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行业资讯
INDUSTRY INFORMATION
甘肃省近期对全省最低工资标准地区类别及具体金额进行了调整。这不仅是劳动者切身利益的变动,更直接关系到企业用工成本的重新核算与HR薪酬管理的合规底线。面对新的地区类别划分与金额标准,企业需厘清全日制与非全日制用工的差异,排查薪酬结构中的潜在风险,确保工资支付、试用期薪资、病假待遇等环节符合新规要求。

一、调整全景:核心数据与地区类别重塑
此次调整的核心在于金额的全面提升与地区类别的重新划定。甘肃省将原有的四类地区类别进行了优化整合,使得最低工资标准的区域分布更加贴合当前各市州的经济发展现状。调整后,一类区月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2020元,二类区调整为1960元,三类区调整为1910元,四类区调整为1850元。对应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一类区为21元,二类区为20.5元,三类区为20元,四类区为19.5元。
地区类别的重塑意味着部分区县的归属发生了变动。以往按旧版分类执行较低标准的地区,可能此次被划入更高类别。企业在核算用工成本时,必须严格按照员工工作地所属的新类别执行,不能沿用历史分类习惯。对于在省内跨区域设有分支机构的企业,若总部与分支机构处于不同类别地区,需分别适用所在地的标准,这要求HR系统具备按属地化规则动态匹配计薪参数的能力。
月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就业劳动者,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则针对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这两套标准并行,构成了覆盖不同用工形态的底线保障。企业需审视自身用工模式,特别是保洁、保安等常采用非全日制用工的岗位,确保小时计薪不低于新标准。
二、标准拆解:月工资与小时工资的适用边界
厘清最低工资的构成,是薪酬合规的基础。在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下,用人单位支付的工资在剔除延长工作时间工资,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以及法定福利待遇等项后,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这意味着,基本工资或底薪必须独立于加班费和特殊津贴,不能将后者打包计入最低工资的核算基数。
对于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的内涵更为复杂。它不仅包含了劳动者应得的劳动报酬,还涵盖了单位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HR在进行非全日制用工成本测算时,不能简单将月最低工资标准除以法定工作小时数来折算,因为两者的构成要素存在本质差异。此外,非全日制用工的工资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这也对企业的薪资发放流程提出了硬性要求。
“正常劳动”的界定同样关键。若劳动者因个人原因未完成工作任务或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未提供正常劳动,企业支付工资可不受此标准限制。但若是因设备故障、停工待料等非劳动者原因导致停工,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劳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发给生活费,生活费标准同样需参考当地相关规定,通常与最低工资存在一定关联。
三、连锁反应:薪酬核算中的合规红线
最低工资标准的上调,会在薪酬核算的多个环节引发连锁反应,首当其冲的是试用期工资。部分企业习惯将试用期工资定为最低工资,这在新标准下极易踩坑。法律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这设定了双重红线,HR必须同时校验这两个条件,取其高者执行。
病假工资是另一个高风险区。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随着最低工资基数的上调,病假工资的底线也随之抬升。企业若仍按旧基数核算,将面临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合规风险,员工有权要求补足差额,甚至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并主张经济补偿。
加班费计算基数同样与最低工资存在隐性关联。若劳动合同中未明确约定加班费计算基数,或者约定的基数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在实际裁审中,往往会以劳动者正常出勤的月工资作为基数,但这个基数绝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部分企业试图通过拆分工资结构,将大部分薪酬划入绩效或浮动部分以压低加班基数,这种操作在最低工资标准上调后,更容易导致基数计算违规。
社保缴费基数下限虽由省级人社部门单独公布,但其调整逻辑通常以全省上年度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为依据,而最低工资标准的调整往往伴随着社平工资的增长。企业需密切关注社保基数下限的后续变动,防止因基数下限上调导致按最低基数缴纳的员工出现社保差额补缴问题。
四、企业应对:薪酬结构调整与风险排查
面对新规,企业需立即启动薪酬合规排查。对于基本工资或底薪低于新标准的员工,必须进行调薪处理,确保在政策生效当月按新标准发放。调薪过程需保留书面记录,通过劳动合同变更协议或薪资确认单等形式固定下来,避免后续因薪资变动引发争议。
薪酬结构优化是更为长远的应对之策。企业应重新审视现有的薪酬体系,将底薪设定在略高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安全区间,避免每次标准上调都触及红线。对于采用底薪+提成模式的销售岗位,需确保在员工正常出勤但业绩为零的月份,其实发工资扣除社保个人部分后仍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若存在包吃包住等福利,除非有明确的书面约定且符合当地政策,否则不能直接抵扣最低工资。
异地用工的合规管理需提上日程。对于注册地与实际用工地不一致的企业,原则上应适用实际用工地的最低工资标准。特别是劳务派遣员工,跨区域派遣时,按用工所在地的标准执行。企业需建立属地化政策追踪机制,确保各地分支机构的计薪规则与当地最新政策同步。
内部规章制度的修订同样不可忽视。员工手册、薪酬制度中涉及最低工资、病假工资、试用期薪资等条款的,需统一更新至新标准。制度修订需经过民主程序并公示,确保其具有法律效力。HR应借此机会对全体员工进行政策宣导,解答薪资变动疑问,降低因信息不对称引发的内部猜疑。
结语
最低工资标准的调整绝非简单的数字更迭,它牵动着企业用工成本的神经与合规体系的骨架。企业需将政策变动视为一次全面的薪酬健康体检,从地区类别核对、标准构成拆解,到试用期、病假等特殊场景核算,逐一排除隐患。只有将外部政策要求内化为精细化的薪酬管理规则,才能在保障劳动者权益与控制企业成本之间找到平衡点,构筑真正抗风险的用工合规防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