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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以生病为由请假,转头却去外地旅游,企业发现后以严重违纪为由开除,结果法院判决企业赔偿61万。这类案件在司法实践中并不罕见,裁判结果往往让企业管理者感到委屈:明明是员工弄虚作假,为何企业成了输家?这背后反映出病假管理中极易被忽视的合规漏洞。对企业与HR而言,理清法院的裁判逻辑,比单纯抱怨员工不诚信更有价值。

一、 败诉逻辑:员工失信与企业越权的错位
面对病假旅游的员工,企业的直觉反应往往是开除。但这种基于道德愤怒的决策,在法律审查下常常站不住脚。法院的裁判视角与企业不同,法官不看谁更占理,只看解除行为是否具备法律与事实依据。
很多企业败诉,根源在于将“不诚信”与“符合解除条件”画了等号。员工泡病号去旅游,显然违背了职场基本诚信,但这并不意味着企业可以直接行使单方解除权。企业的解除权来自法律规定与制度授权,而非道德审判。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这是企业因违纪解除员工最常援引的条款。要适用这一条,企业必须证明两个核心事实:员工的行为确实发生;该行为在规章制度中有明确的对应处罚条款。
在病假旅游的争议中,企业往往主张员工构成旷工。但法院的审查逻辑是,员工确实提交了病假条,病假手续在形式上是完整的。即便员工在病假期间外出旅游,这与病假的休息目的相悖,但只要病假条未被医疗机构撤销或被证明系伪造,员工在形式上依然处于休病假状态。企业如果直接以旷工论处,就等于无视了病假条的存在,在法律认定上属于事实认定错误。
另一种常见情况是,企业主张员工欺诈。欺诈属于严重失信,但规章制度中是否将“病假期间从事与休假目的不符的活动”明确列为等同于欺诈的严重违纪行为?如果没有明确约定,法院无法支持企业的解除决定。道德上的瑕疵不能自动转化为制度上的解除依据,这是很多企业栽跟头的地方。
二、 制度漏洞:挡不住“假病假”的几张滤网
企业之所以在诉讼中被动,往往是因为规章制度这张网本身就有破洞。当员工钻空子时,企业发现无计可施。梳理过往案例,制度层面的缺失主要集中在几个方面。
制度缺乏场景覆盖。很多企业的员工手册依然停留在粗放阶段,只规定了“连续旷工三天予以解除”,却没有对“虚假病假”“病假期间异地活动”等复杂情形做出界定。当员工拿着真病假条去旅游时,制度里找不到对应的处罚条款。法院在审查时,遵循的是法无授权不可为的原则,制度没写,企业就不能罚。
病假审批流于形式。不少HR在操作中只认病假条,不问病情。员工只要拿来了医院出具的建休证明,照单全收。这种只看形式不重实质的审批习惯,给后续争议埋下了隐患。一旦员工通过非正规渠道获取了病假条,或者小病大养,企业在事后想要推翻,面临着极大的举证责任。审批环节的放水,导致企业丧失了第一时间核实病情的机会。
证据固定意识薄弱。发现员工朋友圈的旅游照片,HR第一反应可能是愤怒,随即在微信里质问,甚至直接发解除通知。这种情绪化操作不仅无法固定有效证据,还可能打草惊蛇。朋友圈截图的证明力在仲裁庭上经常受到挑战,比如是否可以确认是该员工本人发布、发布时间是否与病假重合、定位信息是否真实等。如果取证方式不当,甚至可能涉及侵犯员工隐私,导致证据被排除。
三、 程序硬伤:解除决定为何经不起推敲
除了实体依据不足,程序违法也是企业败诉的重灾区。赔偿61万的案件,很多时候并非实体问题全错,而是程序上的硬伤让企业付出了沉重代价。
未履行通知工会义务。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前,必须将理由通知工会,这是强制性法定程序。很多企业虽然建立了工会,但在做出解除决定时,图省事跳过了这一步,或者事后补办通知手续。在司法实践中,没有通知工会就解除员工,几乎必然被认定为违法解除,哪怕员工确实存在严重违纪行为。
送达环节存在瑕疵。解除通知书必须有效送达员工,才能产生法律效力。有些企业因为员工不在岗,就直接将通知扔在工位上,或者发到员工未确认的邮箱里。一旦员工主张未收到通知,企业的解除行为就可能被视为未生效。有效的送达需要形成闭环,比如要求员工签收,或者通过EMS邮寄至员工确认的住址并在备注栏写明文件内容,保留签收回执。
解除理由随意变更。企业在仲裁阶段经常犯的错误是,庭审时发现原先的解除理由站不住脚,就当庭增加或变更解除理由。法院审查解除行为的合法性,是以企业做出解除决定时的理由为限的。事后补充的理由,不能作为证明当时解除合法的依据。这就要求企业在发解除通知时,理由必须准确、具体,与规章制度条款一一对应,不能笼统地写“严重违纪”。
四、 合规重构:HR应对疑似虚假病假的行动路径
面对病假旅游这类挑战,企业不能仅凭直觉行事,必须建立一套从制度到执行的完整合规体系。把制度做细,把程序做严,才能在维护管理权威的同时守住合规底线。
完善规章制度条款。这是所有合规动作的基石。在员工手册或考勤制度中,应当对病假的真实性要求做出明确界定。可以增设类似条款:员工申请病假应遵医嘱居家休养,病假期间不得从事与病休目的不符的活动(如异地旅游、休闲娱乐等);若发现提供虚假病假证明,或病假期间从事与病情不符的活动,视为严重违反规章制度,公司有权解除劳动合同。这样的条款设计,将道德层面的诚信要求转化为了具体的制度规则,让企业处理时有据可依。
建立病假复核机制。HR在审批病假时,不能只做收发室。对于长病假或存疑病假,企业有权要求员工提供完整的就医记录,包括挂号单、病历、检查报告及医药费发票等,形成证据链交叉验证。必要时,可以在制度中约定,企业有权安排员工到指定医院进行复查,复查费用由企业承担。若员工无正当理由拒绝复查,企业可以暂缓批准病假。这种复核机制能有效震慑小病大养和虚假病假。
合法合规固定证据。发现员工病假期间有异常活动轨迹,HR需要冷静取证。如果是社交媒体公开信息,建议通过公证处进行网页保全公证,确保证据的客观性与真实性。如果是在工作场合或公共场合发现员工活动,可以通过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但要注意不得侵犯员工隐私。在掌握初步证据后,可以要求员工对病假期间的行踪做出说明,形成书面记录,让员工自己把谎圆上,这也是固定证据的有效手段。
严格履行解除程序。一旦决定解除,必须按部就班走完所有法定流程。起草解除通知书,写明解除理由及对应的制度条款;将解除决定通知工会并获取工会意见;通过可追溯的方式向员工送达通知书;结清工资及办理社保减员手续。每一步都要留存书面材料。对于高薪员工,解除的风险敞口极大,程序上的任何疏漏都可能导致巨额赔偿,更需要HR谨慎对待。
结语
病假旅游获赔巨款的案例,给企业敲响的警钟并非员工不能惹,而是管理必须守规矩。道德瑕疵不能自动转化为法律上的解除权,情绪化的处理方式只会让企业陷入被动。HR唯有把制度条款设计得严密无漏,把审批复核机制做实,把解除程序走稳,才能在面对诚信缺失的员工时,既有亮剑的底气,又无后顾之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