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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员工合同到期未续签赔94万:无固定期限合同红线与避险

2026-05-18

红海云

近期一起劳动争议案件引发广泛关注:某企业老员工劳动合同期满后,公司决定不再续签,最终被裁定支付高达94万元的赔偿金。表面上看,合同到期自然终止是企业常见的用工调整手段,但94万的天价罚单揭示了一个常被忽视的法律事实——在特定条件下,企业单方不再续签已构成违法终止。这起争议暴露出企业在处理老员工续签问题时,对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强制缔约义务存在严重认知偏差。对于企业管理者与HR而言,厘清到期终止与违法赔偿的边界,是规避巨额用工风险的必修课。

一、94万赔偿的逻辑:为何“到期不续”变成“违法终止”

常规认知中,劳动合同期满,双方劳动关系自然终止,企业只需支付经济补偿金(即N)。但在94万赔偿的案例中,法院认定企业构成了违法终止,需支付赔偿金(即2N)。从N到2N的跃升,核心在于员工已经具备了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法定条件,企业丧失了单方到期不续的决定权。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存在三种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这三种情形包括: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在实务中,最易触发强制缔约义务的是“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这一款。当企业与员工第二次签订的固定期限合同到期时,只要员工提出续签,企业就没有拒绝的权利,也不能强行要求再签固定期限合同。此时企业的选择权被法律剥夺,除非员工主动要求签订固定期限合同,否则企业必须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如果企业在此节点发出“合同到期不再续签”的通知,就等于拒绝了法律强制要求的缔约义务,直接构成违法终止劳动合同。

这起94万赔偿的案件,正是企业HR忽视了员工已满足续签无固定期限合同的条件,仍按照一般到期终止的流程操作,导致原本只需支付的N变成了2N,付出了惨痛的合规代价。

二、无固定期限合同的触发条件与HR认知盲区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非洪水猛兽,它只是没有明确终止日期的劳动合同,并不意味着“铁饭碗”或“终身雇佣”。但在实际操作中,很多企业为了保持所谓的用工灵活性,刻意规避无固定期限合同的签订,反而陷入了更大的法律陷阱。

关于“连续工作满十年”的认定,时间节点的计算往往存在争议。连续工作满十年的起始时间,应自用人单位用工之日起计算,包括劳动合同法施行前的工作年限。如果员工在2008年之前就已入职,其2008年之前的工作年限同样计入这“十年”之内。部分HR仅计算2008年之后的年限,导致对员工是否满足条件判断失误。

更复杂的盲区在于“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认定。这里的“连续”是关键。如果两次合同之间有断档,哪怕只断开了一天,是否还能认定为连续?司法实践中普遍认为,只要前后两次合同是顺延的,没有事实上的中断,就属于连续订立。此外,有些企业为了规避这一条款,在第二次合同到期前,通过提前解除等方式中断“连续性”。这种操作不仅难以达到目的,反而可能因为缺乏正当理由构成违法解除。

还有一种常见的错误操作:企业意识到员工即将满足条件,在第二次合同到期前,要求员工签署一份“自愿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声明。这种声明往往因为违背法律强制性规定而被认定为无效。法律明确规定了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这种法定义务不能通过双方协议来免除。即便员工签了字,事后反悔并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企业依然必须遵守。

三、高薪老员工的2N账本:赔偿金计算规则拆解

94万的赔偿金额并非小数目,这通常意味着该员工属于高薪群体,且在企业工作年限较长。理解赔偿金的计算规则,才能直观感受到违法终止的财务杀伤力。

违法终止赔偿金的计算公式是: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这里的“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对于高薪员工,法律设定了封顶限制。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需要注意的是,这里的“十二年”封顶限制仅针对高薪员工(月工资超社平工资三倍),且仅针对经济补偿金(N)的计算。但在违法终止赔偿金(2N)的场景下,虽然计算基数依然受三倍社平工资封顶,但赔偿年限是否受十二年限制,实务中曾有争议。目前主流司法观点认为,2N是N的惩罚性翻倍,既然N的基数和年限都受封顶限制,2N自然也随之受限。

以94万赔偿额倒推,假设当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较高,三倍封顶基数约为3万元。如果该员工工作年限较长,比如超过10年,按照2N的惩罚性标准,N算12个月为36万,2N即为72万;若当地社平工资更高,或者员工工资未达三倍封顶线但年限极长,计算得出的2N就可能达到94万。这笔账目清晰表明,对核心老员工的违法终止,企业面临的财务风险是巨大的。

四、合同到期前的合规操作与风险阻断

避免重蹈94万赔偿的覆辙,企业必须建立完善的合同到期预警与续签评估机制,将风险阻断在操作前端。

建立合同到期预警台账是基础。HR部门应至少在合同到期前60天启动预警,梳理到期员工名单,重点排查是否满足“连续工作满十年”或“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合同”的条件。对于满足条件的员工,企业必须明确:除非员工主动提出签订固定期限合同,否则必须准备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文本。

如果企业确实认为某老员工绩效不佳,不愿长期留用,正确的做法是在合同到期前寻找合法解除的依据,而不是等到期不续签。如果员工存在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等法定过失情形,企业可以随时单方解除且无需支付经济补偿;如果员工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企业需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N。这些合法解除的路径,必须在合同存续期间完成,一旦合同到期,面对符合无固定期限合同条件的员工,企业就失去了这些选择权。

在续签流程设计上,企业应在到期前向员工发送《劳动合同续签意向书》。对于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条件的员工,意向书中不应设置“是否同意续签”的选项,而应直接告知公司将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要求员工限期确认。如果员工希望签订固定期限合同,必须由员工出具书面的《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申请书》,明确载明系本人自愿放弃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权利,并要求其亲笔签名按手印。这份书面声明是企业规避未来争议的关键证据。

对于不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条件的普通员工,到期不续签虽属合法,但同样需要提前通知并依法支付经济补偿。很多企业误以为“合同到期自然终止不用赔钱”,这仅适用于企业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如果企业单方决定不续签,或者降低原条件续签导致员工拒绝,依然需要支付N。

结语

94万的赔偿单是一记沉重的警钟。老员工合同到期绝非简单的“不续签即可”,其背后隐藏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强制缔约义务,是企业用工合规的深水区。企业HR与管理者必须抛弃侥幸心理,精准识别法定续签条件,在合同到期前完成合规审查与动作设计。用规范的意向确认流程替代粗糙的单方通知,用存续期间的合法管理替代到期时的简单切断,才能真正守住用工风险的底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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