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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5月6日,最高法发布新规,明确超龄人员因交通事故产生误工损失,应支持误工费赔偿。这一规定直接冲击了长期以来司法实践中“达退休年龄即无误工费”的惯性裁判逻辑。对于大量使用超龄返聘人员、银发劳动力的企业而言,这不仅是法律适用层面的变化,更意味着用工风险与隐性成本的重新核算。过去很多企业认为,员工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后,即便遭遇意外侵权,企业也无需承担或协助主张其误工损失,新规落地后,这种粗放管理的模式必须改变。

一、裁判逻辑转向:从年龄一刀切到收入损失实质审查
在过往的交通事故理赔与司法诉讼中,超龄人员的误工费主张往往面临极大阻力。部分保险公司乃至法院习惯于将“法定退休年龄”作为劳动能力的天然终止线,默认超龄人员属于被赡养群体,不再具有创造经济收入的能力。这种裁判逻辑在老龄化趋势日益显著、大量低龄老年人重返职场的当下,已经严重脱离社会现实。
最高法此次新规的出台,实质上是对误工费法理本质的回归。误工费属于受害人如未遭受人身侵害而本应获得却无法获得的财产利益,其设立目的在于填补受害者实际遭受的收入损失,而非对劳动资格的确认。年龄并非丧失劳动能力的绝对标准,法定退休年龄更多是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起点,而非退出劳动市场的强制命令。
受害人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因交通事故导致其实际减少的收入,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能证明其存在持续、稳定收入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误工费请求。这一条款将审查重心从“是否超龄”转移到了“是否存在实际收入损失”上。只要超龄人员能证明自己在事故前有劳动收入,且因事故导致该收入减少,侵权方就必须赔偿。这种从形式要件向实质要件的转变,为超龄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提供了坚实保障,也给企业的人力资源管理敲响了警钟。
二、误工费主张的举证要件与计算标准拆解
新规虽然明确了超龄人员有权主张误工费,但在具体实操中,举证责任的分配与计算标准的认定,依然是决定赔偿能否落地的关键。企业HR必须清晰了解这些规则,才能在员工发生意外时,提供合理的协助或应对。
举证责任是超龄人员获赔误工费的最大门槛。主张误工费,核心在“误”与“损”。“误”指因伤导致无法正常劳动,“损”指收入实际减少。超龄人员需要提供事故前持续工作及获取收入的证据,如劳务合同、工资流水、个税缴纳证明、用人单位开具的收入证明等。如果仅提供没有银行流水佐证的现金收入证明,在司法实践中往往难以被全额采信。
对于有固定收入的超龄人员,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这里需要明确的是,企业在其休养期间停发或少发的工资,即为误工损失的直接体现。对于无固定收入的超龄人员,情况更为复杂。若能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按该平均收入计算;若无法证明,则只能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由于超龄人员多从事保洁、保安、后厨等辅助性岗位,行业平均工资标准往往低于其受伤前实际可能获得的劳务报酬,这种差额损失也是企业需要关注的风险点。
另一个常被忽视的细节是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区分。超龄人员通常无法与用人单位建立标准劳动关系,多为劳务关系。但这并不影响其向交通事故侵权方主张误工费。误工费是侵权法领域的概念,其基础是健康权受损导致的财产损失,与用工关系的性质无关。企业不能以双方仅是劳务关系为由,拒绝出具相关收入证明,否则可能面临员工主张企业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纠纷。
三、企业端风险外溢:交通事故与用工责任的交叉地带
误工费表面上是交通事故侵权方的赔偿责任,但在复杂的现实场景中,这种风险极易向企业端外溢,形成用工合规的隐性雷区。
当超龄员工在上下班途中遭遇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时,风险交叉最为明显。虽然超龄人员一般无法认定工伤,但如果该人员尚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部分地区仍支持其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此时,交通事故赔偿与工伤待遇可能发生竞合。即便不构成工伤,企业作为劳务接收方,在员工因伤休养期间如何发放报酬,直接关系到员工误工费的主张额度。如果企业继续全额发放劳务费,侵权方可能以员工无实际损失为由拒绝支付误工费;如果企业停发劳务费,员工又可能以企业单方违约克扣报酬为由提起劳务合同纠纷。
另一个风险点在于企业出具收入证明的随意性。部分企业出于同情员工或帮助员工多获赔偿的初衷,虚开高额收入证明。一旦侵权方或保险公司深入调查银行流水,不仅虚开证明的目的落空,企业还可能面临伪证处罚,甚至引发税务部门的稽查。反之,如果企业为了推卸责任或避免麻烦,拒绝提供真实的收入证明,导致员工无法足额获赔,也会严重损害雇主品牌与团队凝聚力。
此外,超龄人员多从事体力劳动,身体机能本身存在退化。交通事故造成的伤害,往往比年轻人更难恢复,误工期可能长达数月甚至更久。在这漫长的误工期内,企业岗位缺人、业务停滞,还要面临是否留用、何时解除劳务合同的两难抉择。处理稍有不慎,就会引发劳动监察投诉或诉讼。
四、HR管理动作的合规调优与风险阻断
面对最高法新规带来的规则变化,企业HR必须从被动应对转向主动防御,通过完善制度与合同条款,将超龄用工风险控制在可承受范围内。
入职审查与证据留存是第一道防线。超龄人员入职时,HR必须详细记录其工作履历与收入状况,并要求其提供前序单位的离职及收入证明。劳务协议中应明确约定劳务报酬的构成、发放条件及考勤要求。所有劳务报酬必须通过银行转账发放,备注“劳务费”或“工资”,坚决避免现金交易。这不仅是个税合规的要求,更是未来可能发生误工费争议时,最有力、最直接的证据。
劳务协议条款的升级是阻断风险的核心。企业应在协议中增加误工与停工待遇的专门条款。例如明确约定:“劳务提供方因第三方侵权导致人身损害需休养的,休养期间甲方暂停支付劳务报酬,乙方应向侵权方主张误工费等赔偿;甲方在乙方提供医疗机构建休证明的前提下,可按本地最低工资标准给予一定期限的生活补助。”这种条款既尊重了误工费的实际损失填补原则,又避免了企业承担过重的无过错责任,同时也为员工的基本生活提供了兜底保障。
商业保险配置是转移风险的终极手段。由于超龄人员无法参加工伤保险,雇主责任险或团体意外险成为企业转嫁风险的主要工具。HR在购买保险时,必须仔细审查保险条款中的承保年龄限制与免责条款。部分雇主责任险对超龄人员的误工津贴有单独的限额或拒赔约定。企业应选择对超龄人员友好的保险产品,并确保保额能够覆盖潜在的伤残赔偿与误工损失。在员工发生事故后,HR应第一时间介入,协助员工向保险公司报案,并指导员工收集索赔材料,将企业的赔付压力转移给保险机构。
内部流程的闭环管理同样不可或缺。当超龄员工发生交通事故,HR部门应与法务部门建立联动机制。在为员工出具收入证明前,必须经过法务审核,确保内容客观真实,与银行流水等证据相互印证。同时,HR应密切关注员工的伤情恢复情况,及时沟通返岗意愿。对于确实无法继续从事原工作的超龄员工,应依法依规解除劳务关系,并妥善处理经济补偿等善后事宜,避免久拖不决带来的管理成本。
五、银发用工趋势下的合规长期主义
随着人口老龄化程度加深,延迟退休政策逐步落地,超龄人员重返职场不再是少数人的选择,而是劳动力市场的常态。最高法关于超龄人员误工费的新规,只是银发用工合规挑战的一个缩影。
企业必须摒弃将超龄人员视为“廉价且无风险”劳动力的旧有观念。超龄人员在享受误工费赔偿权利的同时,也在职业病防护、解雇保护、待遇平等等方面提出着新的合规诉求。HR的管理视野需要从单纯的成本控制,转向风险与效益的平衡。建立一套涵盖入职体检、安全培训、薪酬设计、保险配置、事故应急处理的超龄人员全生命周期管理体系,不仅是应对当前法律纠纷的权宜之计,更是企业在未来银发劳动力市场中保持竞争力的基石。
结语
最高法新规为超龄人员误工费争议画上了句号,却给企业超龄用工管理出了道新题。误工费看似是交通事故侵权方的责任,背后牵扯的劳务协议设计、薪酬发放规则与商业保险配置,每一环都考验着HR的合规智慧。与其在事故发生后被动卷入举证与赔偿纠纷,不如现在就重新审视企业的超龄用工台账,把风险阻断在制度之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