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劳动关系中,劳动合同是保障双方权益的基石。但您是否知道,有一道专门的行政审查程序,可以为这份关键合同的真实性与合法性提供有力证明?这就是劳动合同鉴证。它究竟有何作用,又适用于哪些情形?
劳动合同鉴证,特指由法定的专门机构,对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签订的劳动合同进行审查、核实,并对其真实性与合法性予以证明的一项行政监督与服务活动。这项制度旨在通过权威第三方的介入,提前发现并纠正合同中可能存在的无效条款或法律风险,从而从源头上预防劳动争议,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在我国,承担此项鉴证职责的法定机关,是各级地方劳动行政部门内部设立的特定职能部门。
根据相关法规精神,有多类劳动合同被纳入建议或需要进行鉴证的范围。例如,各类用人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等)与招用的劳动者(包括合同制工人、临时工等)签订的劳动合同;在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的企业中,企业与全体职工签订的合同;以及个体工商户雇佣帮工、合同变更或续签等情形下订立的劳动合同,通常都属于鉴证的对象。这一安排体现了对重要劳动关系领域的重点规范意图。
劳动合同鉴证活动主要展现出以下几个鲜明特征:
第一,鉴证主体具有法定性和专门性。 执行鉴证工作的机构并非任意组织,而是由国家劳动行政机关(即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依法设定的内部职能部门。在实践中,这项工作通常由该部门的劳动关系管理或劳动保障监察等相关业务科室具体承办,确保了鉴证行为的公信力与专业性。
第二,鉴证的内容全面且注重实质。 鉴证并非简单的形式审查,其审查对象和内容相当深入。它不仅会核查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如用人单位是否依法注册、劳动者是否具备法定劳动年龄等),还会仔细审视合同各项条款的真实性(是否反映双方真实意愿)、合法性(是否符合劳动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以及可行性(条款是否明确、可执行)。此外,订立合同所遵循的程序是否合法合规,也在审查范围之内。
第三,鉴证结论具有特定的行政证明力。 经过鉴证的劳动合同,其法律效力首先体现在行政管辖领域内。更重要的是,一旦因该合同发生劳动争议并进入仲裁程序,这份经过鉴证的合同可以作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审理案件时的重要参考和具有较强的证明效力的证据,有助于仲裁庭快速、准确地认定事实,从而高效解决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