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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用超龄员工未缴工伤保险,法院判企业全额担责:用工风险拆解

2026-05-25

红海云

企业招用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的情况在保洁、保安、后勤等岗位极为常见。许多用人单位习惯性地认为,员工达到退休年龄后继续用工属于劳务关系,无需缴纳社会保险,自然也就不用管工伤保险的事。这种认知正让不少企业付出沉重代价。近期多起司法判例明确传递出裁判口径:超龄人员虽与单位不构成标准劳动关系,却不妨碍工伤事实的认定;未依法参加单项工伤保险的,发生工伤后全部赔偿由企业自掏腰包。这给习惯于“劳务关系不缴社保”的用工模式敲响了警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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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超龄用工的司法定性:劳务关系不等于免责挡箭牌

处理超龄人员工伤争议,首先要理清劳动关系与工伤认定的脱钩逻辑。根据现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这意味着,企业继续留用或新招用已满退休年龄的人员,双方形成的是劳务关系而非劳动关系。

然而,劳务关系仅仅意味着双方不受劳动法关于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支付经济补偿金等规则的调整,绝不代表企业可以免除提供劳动安全保护及承担工伤赔偿的法定义务。司法实践中,工伤认定的门槛早已不再以劳动关系的存在为绝对前提。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因工伤亡应否适用请示的答复》中明确指出,用人单位聘用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伤亡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

这一答复在各级法院的审判实践中被广泛参照适用。裁判逻辑非常清晰:超龄人员依然属于提供劳动的弱势方,其在工作场所、工作时间因工作原因受到的伤害,符合工伤保险制度保障的实质要件。一旦属地人社部门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且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评定伤残等级,用人单位就必须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标准支付各项赔偿。如果企业以“双方是劳务关系”为由抗辩拒绝承担工伤责任,法院将不予支持。

二、 单项工伤保险的制度空间与地域差异

面对超龄人员工伤风险,政策层面并非没有给出解决通道。近年来,为分散企业的用工风险,同时保障超龄劳动者的权益,多地出台了超龄人员参加工伤保险的具体办法,即单项工伤保险制度。

所谓单项工伤保险,是指打破传统社保捆绑缴纳的模式,允许用人单位为超龄人员单独缴纳工伤保险费,不缴纳养老、医疗、失业等其他社保险种。这种制度安排既考虑了超龄人员已享受养老保险或无法参加其他险种的现实,又解决了企业面临的工伤赔付风险。

各地政策在参保范围和执行细节上存在差异。以广东省为例,政策规定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在就业期间可由用人单位为其单项参加工伤保险。浙江省同样允许用人单位为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且未享受机关事业单位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单独参加工伤保险。这些地方性规定为企业提供了合法的风险转移工具。

问题往往出在企业的忽视或误判上。部分企业不了解地方政策,或者认为超龄人员流动性大、参保手续繁琐,便放弃了单项工伤保险的缴纳。这种做法的直接后果是,当工伤事故发生时,原本可以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大头费用,全部转移到了企业自己身上。还有一种常见误区是,企业认为商业意外险可以替代工伤保险。实际上,意外险属于商业给付性质,理赔金归员工所有,不能抵扣企业依法应承担的工伤赔偿责任;员工在获得意外险理赔后,依然有权要求企业全额支付工伤赔偿。

三、 赔偿穿透:未参保情况下的企业成本拆解

未为超龄人员缴纳单项工伤保险,企业面临的赔偿范围涵盖《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所有项目,包括原本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承担的部分。这笔账算下来,往往远超企业的预期。

医疗费用是第一笔大开销。工伤治疗往往涉及急救、手术、长期用药及康复,如果没有医保或工伤保险兜底,这些费用全数由企业承担。在一些严重工伤案例中,仅医疗费一项就可能高达数十万元。

停工留薪期工资及护理费同样不可忽视。员工因工伤需暂停工作接受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员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也由所在单位负责。如果员工住院期间企业未派人护理,需按当地标准支付护理费。

伤残待遇是核心支出部分。若经鉴定构成伤残,企业需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以较常见的十级伤残为例,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还需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如果伤残等级更高,比如一级伤残,一次性伤残补助金高达27个月本人工资,另需按月支付伤残津贴,这几乎是对企业现金流的长期抽血。

最沉重的打击来自工亡。若超龄人员因工死亡,赔偿项目包含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仅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一项,标准即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以近年数据测算,金额常在百万级别。对于一个中小企业而言,一次未参保的工亡事故足以让经营陷入绝境。

四、 风险阻断:超龄用工的合规路径与实务操作

面对清晰的法律责任与高昂的违法成本,企业必须调整超龄用工的管理思路,从被动担责转向主动防御。

排查现有用工状态是第一步。HR部门需立即梳理本单位所有超龄人员的名册,核实其年龄结构、岗位性质及参保情况。对于符合属地单项工伤保险参保条件的,应尽快办理参保登记,绝不能为了节省每月几十上百元的保费,去赌几十万甚至上百万的赔偿风险。参保行为本身不仅是对员工的保护,更是企业自身最有效的止损机制。

针对属地政策不允许单项参保的超龄人员,企业要建立商业保险补充机制。必须明确,商业意外险不能替代工伤赔偿,但可以作为员工福利的补充。真正能转嫁企业赔偿风险的,是雇主责任险。在购买雇主责任险时,务必仔细审查条款,确认保险责任是否包含超龄人员,赔偿限额是否覆盖工亡补助金标准,以及理赔时是否要求提供工伤认定书。优质的雇主责任险能够在企业承担工伤赔偿责任后,将资金补偿给企业,实现风险闭环。

用工过程管理同样需要升级。超龄人员身体机能下降,患病及受伤概率自然升高。企业在安排工作时,应避免将超龄员工置于高强度、高风险或极端环境的岗位。入职前必须进行严格的体检,排查心脑血管等可能在工作诱发疾病的隐患,并保留体检报告。日常管理中加强安全培训,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对工作场所的安全隐患进行高频排查。

此外,协议文本的规范也不可或缺。与超龄人员签订劳务协议时,需明确双方系劳务关系,但切忌在协议中出现“发生伤亡公司概不负责”等免责条款,此类条款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无效。协议中应如实告知工伤保险或商业保险的参保情况,并约定员工有配合办理理赔手续的义务。

结语

超龄用工不是法外之地,劳务关系的定性也挡不住工伤赔偿的穿透。法院的判决已经指明方向:招用超龄人员却不参加单项工伤保险,所有风险只能企业自己扛。别再拿老眼光看待超龄员工的社保问题,摸清当地政策、能缴尽缴,不能用单缴的也要配足雇主责任险,把安全规程落实到每一天的日常管理里,这才是企业活下去、稳下去的务实之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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