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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场中常有一种困境:上级下达了明显违规甚至涉嫌违法的指令,下属为了保住饭碗或迫于管理压力选择执行。东窗事发后,企业往往拿基层执行者开刀,而员工则大呼冤枉,理由是“领导让干的”。这种带有职场从属性色彩的违规行为,究竟能否成为企业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合法理由?对于HR与管理层而言,处理这类事件稍有不慎,就会陷入违法解除的赔偿泥潭,甚至引发更大的合规危机。

一、服从指令不是免责金牌:法律视角的底层逻辑
劳动关系具有天然的从属性。员工受雇主指挥、监督和管理,这是劳动关系存续的基础。但这种从属性并非没有边界,更不能成为违规行为的绝对庇护所。
在司法实践中,裁判机构审查的核心在于员工行为的性质与损害后果,而非指令的来源。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这一条款的适用并不以员工是否自发产生违规动机为前提。只要员工客观上实施了严重违规行为,且该行为超出了企业规章制度的容忍底线,企业就具备了解除合同的法定事由。
法律对公民的合法行为有要求,对违法行为同样有拒绝的期待。员工作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体,理应对自身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具备基本的判断力。当上级指令明显触碰法律红线或企业合规底线时,员工不仅没有盲从的义务,反而负有拒绝执行的义务。以“上级指使”为由主张免责,在法律逻辑上无法成立。这就好比驾驶员受车主指使闯红灯,交警处罚的依然是驾驶员,因为驾驶员手握方向盘,对即时行为负有直接控制义务。
回到企业管理场景,如果企业允许“服从指令”成为违规的挡箭牌,规章制度就会形同虚设。任何一个违规行为,当事人都可以向上追溯指令源,最终导致企业的管理秩序彻底崩塌。因此,裁判机关在审理此类案件时,通常会确认:职场从属性不能掩盖行为本身的违规性质,执行违规指令的员工必须承担相应的纪律后果。
二、裁判实况拆解:三种典型场景的定性差异
虽然服从指令不能免责,但这并不意味着企业只要遇到执行者就可以一律开除。法院在具体案件审理中,会综合考量违规行为的恶劣程度、员工的主观认知、损害后果以及企业处理的公平性。不同场景下的裁判逻辑存在显著差异。
场景一:一般性工作失误与严重违规的界限
有些所谓的“坏事”,其实是管理流程不清晰导致的越权操作或操作失误。例如,部门主管为赶进度,要求员工跳过某个非核心的审批环节直接推进业务。员工执行后,被公司定性为“严重违反流程”。
这种情况下,法院通常不会支持企业的解除决定。原因在于,员工的跳步行为虽有瑕疵,但主观上是为了公司业务利益,且未造成重大损害。企业自身管理存在漏洞,主管的指令又在客观上产生了误导作用。将这种带有管理瑕疵的一般性违规直接升级为解除劳动合同的严重违纪,违背了比例原则。企业可以给予警告或记过处罚,但开除则属于处罚过重。
场景二:明知违规仍盲目执行的恶意串通
与场景一不同,如果指令本身明显违规,甚至涉嫌侵害公司利益,员工心知肚明却依然执行,性质就发生了根本变化。
以财务造假为例。公司高管指使财务人员虚构费用报销以套取资金。财务人员以“领导签字安排”为由照办。在此类案件中,财务人员作为专业人员,对财务数据的真实性负有法定与职业双重义务。其明知造假违规仍配合执行,属于主观恶意的违规行为。
法院在此类案件中的态度十分明确:专业岗位的员工不能以服从指令对抗法定义务。财务人员的配合行为不仅严重违反了财务制度,更可能涉嫌职务侵占或挪用资金的共犯。企业依据规章制度将其开除,具有充分的事实与法律依据。此时,“领导指使”不仅不能免责,反而证明了员工与上级存在主观上的恶意串通。
场景三:触碰刑事红线的指令执行
当指令内容本身已经触犯刑法时,问题的性质就从劳动争议跨越到了刑事犯罪领域。例如,销售总监要求下属向客户行贿以获取订单,下属予以执行。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六项,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即使尚未被追究刑事责任,行贿行为也严重违反了企业的合规底线与诚实信用原则。在司法裁判中,员工若主张被胁迫,需要提供受到暴力威胁或重大人身胁迫的证据。仅仅面临“不干就走人”的职场压力,不构成刑法上的胁从犯抗辩理由。员工选择执行,即构成了共同侵权甚至共同犯罪。企业不仅有权开除,还应将线索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三、企业单方解除的举证雷区与合规路径
即便员工受指使违规的事实清楚,企业在操作单方解除时依然面临极高的举证风险。劳动争议案件实行举证责任倒置,企业必须证明解除行为的合法性。这就要求HR在处理此类事件时,必须避开常见的证据雷区。
雷区一:规章制度缺乏明确依据
企业以严重违纪开除员工,前提是规章制度对“严重”有清晰界定。许多企业的员工手册仅泛泛规定“遵守国家法律和公司规定”,缺乏具体的罚则对应。当员工违规时,企业无法证明该行为在规章制度中明确约定为可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法院会认定规章制度依据不足,从而判定违法解除。
合规的做法是,规章制度必须细化违规情形与处罚等级的对应关系。例如,明确规定“伪造财务数据”、“未经授权泄露商业机密”、“参与商业贿赂”均属于严重违纪,公司有权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且无经济补偿。同时,这些制度必须经过民主程序制定,并向员工公示签收。
雷区二:只打苍蝇不打老虎的公平性危机
这是企业最容易踩坑的地方。违规指令由上级发出,下级执行,两人均参与了违规行为。但企业在处理时,为了保全管理层,只开除了基层执行员工,对下达指令的主管网开一面,甚至仅作内部调岗处理。
法院在审理时,会重点审查企业处罚的公平性与一致性。如果企业对指令下达者的处理明显轻于执行者,法院有理由认为企业是在寻找替罪羊,滥用解除权。在多起判例中,法院均以企业处罚显失公平为由,判定解除执行员工违法。
合规的操作是“一并处理,过罚相当”。指令下达者是违规行为的始作俑者,其主观恶性通常大于执行者。企业必须对指令下达者进行同等甚至更严厉的纪律处分。如果不开除下达指令的主管,就绝不能单方面开除执行的员工。
雷区三:证据链断裂与程序瑕疵
员工主张受指使,企业需要证明员工是主动违规或存在重大过失。如果企业未能固定上级下达指令的证据,也未能获取员工明知违规仍执行的沟通记录,案件就会陷入各执一词的僵局。
HR在调查阶段,应当全面收集书面邮件、聊天记录、审批流转记录等客观证据。对于口头发出的指令,可以通过与涉事双方分别谈话并制作笔录的方式固定事实。此外,单方解除必须事先通知工会。未通知工会即发出解除通知,无论实体处理是否正确,程序上均构成违法解除。
四、制度设计的纠偏:赋予员工“拒绝权”与阻断机制
处理受指使违规的员工,终究是事后的补救。对于企业而言,更高级的管理策略是通过制度设计,从源头上切断违规指令的传导链条。
将“拒绝权”写进员工手册
企业应当在规章制度中明确赋予员工对违法违规指令的拒绝权。条款可以设定为:员工面对明显违反法律法规、商业道德或公司合规政策的指令,有权拒绝执行,并应立即向合规部门或更高层级管理人员报告。因拒绝执行违规指令而受到降薪、调岗、解雇等不公正待遇的,公司将对下达指令者从严处理,并对受迫员工予以保护。
这一制度设计的精妙之处在于,它打破了“下级必须服从上级”的绝对化认知,为员工提供了一个合法的避险空间。当拒绝权被制度化,员工再也无法以“不敢违抗命令”作为违规的借口。如果员工在拥有拒绝权的情况下依然选择执行违规指令,其主观过错将更加无可辩驳,企业后续的解除操作也将更加稳固。
建立畅通的越级举报与调查机制
员工之所以选择盲从违规指令,很大程度上是因为缺乏安全的反馈渠道,担心举报后遭到直属上级的报复。企业必须建立独立于业务部门之外的合规举报渠道,如合规热线、匿名举报邮箱等,并由法务或合规部门直接跟进调查。
对于收到的举报,企业应实行严格的保密制度与反报复机制。一旦查实存在上级强迫下属违规的行为,必须对指令下达者进行严肃问责,让“坏事”的源头付出沉重代价。只有当下属确信公司会主持公道,且自己不会因为拒绝违规指令而受到排挤时,他们才会真正行使拒绝权,违规指令的传导链条才会被有效阻断。
HR在调查中的角色定位
面对此类事件,HR不能仅仅扮演执行开除流程的工具人,而应成为客观中立的事实调查者。当违规事件发生,HR的第一反应不应是尽快找人定责,而是还原事件全貌。
调查必须延伸到指令的来源、业务流程的漏洞以及管理环境的缺失。如果发现违规行为是部门长期存在的潜规则,那么单纯开除某个执行者毫无意义,甚至可能掩盖更大的系统性风险。HR需要将调查结果转化为管理建议,推动业务流程的整改与合规培训的落地,这才是人力资源管理的真正价值所在。
结语
职场不是法外之地,服从管理也不等于出让底线。员工受指使干“坏事”,不能成为逃避纪律处罚的绝对理由,但企业若想合法开除这类员工,必须拿得出过硬的规章制度、完整的证据链条以及公平的处罚结果。只惩办执行者而纵容发号施令者,不仅无法通过司法审查,更会彻底摧毁企业的管理公信力。把拒绝违规指令的权利交给员工,把严惩滥用职权的利剑悬在管理者头上,才是规避此类劳动争议的治本之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