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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入职就怀孕,企业解除劳动合同竟系合法?

2023-12-06

红海云

  很多企业都比较不愿意招聘已婚女性,就是担心女职工入职就怀孕影响工作的问题。女职工入职就怀孕也属于“三期”,按理说不能随意解除劳动关系,但为何案例中的女职工怀孕被解雇竟系合法的呢?一起看看案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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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回顾:

  2015年9月24日,北京某公司与任女士签署了一份聘用合同,约定任女士将在2015年10月8日正式开始工作,担任人事经理职位。合同中明确规定,在试用期内任女士的月薪为12,800元,试用期满后转正月薪将提升至16,000元。该劳动合同的期限设定为三年,试用期限为三个月。

  尽管任女士在10月9日正式开始了工作,但她在10月13日、21日、26日以及11月4日因病假缺勤,未能到岗。10月21日提交的医院检验报告单显示她怀孕6周。在11月6日至16日期间,任女士因孕期反应再次请病假。此外,她还提出在病假结束后希望能继续休息两周。

  然而,公司在11月16日单方面终止了与任女士的合同关系,并决定不予录用,同时支付了2,867.88元的工资。对此,任女士认为公司的解雇行为违法,并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恢复劳动关系,补发工资,并进行赔偿。

  经过双方上诉后,仲裁委员会作出最终裁决如下:公司无需恢复与任女士的劳动关系;公司应在裁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补偿任女士10月份的工资差额10,885元;任女士的其他诉求均被驳回。

  【一审判决】

  经审理,法院认定,劳动者及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应依法得到保护。若在试用期内劳动者被证实不符合招聘条件,用人单位有权解除劳动合同。

  本案中,公司以任女士在试用期间未能持续正常工作、不满足招聘条件为由发出了解聘通知。该决定基于合理理由,法院据此给予支持。公司对裁定书的第二项结果表示同意,法院无异议。

  综合以上情况,一审法院作出如下判决:

  公司须在判决生效七日内向任女士支付2015年10月份工资差额共计10,855元人民币;公司不需与任女士恢复劳动关系。

  对一审判决不满,任女士提起上诉。

  【员工上诉】

  任女士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上诉理由如下:

  我于2015年10月9日入职公司,即日并已经与公司建立了劳动关系,且在职期间的请病假均得到了公司领导的批准,亦未影响正常工作。

  一审虽查明了我已怀孕的事实,但并未将其作为判案的依据,使得我的生育权未得到保护。

  公司并未能举证证明我在试用期期间“不符合录用条件”,其与我解除劳动关系的理由是所谓的“综合评估”,一审法院以“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此系适用法律错误。一审法院依据日常经验法则予以判决是滥用自由裁量权,劳动关系的存续状态应当依据现有的法律法规予以认定。

  【二审判决】

  劳动者的能力以向雇主提供正常劳动为基础,它不仅是履行劳动关系的基本前提,也是雇主决定是否聘用该劳动者的关键条件之一。即若在试用期内劳动者被证实不具备相应能力,雇主有权决定解除劳动关系。

  在本案中,鉴于任女士的健康状况,他显然无法向公司提供正常劳动。因此,公司在试用期内发出的不予录用通知有充分的法律依据。

  初审法院判决公司无需恢复与任女士的劳动关系,并未逾越适当判断,故本院应予以维持。任女士的上诉请求缺乏成立的法律基础,应当被驳回。

  综合以上分析,二审法院作出以下裁定:驳回上诉,并维持原判。

  尽管如此,任女士仍不接受判决,向高级法院提出再审申请。

  【高院裁定】

  经审理,一审和二审的判决均未发现不当之处。审查发现,胡某提出的再审申请既缺乏确凿的事实根据,也未依循正确的法律条文。因此,本院决定不予支持该申请。

  据此,高级人民法院作出如下裁定:驳回胡某的再审申请。

  女职工“三期”到底能不能解除劳动合同?

  很多人认为“三期”内不能解除劳动合同,其实是对法律的错误理解。

  我们来看看相关规定。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规定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劳动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第29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三)女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劳动合同法》第42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对上述规定应当从以下三方面进行理解:

  (1)用人单位不得以女职工怀孕、产假、哺乳等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即解除劳动合同理由是“怀孕、产假、哺乳”;

  (2)用人单位不得在女职工孕期、产期、哺乳期内以女职工医疗期满不能从事工作、不能胜任工作、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或经济性裁员等为由而解除劳动合同;

  (3)如果女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虽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用人单位也可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①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②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③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④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⑤有欺诈、胁迫或乘人之危之行为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⑥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职场女性需注意:孕期、产期、哺乳期并不是女职工的护身符,国家法律虽对女职工进行特别保护,但保护亦有边界,女职工仍负有遵纪守法的义务,在符合法定情形下,用人单位仍可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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