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劳动者因个人原因或用人单位违约而希望解除劳动合同时,法律规定了哪些程序?未依法提前通知或擅自离职会带来什么后果?用人单位能否要求赔偿损失?
根据《劳动法》第31条,劳动者因个人原因解除劳动合同(如辞职),需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此规定既是程序要求,也是解除条件,意味着:
无需单位同意:只要书面通知送达,30日期满后劳动关系自动解除,用人单位不得阻挠。
单位须配合手续:超过30日后,劳动者要求办理离职手续(如社保转移、离职证明),用人单位必须办理。
例外情形:若劳动者与单位协商一致,可缩短或免除30日通知期。
依据《劳动法》第32条,劳动者在以下情况下可立即解除合同且无需提前通知:
试用期内:劳动者享有双向选择权;
单位强迫劳动:如暴力、威胁或非法限制人身自由;
单位严重违约:未足额支付报酬、未提供约定劳动条件(如安全防护缺失)。
法律提示:劳动者需保留证据(如工资欠条、工作环境录像),以便维权。
劳动部办公厅《复函》(劳办发[1995]324号)明确规定了违约责任:
未提前30日通知:用人单位可拒绝办理离职手续,导致劳动者无法入职新单位;
造成经济损失需赔偿:例如劳动者突然离职导致项目停滞,单位可依据劳动合同或实际损失索赔;
竞业限制或保密协议违约:若劳动者违反约定,可能面临更高额赔偿。
案例参考:某员工未提前通知离职,致企业临时雇佣高价外包人员完成订单,法院判决员工赔偿企业额外支出3万元。
劳动者:
书面通知应通过邮寄(留存回执)、邮件或当面签收方式送达;
离职前完成工作交接,避免纠纷。
用人单位:
在劳动合同中明确违约赔偿责任条款;
对关键岗位可设置竞业限制,但需支付补偿金。
结语:依法解除劳动合同是劳动者的权利,但程序合规才能避免法律风险。双方均应遵守契约精神,维护劳动关系和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