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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工实践中,不少企业试图通过购买雇主责任险来替代缴纳工伤保险,以此降低用工成本。一旦发生伤亡事故,劳动者往往拿着保单要求确认劳动关系,进而主张工伤保险待遇。这种将商业保险与法定劳动关系捆绑的逻辑,在司法实践中能否站得住脚?高院的裁判口径给出了明确答案:商业保险的投保记录无法直接等同于劳动关系的成立,确认劳动关系仍需回归用工实质。

一、险种属性拆解:商业防范与法定保障的界限
探讨保单能否证明劳动关系,前提是厘清雇主责任险的法律属性。雇主责任险属于商业保险范畴,其设立初衷是转移雇主在雇佣活动中依法应承担的赔偿责任风险。这种保险基于保险合同双方的自愿原则建立,保费由雇主全额承担,保险金最终赔付给雇主,仅在雇主怠于赔偿时方可直接向雇员支付。
与之相对,工伤保险属于社会保险法定强制范畴。只要双方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即负有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的法定义务,这种义务不可通过协议免除,也不可由商业保险随意替代。两者在性质、归责原则和保障范围上存在根本差异。购买雇主责任险,仅反映企业对潜在用工风险具有防范意识,或者对特定人员具有经济利益的保障安排,这种安排本身并不产生创设劳动关系的法律效力。
在劳务外包、临时雇佣等非标准用工场景中,发包方或雇主为防范赔偿风险,为实际提供劳务的人员购买雇主责任险的现象十分普遍。如果仅凭一张保单就反推劳动关系成立,无异于将商业风险防范行为强行等同于建立法定劳动关系的意愿,这既不符合客观事实,也违背了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二、裁判逻辑透视:保单缘何无法“锁定”劳动关系
高院在处理此类争议时,审查的核心始终围绕劳动关系的本质特征展开,而非仅凭单一的书证进行形式判断。劳动者以保单作为核心证据,往往面临严格的举证质证考验。
保单本身仅能证明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成立了保险合同关系,以及投保人将被保险人列入了雇员名单。保险公司在承保时,出于商业效率考虑,通常仅对投保人提供的名单进行形式审查,不会也不具备行政职能去核实双方是否存在真实的劳动关系。名单的填报具有较大的主观性和随意性,雇主完全可以基于劳务关系、承揽关系甚至合作关系的考量,将非员工列入保障范围。
高院裁判观点指出,确认劳动关系必须坚持实质审查原则。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这一规定构成了法院审查劳动关系的核心标尺。
在具体案件中,即便劳动者持有雇主责任险保单,如果无法提供接受用人单位考勤管理、服从工作调度、按月领取固定工资等具有从属性特征的证据,法院依然不会支持确认劳动关系的诉求。保单在诉讼中更多扮演的是一种线索或旁证角色,它能证明双方存在某种形式的经济联系,但这种联系的紧密度远未达到劳动法所要求的“人格从属性”与“经济从属性”标准。
三、实质审查回归:劳动关系认定的核心标尺
司法实践中,法院在剥离商业保险的表象后,依然要回归到用工现场的细节中去重构事实。劳动关系的核心在于从属性,这包括人格上的服从与经济上的依赖。
人格从属性表现为劳动者被纳入用人单位的组织体系,遵守内部的规章制度,接受指挥监督与惩戒。劳动者何时工作、何地工作、如何工作,均受用人单位的直接控制。经济从属性则表现为劳动者不承担生产资料的成本与经营风险,其劳动报酬是维持生活的主要来源,且由用人单位定期、持续地支付。
在许多投保了雇主责任险的争议中,用工形态往往呈现出松散化、碎片化的特征。例如,在建筑工程领域,包工头为手下的工人购买了雇主责任险,但工人的招录、管理、报酬发放均由包工头个人控制,建筑公司并未直接参与用工管理。此时,工人若以建筑公司是保单投保人为由要求确认与建筑公司存在劳动关系,法院通常会予以驳回。因为这种用工模式中,工人与建筑公司之间缺乏直接的管理与被管理关系,人格从属性无从谈起。
组织从属性同样是审查重点。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否是用人单位主营业务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也是判断劳动关系的重要维度。如果个人承接的是用人单位临时性、辅助性的外包业务,自备生产工具,独立完成工作并交付成果,即使对方为其投保了雇主责任险,双方的关系也更倾向于承揽关系而非劳动关系。法院在认定时,会综合考量工作内容的性质、双方的权利义务分配方式,避免将平等主体间的民事合作关系异化为劳动关系。
四、合规与维权指引:企业用工与劳动者权益的平衡
高院的裁判逻辑为企业和劳动者分别划定了行为边界与维权路径。对于企业而言,试图用雇主责任险来掩盖事实劳动关系、规避社保缴纳义务,存在极大的法律风险。商业保险不能免除法定的社保缴纳责任,一旦被认定为劳动关系,企业不仅要补缴社保,还需承担本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赔偿款项,商业保险的理赔金也无法完全覆盖这部分损失。
企业在用工过程中,应当根据实际的用工模式匹配相应的保障手段。属于标准劳动关系的,必须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缴纳工伤保险;属于非全日制用工、劳务派遣或业务外包的,应在合同中明确双方法律关系性质,规范日常管理痕迹,避免出现混同管理导致事实劳动关系被认定。购买雇主责任险可以作为分散用工赔偿风险的有效补充,但绝不能将其作为替代社保的工具。
对于劳动者而言,在入职或提供劳务时,应主动要求明确双方的法律关系并留存书面凭证。发生事故伤害后,不应将维权思路局限在保单之上。保单只是冰山一角,真正能够支撑劳动关系成立的,是日常工作中的排班表、考勤记录、工资流水、工作服、钉钉打卡记录以及带有指令性质的工作群聊天记录。劳动者应当注重收集和保存能够体现人身从属性与经济从属性的关键证据,在争议发生时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避免因单一证据证明力不足而承担不利后果。
在灵活就业与多形态用工并存的当下,劳动关系的认定标准面临更多复杂情境。无论是企业的合规管理,还是劳动者的权益保障,都需要穿透各类商业安排的表象,直击用工关系的实质。
结语
商业保险的投保行为无法成为确认劳动关系的决定性依据,高院的裁判逻辑清晰地重申了劳动法中从属性审查的核心地位。企业需摒弃以险代保的侥幸心理,规范用工管理;劳动者则应强化证据意识,从日常管理细节中夯实劳动关系基础。法律不保护权利上的沉睡者,也不支持脱离实质的权利主张,唯有回归真实的用工状态,才能实现风险防范与权益保障的合理平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