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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薪酬红线:这五类法定款项用人单位无权克扣

2026-06-04

红海云

薪酬发放是企业用工合规的重灾区。不少用人单位在制定薪酬结构或执行扣款时,容易凭借管理强势地位触碰法律红线。部分款项具有法定的强制保障属性,无论员工是否给企业造成损失、双方是否有内部约定,企业都无权动用这些资金。厘清这些不可碰触的薪酬红线,直接关系到企业能否有效规避劳动争议与行政处罚风险,也是人力资源管理必须守住的合规底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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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底线不可破:最低工资标准的绝对保护

最低工资制度是法律赋予劳动者的生存保障线,具有极强的强制力。只要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用人单位支付的工资就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这里的“正常劳动”排除了因员工个人原因导致的停工或未提供劳动的情况,但只要员工按规出勤并完成了基本工作要求,这笔钱就必须足额发放。

实践中,部分企业试图通过“底薪+高额绩效”的模式,将绩效工资与最低工资挂钩,以此作为扣款的筹码。这种做法在法律面前站不住脚。劳动者在提供正常劳动的前提下,即使绩效考评结果垫底,企业发放的工资也不能跌破最低工资线。

另一种常见误区是“以赔代扣”。员工因违规操作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企业能否从工资中扣除赔偿款?依照现行规定,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且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这意味着,即便员工负有赔偿义务,企业也无权将员工的当月收入扣至最低工资以下。超出部分只能延后扣除,或者由员工另行支付。

二、超时工作的对价:加班费的法定刚性

加班费是劳动者牺牲休息时间换取的法定对价,属于不可协商剥夺的款项。部分企业在规章制度中设定“加班需审批”的门槛,或者直接在合同中写明“工资已包含加班费”,试图以此阻断加班费的支付义务。这些做法在司法裁判中往往被认定无效。

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这三档加班费计算标准是硬性规定,不存在打折空间。

“加班审批制”本身具有合理性,但若员工能举证证明存在事实加班,比如考勤记录显示超时、工作群聊中管理者在下班后布置任务且要求即时回复完成,审批制便无法成为企业拒付加班费的挡箭牌。至于“工资包干制”,如果约定的工资折算后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或者折算后的加班费基数低于法定标准,企业仍需补足差额。法定节假日加班具有特殊性质,即使企业事后安排了调休,也不能替代300%的加班费支付义务,这笔钱必须以现金形式兑现。

三、带薪休假与法定假期的工资保障

休息休假权是劳动者的基本权利,与之对应的薪酬同样受到严格保护。带薪年休假是其中最易引发争议的环节。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用人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但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这里包含两层不可克扣的含义:其一,年休假是员工的权利,企业不安排且员工未书面同意放弃,必须支付三倍补偿;其二,员工自愿放弃年休假,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此时企业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即可。若企业强行规定“年休假当年未休自动作废”,既不安排休假也不支付补偿,属于典型的违法克扣。

法定节假日同样具有薪资保障属性。我国全年有11天法定节假日,这11天属于带薪假日。在计算月计薪天数时,已经包含了这11天。企业在计算员工当月工资时,不能因为法定节假日员工未出勤而扣减当日工资。如果实行计件工资制,法定节假日没有产出,企业也必须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原则支付当日报酬。

四、特殊时期的生存保障:工伤停工留薪期与产假津贴

员工在遭遇工伤或进入产假等特殊时期,丧失了正常提供劳动的条件,法律为这些时期设定了专门的薪酬保护屏障,企业绝不能以“未提供劳动”为由停发或克扣。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的可以适当延长。在这段期间,员工的原薪资水平必须得到完整保留,企业不能以医疗期、病假等名义折算发放。同时,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规定享受伤残待遇,但在评定前的这段空窗期,工资是绝对不可触碰的红线。

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待遇同样受到严密保护。对于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员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实践中常出现争议的是,当生育津贴高于或低于女职工产假前工资时如何处理。多地司法实践倾向于“就高不就低”原则,即生育津贴高于产假前工资的,用人单位不得截留差额;生育津贴低于产假前工资的,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补足。企业不能借机克扣产假前正常出勤的绩效工资或岗位津贴。

五、不可协商放弃的强制义务:社保与公积金个人部分

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虽然不属于直接的薪酬发放项目,但其个人缴纳部分直接来源于员工工资,企业对此的代扣代缴行为同样受到严格限制,且具有不可协商性。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这表明社保缴纳是法定义务,不属于可以双方协商放弃的权利。一些企业为了降低用工成本,与员工签订自愿放弃社保协议,或者将社保部分折算成现金随工资发放。这种做法不仅导致协议无效,企业还面临被行政机关责令补缴并加收滞纳金的风险。

在代扣代缴环节,企业必须严格按照法定基数和比例扣取个人部分,不能擅自提高扣款比例,更不能将本应由企业承担的统筹部分转嫁给员工承担。一旦员工向社保行政部门投诉,企业不仅要补缴自身承担的部分,已经违规克扣员工工资充作企业统筹部分的资金,也必须全额退还给员工。住房公积金同理,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5%,企业不能以任何理由拒绝缴存或违规克扣个人部分。

结语

薪酬合规是劳动用工的基石。企业在处理薪酬扣减问题时,必须摒弃内部规定大于法定强制的思维。无论是最低工资的底线限制,还是加班费、未休年休假补偿的法定计算规则,抑或是工伤、产假期间的待遇保障,法律均设定了清晰的边界。人力资源管理者应当对这些红线条款保持高度敏感,在制度设计与日常执行中逐项校验,避免因小失大,让合规成为企业稳健发展的真正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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