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行业资讯
INDUSTRY INFORMATION
职场考勤历来是劳动争议的高发地带,员工因迟到被解雇并不鲜见,但入职仅四天便因两次迟到遭辞退,甚至在后续的劳动仲裁开庭时再度迟到,这一连串行为将劳资双方的矛盾推向了极致。此类案件不仅考验着司法机关对“严重违反规章制度”边界的界定,也暴露出企业在试用期管理与违纪辞退流程中的诸多盲区。当员工的履约态度与企业的管理底线发生剧烈碰撞,法院的裁判逻辑为用人单位的合规操作提供了极具参考价值的标尺。

一、 案情复盘:四天两次迟到引发的解雇拉锯战
梳理这起案件的脉络,时间线上的密集冲突尤为显眼。劳动者入职新单位,双方处于试用期考察阶段。入职后的前四个工作日内,该员工出现了两次迟到情况。用人单位据此认定其行为已构成严重违纪,单方作出了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
员工不服该决定,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然而,在仲裁庭审当日,该员工再次出现迟到情形。仲裁机构依据相关程序规定,对其按撤回仲裁申请处理。随后,员工转而向法院提起诉讼,案件历经一审、二审。
一审法院审理后,驳回了员工的诉讼请求。员工上诉至二审法院,二审法院维持原判。这起案件的裁判结果传递出明确的信号:试用期并非违规的避风港,频繁迟到这种看似轻微的违纪行为,在特定条件下同样能触发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而员工在维权程序中的迟到,虽不直接决定实体胜负,却客观上折射出其对自身权利及规则意识的淡漠。
二、 裁判逻辑拆解:法院为何支持企业的解雇决定?
法院审查违纪解除案件的逻辑极为严密,通常围绕规章制度的有效性、违纪事实的客观性以及解除程序的合法性三个维度展开。本案中,法院支持企业,绝非仅仅因为员工“屡教不改”的态度,而是基于扎实的证据与合规的基础。
规章制度的有效送达与效力认定
企业依据规章制度惩处员工,前提是该制度必须合法且已向劳动者公示或送达。本案中,用人单位在员工入职时,已通过书面方式让其签收了员工手册。手册中明确规定,试用期内在一定周期内迟到达到特定次数,属于严重违反规章制度,公司有权解除劳动合同。
法律并不要求规章制度必须经过漫长的时间考验才能对新人生效。只要制度内容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且完成了向劳动者的告知程序,即对劳动者产生约束力。入职第一天签收的制度,第二天就具有适用效力。法院认定,员工签字确认的行为,意味着其知晓并接受了公司的考勤管理规范,不能再以“刚入职不了解”为由抗辩。
迟到事实的固定与严重程度的评判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何为“严重”,法律未作量化规定,赋予了用人单位合理的自主管理权。
本案员工入职仅四天便迟到两次,迟到频率极高。试用期本就是双向考察期,考察的核心不仅是业务能力,更包含基本的职业操守与劳动纪律。在极短的考察期内高频次违反考勤纪律,足以让用人单位得出其不符合录用条件或严重违纪的结论。法院认为,企业依据已公示的制度,对高频迟到行为作出严重违纪的认定,未超出用工自主权的合理边界,不属于滥用解除权。
举证责任的履行
劳动争议案件中,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公司提交了打卡记录、监控视频以及员工签字的考勤确认单,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确凿证明了两次迟到事实的发生。证据的闭环,是法院敢于判定解雇合法的基石。
三、 仲裁开庭迟到的致命失误:程序权利的自我放弃
员工在仲裁开庭时的迟到,是本案的一个特殊情节,需要从程序法层面单独审视。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仲裁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申请人收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视为撤回仲裁申请。开庭通知一经合法送达,即对申请人产生程序上的拘束力。按时到庭是行使诉权的基本要求。员工无正当理由迟到,导致仲裁庭按撤诉处理,这在法律后果上等同于其主动放弃了仲裁阶段的程序权利。
按撤诉处理后,员工并未丧失实体诉权,其依然可以在法定期限内向法院起诉。这也是为什么案件后续进入了法院审理阶段。然而,仲裁阶段的这一插曲,对案件的整体走向并非毫无影响。法官在审理时,虽然不会直接以仲裁迟到作为判败的依据,但员工在维权程序中对时间观念的漠视,与其在职期间迟到违纪的行为模式高度同构。这种一致性在无形中削弱了其主张的公信力,使得法院在审查其陈述与辩解时,会产生更为严苛的心证考量。
四、 企业用工合规防线:试用期解雇的实操避坑指南
虽然本案企业最终胜诉,但实践中更多的情况是企业因程序瑕疵败诉。这起案件为用人单位敲响了警钟,试用期解雇必须严守合规红线,做足前置动作。
制度公示的留痕管理
规章制度若要成为裁判的依据,送达证据不可或缺。入职当天让员工在《员工手册》签收单上签字,是最直接有效的方式。若采用电子化办公,需确保系统留有员工查阅并确认的电子签名或阅读轨迹。仅凭口头宣导或在办公场所张贴,在诉讼中极易被员工否认,导致制度失去适用前提。
考勤数据的闭环确认
考勤记录是违纪事实的载体。许多企业仅依赖系统导出的打卡数据,缺乏员工确认,一旦涉诉,员工常以“漏打卡”“外出办公”等理由抗辩。企业应建立定期的考勤核对机制,如每月让员工对考勤明细签字确认。对于迟到早退等异常情况,HR或直属主管应及时通过邮件、企业微信等可留痕方式进行询问与核实,锁定违纪事实,避免事后无法自证。
违纪处理的时效与程序
发现员工违纪后,处理应当及时。间隔数月再对某次迟到作出处罚,容易让人产生打击报复的合理怀疑。在作出解除决定前,必须依法将理由通知工会。没有建立工会的企业,也应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向全体职工公示等方式履行告知义务。解除通知书需有效送达员工本人,拒签的应通过邮寄至入职预留地址并保留退件等方式完成送达。
试用期考核指标的量化
除了严重违纪,不符合录用条件也是试用期解雇的法定事由。企业应在入职时明确具体的录用条件,将考勤表现纳入考核指标体系。当员工出现零星迟到未达严重违纪标准,但综合表现不佳时,可以通过证明其不符合录用条件来合法解除合同,这比单纯依赖违纪条款具有更大的操作弹性与容错空间。
结语
职场契约的维系,底色是规则意识。入职初期的考勤表现往往是员工职业态度的试金石,而维权程序的准时参与则是对法律底线的起码尊重。这起案件给用人单位的启示远不止于胜诉的喜悦,更在于日常管理中证据固定与制度建设的不可或缺。把合规动作做在前面,把管理痕迹留在明处,才能在面对无理诉求时拥有理直气壮的底气,让用工自主权真正落地生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