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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常被视为规避经济补偿金的手段。但在实务中,不少企业明明手握员工违纪的把柄,解除行为也符合规章制度,最终却依然被判支付补偿金。根源就在于企业自身在履约过程中存在过错。这种“解除合法”与“用人单位过错”并存的局面,成为了劳动争议案件中的高频败诉点。厘清两者的关系,对企业和HR而言,是规避用工风险的必修课。

一、解除合法性与补偿金支付义务的错位认知
很多管理者存在一个误区:只要员工有错在先,企业将其辞退就是合法的,既然解除行为合法,自然不需要支付任何补偿。这种将“解除合法性”与“补偿金支付义务”强行绑定的想法,在劳动法体系下是立不住脚的。
解除是否合法,审查的是解除理由和程序是否合乎法律与规章;而是否支付补偿,审查的是否符合法定情形。这两套逻辑并不完全重合。
过失性辞退是用人单位免付补偿金的唯一法定通道。当劳动者出现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严重失职给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等情形时,用人单位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无需支付经济补偿。此时,解除行为的合法性与免付补偿金的结论是统一的。
一旦脱离过失性辞退的范畴,合法解除与支付补偿金就会频繁相伴。比如企业以员工不能胜任工作为由解除,经过培训或调岗仍不能胜任,解除行为合法,但必须支付经济补偿。再比如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双方协商不成解除,同样合法且需补偿。
真正让企业陷入被动的,是那种看似符合过失性辞退条件,实则企业自身也踩了红线的情形。员工确实违纪了,企业也按制度开人了,但员工反手指出企业长期拖欠工资、未依法缴纳社保。此时,裁判机构会对双方的履约进行全面审查,企业的“小辫子”一旦被抓住,案件走向就会发生逆转。
二、穿透审查:用人单位过错如何扭转案件定性
劳动争议审理中,仲裁委和法院往往会对双方的履约情况进行全面穿透审查,不会仅凭企业提交的一纸违纪证据就支持免补主张。当企业主张员工严重违纪时,员工往往会反诉企业存在诸多用工违法行为。如果查实企业确实存在这些过错,裁判者的天平就会倾斜。
用人单位的过错,最典型的表现就是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这两项是劳动者的核心权益,也是法律划定的底线。
有些企业喜欢用“扣发工资”来惩罚违纪员工,或者以效益不好为由拖延发放工资。当这类员工因其他违纪行为被辞退时,往往会主张企业违法克扣工资在先。裁判机构一旦认定企业克扣工资缺乏合法依据,就会确认企业存在过错。此时,即便员工的违纪事实成立,企业解除行为合法,员工依然可以基于企业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事实,要求企业支付被迫解除的经济补偿。
更隐蔽的风险在于规章制度的合法性瑕疵。企业以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辞退员工,前提是该制度必须合法有效。有些企业的规章制度极其苛刻,比如规定迟到一次算严重违纪,或者随意设定高额罚款。这种规章制度本身因缺乏合理性而无效,依据无效制度作出的解除决定,自然无法被认定为合法。企业自以为合法的解除,实则是违法解除,面临的不仅是补偿金,而是赔偿金。
还有一种常见场景:员工因企业未缴社保而怠工,企业以旷工为由将其辞退。这种处理方式极易翻车。企业未缴社保在先,员工以此为由拒绝提供劳动,具有一定的正当性。企业不去解决自身的违法问题,反而以旷工为由将员工开除,极有可能被认定为违法解除。裁判机构会认为,是企业先期违约导致了后续的冲突,企业不能以自己造成的后果来惩罚员工。
三、解除权竞合下的博弈:谁先出牌决定胜负
实务中,解除通知发出的先后顺序,往往直接决定案件的胜败。这就涉及解除权的竞合问题。当企业存在过错,员工又出现违纪行为时,双方其实都握有解除合同的权利。谁先行使权利,谁就占据主动。
劳动者享有单方解除权。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这就赋予了员工在特定情况下的“反击”能力。
假设企业发现员工存在严重违纪行为,正在准备辞退材料。在此期间,员工察觉到了风声,抢先一步向企业发送了《被迫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理由是企业拖欠了上个月的绩效工资。只要拖欠事实成立,员工的被迫解除就合法有效。企业后续再发出的违纪解除通知,因为劳动关系已经解除,就成了废纸一张。企业不仅无法免除补偿,还要为员工的先发制人买单。
反之,如果企业动作够快,在员工发出被迫解除通知之前,已经合法送达了违纪解除通知书,且解除理由充分、程序合法,员工再想主张被迫解除补偿金,就很难得到支持。裁判机构会认为,劳动关系的解除是基于员工的违纪行为,而非企业的一般性过错。
这就要求企业在处理问题员工时,必须具备极强的时效意识。发现违纪事实,要在第一时间固定证据、作出决定并送达。拖泥带水只会给员工留下操作空间,让原本可以免补的合法解除,变成必须掏钱的被动局面。
需要特别提醒的是,企业不能为了抢时间而滥用解除权。如果企业为了阻断员工的被迫解除权,虚构违纪事实将员工开除,一旦被认定为违法解除,需要支付的是双倍的赔偿金,代价更为惨重。
四、合规用工与争议应对的实务操作路径
企业想要在劳动争议中立于不败之地,不能只盯着员工的错,更要时刻审视自身用工行为的合规性。自身干净,是处理员工关系最大的底气。
定期排查薪酬与社保的合规性是第一要务。薪酬发放必须按时足额,遇到经营困难需要延期发放,必须依法经过民主程序并与工会或员工代表协商一致,绝不能单方面强行拖延。社保缴纳必须依法合规,不能以员工自愿放弃为由拒缴,也不能长期按最低基数缴纳。这些看似节省成本的操作,实则是埋在企业身边的雷,一旦引爆,不仅要补缴,还要承担由此引发的补偿金责任。
在处理违纪员工前,必须进行反向审查。不要急于下达解除通知,先让法务或外部律师对企业的用工情况进行一次全面体检。确认企业是否存在拖欠工资、未休年假未补偿、社保公积金缴纳不规范等问题。如果存在,要先评估风险,甚至考虑先补齐相关款项,消除自身过错,再行解除。这叫先正己后正人。
解除通知的精准定性至关重要。是过失性辞退,还是非过失性辞退,必须在通知中明确写明适用的法律条款和事实依据。实务中有些企业喜欢写“因公司业务调整予以辞退”,结果庭审时又改口称员工严重违纪。这种随意变更解除理由的做法,很难得到裁判机构的认可。解除理由一旦发出,就固定了,后续补充的理由一般不予审查。
证据固化是胜诉的基础。员工违纪的证据、企业薪酬发放的凭证、规章制度经过民主程序制定并向员工公示的证据,缺一不可。特别是规章制度的公示,很多企业只是在入职时让员工签收员工手册,却拿不出签收记录,导致庭审时员工否认知晓该制度,企业因此败诉的案例比比皆是。
面对员工的被迫离职威胁,企业需要冷静应对。如果员工发来被迫解除通知,企业应当立即核查其主张的过错是否存在。如果确实存在,及时补发工资、补缴社保,可以有效阻却补偿金的支付。只要企业在员工申请仲裁前纠正了过错,裁判机构一般会认定企业已采取补救措施,员工主张经济补偿的请求可能不被支持。这种及时止损的策略,往往能为企业挽回不小的损失。
结语
劳动关系从来不是单向的约束,而是双向的履行。企业试图用员工的违纪来掩盖自身的过错,在司法实践中注定走不通。合法解除与支付补偿金并不冲突,自身的合规才是免付补偿的最硬底牌。把精力放在规范日常管理上,远比在争议发生后寻找借口更有价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