为基本工资、各类补贴、报销款甚至私人账户转账。当纠纷发生时,部分员工为了掩盖此前配合企业避税、少缴社保的事实,或者与企业达成某种桌面下的默契,会主动按照远低于实际收入的“合同基本工资”来主张赔偿。
在这个案件中,2万8极大概率是该员工书面劳动合同约定的基本薪资,或是企业长期用来申报社保和个税的基准线,而另外数千元的差额则通过各种名目游离于合规账目之外。员工试图用2万8的基数来固化争议事实,一旦法院按照这一基数作出判决,不仅在民事层面免除了企业按实际收入支付足额赔偿金的义务,更在客观上掩盖了双方在税务和社保缴纳上的违规操作。法院看穿了这层操作,拒绝为这种披着让步外衣的违规行为背书。
二、 司法裁判的底层逻辑:权利处分不能突破强制性规范
民事诉讼确实尊重当事人对自身权利的处分,员工有权放弃部分赔偿请求。但这套逻辑的适用有一个不可逾越的前提:当事人的处分行为不能规避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能损害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
赔偿金的计算绝非简单的数字游戏,它牵涉到整个社会保险体系和税收征管秩序的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法律对“月工资”的界定是明确的,即劳动者离职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应得工资,包含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等所有货币性收入。
当员工实际月均收入超过3万时,其法定的赔偿金计算基数就应当是这3万多,即便当地社平工资三倍的上限高于此数,也必须据实核算。员工主动要求按2万8计算,表面上是放弃差额,实质上是在司法程序中确认了一个虚假的工资事实。如果法院支持了这一诉求,就等于以司法裁判的形式,认可了企业可以将其余数千元收入排除在法定工资概念之外。这种确认会直接产生外部负面效应:企业可以据此继续逃避社保足额缴纳义务和个税代扣代缴义务。
中院作出“规避法律,不支持”的定性,正是基于对公共利益的维护。法院不能因为当事人的私下合意,就放弃对工资真实性的审查。一旦发现主张的基数与实际发放情况严重脱节,且这种脱节客观上导致了国家税费流失,法院必须依职权查明真实工资数额,并以此作为裁判基础。这就意味着,当事人不能通过虚假主张来洗白不合规的工资结构,司法裁判绝不会成为违规操作的洗白工具。
三、 离职协议并非避风港:意思自治的效力边界
面对此类情况,不少HR存在一个认知误区:只要在员工离职时签署了协议,明确写明赔偿金按2万8为基数计算,且注明“双方再无其他争议”,企业就可以高枕无忧。这种想法低估了强制性法律规范对意思自治的干预力度。
意思自治是民法的基本原则,但在劳动关系这一具有强烈公法色彩的私法领域,意思自治的边界被严格限制。离职协议中的放弃条款或确认条款,如果是对合法既得权利的正当处分,通常有效;但如果该条款构成了对强制性法律规范的规避,则面临被认定无效的风险。
具体到赔偿金基数问题,如果企业确实存在未足额缴纳社保、未据实申报个税的情况,员工在离职协议中确认按较低基数结算赔偿,这种约定不仅可能因显失公平被撤销,更可能因为掩盖了真实的用工成本、损害了国家税费征管秩序而被认定无效。即便员工自愿签字,事后一旦反悔,向社保稽核部门投诉或向税务部门举报,企业依然面临补缴及承担滞纳金的风险。
法院在本案中的态度释放了一个明确的信号:司法不会轻易介入劳资双方的账目核对,但一旦争议进入诉讼视野,法院对工资基数的审查就是实质性的。企业不能指望用一份离职协议来掩盖工资发放的客观事实,更不能将员工的妥协作为抗拒合规审查的挡箭牌。那些试图通过阴阳合同、账外发放、报销抵薪等方式降低显性工资的企业,在离职争议中极易面临全面溃败的风险。
四、 企业用工管理的合规重塑:从工资结构到离职结算
这一裁判结果给企业人力资源管理敲响了警钟。与其在离职环节绞尽脑汁与员工博弈,不如在源头上理顺工资结构与合规逻辑,消除隐患。
工资结构必须真实透明。企业应重新审视现有的薪酬体系,清理各类名不副实的报销抵薪、账外发薪操作。员工的实际收入应当通过公对公账户足额发放,并依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对于确实属于业务报销的款项,必须建立严格的报销审核制度,确保报销凭证的真实性与业务关联性,将报销与工资性收入严格剥离。只有日常发放的工资数据经得起推敲,离职时的赔偿金计算才能有坚实的合规基础。
社保缴纳基数必须与实际工资匹配。很多地区社保稽核部门已经实现了与税务部门的数据共享,个税申报基数与社保缴纳基数的比对日益精准。长期按远低于实际工资的基数缴纳社保,不仅面临行政处罚和滞纳金追缴的风险,在发生工伤待遇赔付时,企业还需承担差额部分的赔偿责任。合规缴纳社保看似增加了当期用工成本,实则是为企业转移了不可控的巨大风险。
离职谈判与协议签署必须守住底线。HR在与员工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时,应秉持实事求是的原则核算补偿金额。如果员工主动提出以低基数结算,HR不能盲目窃喜并顺水推舟,而应当意识到其中潜藏的合规风险。在起草离职协议时,应如实列明各项费用的计算依据与明细,避免使用含糊其辞的打包价。对于员工自愿放弃的部分,应当确保其放弃的是合法的民事权利,而非试图掩盖过往的违规事实。
提升证据留存与工资台账管理能力。无论争议是否进入诉讼,工资发放的客观记录都是最核心的证据。企业必须依法建立完善的工资支付台账,详细记录各项工资组成部分、扣除项目及实发金额。当员工在仲裁或诉讼中作出与客观事实不符的主张时,企业能够凭借完整、真实的台账证据,向法庭还原事实全貌,避免因举证不能而承担不利后果。
结语
月薪3万却只认2万8的基数,这种看似双赢的私下默契,在法律的审视下往往一戳即破。法院的驳回裁定划清了权利处分与规避法律的界限,也提醒着每一位用工管理者:合规没有捷径,事实无法掩藏。企业唯有将风险防控前置,让工资结构经得起法律检验,才能在离职争议中真正掌握主动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