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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方拆分基本工资为绩效,员工被迫解除获判经济补偿

2026-06-03

红海云

用人单位单方调整薪酬结构,将固定发放的基本工资拆分为基本工资与绩效工资,因绩效浮动导致员工实际收入降低,引发劳动争议。员工以此为由提出被迫解除劳动合同并主张经济补偿,法院经审理认定用人单位单方变更劳动合同内容且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判决支持员工诉求。此类案件暴露出企业在薪酬管理中的合规盲区,薪资结构调整绝非简单的财务科目划转,其背后涉及劳动合同变更的法定规则与裁判尺度,值得深入剖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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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薪资结构调整的合法性边界:单方拆分为何无效

薪酬条款是劳动合同的核心内容。劳动合同中约定的薪酬标准,对双方均有约束力。基本工资通常被视为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正常劳动后必然获得的固定报酬,具有保障性质。绩效工资则与劳动者的工作成果、考核结果挂钩,具有浮动性与不确定性。将基本工资拆分出部分作为绩效工资,改变了薪酬的固定与浮动比例,实质上变更了劳动合同的薪酬条款。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未经协商一致,用人单位单方调整薪资结构,缺乏法律依据。即便企业主张拥有薪酬分配自主权,该权利的行使也必须在法律框架内,不能以单方意志取代双方合意。若调整导致劳动者收入具有不确定性或实际减少,属于对劳动者权益的重大不利变更,法院通常会从严审查其合理性与合法性。

司法实践中,判断薪资结构调整是否合法有效,主要考量以下几个维度:

一是审查调整是否有合同依据。如果劳动合同明确约定了薪酬结构及调整机制,企业依约行事方具正当性。合同未约定或约定不明时,企业单方拆分缺乏基础。

二是审查调整是否有制度依据。企业通过民主程序制定且已向劳动者公示的薪酬管理制度,可以作为调整的参考。但规章制度不能直接对抗劳动合同的约定,且其内容必须合法合理。以规章制度形式将固定工资转为绩效工资,实质上免除了用人单位按时足额支付工资的法定责任,排除了劳动者获取稳定报酬的权利,此类条款往往被认定为无效。

三是审查调整的合理性。即便企业面临经营困难需要调整薪酬,也应具备客观真实的经营恶化背景,且调整幅度、范围应与经营状况相匹配,不能将经营风险完全转嫁给劳动者。单方将基本工资拆分为绩效,使得劳动者即便正常出勤、完成本职工作,也可能因绩效考核未达标而无法拿到原定薪酬,这明显超出了合理调整的边界。

二、 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的认定:克扣工资的法律推定

薪资结构调整后,企业依据新的结构发放工资,因绩效考核未达标等原因扣减了原本属于固定发放的部分,导致劳动者实际收到的工资低于原合同约定的标准,就构成了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这种解除并非劳动者违约辞职,而是法律赋予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违约时的救济途径,即通常所说的“被迫解除”。

被迫解除的成立,需要满足特定的条件:

首要条件是用人单位存在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客观事实。在薪资拆分案件中,企业往往抗辩称并未降薪,只是结构变化,且绩效考核结果客观。然而,法院穿透表象审查实质,原属固定发放的工资因考核被扣减,差额部分即为未足额支付的金额。只要当月实际发放工资低于原固定工资标准,且无合法扣减依据,未足额支付的事实即告成立。

其次,劳动者需明确表达解除的意思表示,并注明解除理由是基于用人单位未足额支付工资。实务中,一些劳动者因不满薪资调整直接离职,离职申请书上仅填写“个人原因”或未注明具体理由,后续再主张经济补偿,往往面临败诉风险。明确援引法定事由,是被迫解除成立的关键环节。劳动者需要在离职时或离职后的合理期限内,将解除理由通知用人单位,保留相关通知证据。

此外,需注意免责情形的排除。如果用人单位因不可抗力或客观计算错误等非主观恶意原因导致少发工资,且在合理期限内补发,可能不被认定为恶意拖欠。但在单方拆分基本工资的情境下,企业主动改变薪酬计算方式并按新标准发放,具有明显的主动性,难以适用免责条款。

三、 经济补偿金的裁判逻辑:企业的违约成本

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重点审查薪资结构调整是否合法有效,以及是否实际发生了克扣工资的事实。

有些企业抗辩称,调整后的薪资总额上限并未降低,只是结构变化,劳动者通过努力仍可获得同等甚至更高收入。这种抗辩难以成立。将固定工资转为浮动工资,直接增加了劳动者的收入风险。劳动报酬权不仅包含获取报酬的权利,也包含获取稳定可预期报酬的权利。用人单位单方增加劳动者的收入不确定性,本身即构成违约。即便劳动者某月因绩效满分拿到了与原工资等额的报酬,也不代表薪资结构的调整合法化。只要存在因考核扣减原固定工资的情形,未足额支付的事实就存在。

经济补偿的计算基数通常以劳动者解除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为准。若因扣减工资导致基数降低,法院一般会按照正常工作状态下的应发工资作为计算基数,以防止用人单位因违约行为获利。工作年限则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计算,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值得注意的是,如果企业单方拆分基本工资后,劳动者在较长时间内未提出异议,且按新结构领取了工资,是否视为默认同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规定,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超过一个月,劳动者未提出异议,且变更后的劳动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当事人主张变更无效的,法院不予支持。但该规则的适用前提是变更内容合法合理。单方拆分基本工资降低了劳动保障底线,属于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排除劳动者权利的情形,即便超过一个月甚至更长时间,劳动者仍有权提出异议,主张变更无效,并要求补足工资差额或解除合同主张补偿。

四、 企业的合规操作路径与风险防范

避免因薪资结构调整引发的法律风险,核心在于规范调整程序,确保实体合法。

当企业因经营需要确实需要调整薪酬结构时,应与员工进行充分协商,取得员工的书面同意。可以通过签署薪酬调整补充协议的方式,明确调整后的结构、考核标准及发放规则。协商过程应当留痕,包括会议纪要、邮件往来、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明双方达成了真实合意。如果员工不同意调整,企业不能强行推行,更不能以不服从管理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对于绩效考核制度本身,必须经过民主程序制定,内容合法合理,并向劳动者公示告知。考核过程应当客观公正,有事实依据支撑,避免主观随意打分。考核结果应当及时送达劳动者,并给予其申辩的渠道。没有合法有效的考核制度作为支撑,绩效工资的扣发就失去了依据,极易被认定为克扣工资。

企业还应完善劳动合同与规章制度的设计。在劳动合同中,可以合理设置薪酬结构条款,明确基本工资与绩效工资的比例,并约定在特定条件下薪酬结构调整的机制。但此类约定不能过于宽泛,必须具备明确的触发条件与调整限度,否则可能被认定为格式条款排除劳动者权利而无效。

在实务操作中,企业若确需推行绩效管理改革,建议采取“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的策略。对于新入职员工,在劳动合同中直接明确包含绩效工资的薪酬结构及考核规则;对于老员工,通过协商一致的方式逐步过渡,或者在不降低原固定工资标准的前提下,增设绩效奖金模块,以增量改革代替存量调整,减少抵触情绪与法律风险。

结语

薪酬结构调整牵动劳动者切身利益,单方将固定工资转为浮动绩效,触碰了劳动合同变更的法律红线。企业行使管理权必须以契约精神为底色,以合规程序为路径。任何试图通过单方变更合同转嫁经营风险的做法,最终都可能面临支付经济补偿的法律后果。规范协商流程,完善考核机制,保障劳动者获取稳定报酬的权利,才是实现薪酬激励与合规管理平衡的正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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