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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修正落地:加班费基数与合规要点拆解

2026-06-11

红海云

江苏省近期完成了对《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的修正。此次调整触及加班工资计算基数、工资支付形式与周期、农民工工资保障及违法惩处力度等核心层面,直接牵动企业薪酬核算逻辑与用工合规边界。对用人单位与HR而言,读懂条款修改背后的监管逻辑,及时排查薪酬制度漏洞,是当下规避劳动争议与行政处罚的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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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加班费计算基数的规则重塑与实务影响

加班工资核算一直是劳动争议的高发区,此次条例修正对计算基数的确定规则进行了重新梳理,给出了更为清晰的适用顺位。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有约定的,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从其约定。这一规定赋予了劳资双方一定的自主协商空间。在实务中,企业通常在劳动合同或薪酬确认单中明确加班费计算基数,此次修正确认了该约定的有效性。但需要注意的是,约定的基数并非毫无限制,其底线是不能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若双方没有约定,则按照集体合同确定;没有集体合同的,按照劳动者本人正常提供劳动的应得工资确定。

这一顺位安排解决了以往实操中约定不明时的基数认定混乱问题。所谓“应得工资”,应当剔除非常规的奖金、津贴及福利性待遇,回归劳动者正常出勤获取的固定报酬范畴。企业在设计薪酬结构时,必须将基本工资、岗位工资与各类浮动绩效、补贴进行明确区分。若薪酬项混杂不清,一旦发生争议,裁判机构极大概率会采信对劳动者更有利的解释,将部分浮动项纳入基数,推高企业的加班成本。

针对计件工资制,条例同样予以了明确。用人单位应当合理确定劳动定额,确保计件单价的科学性。如果确定的劳动定额明显使得多数劳动者在正常工作时间内无法完成,实质上就构成了变相强迫加班。在此情形下,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之外完成的工作成果,应当依法支付加班工资。企业在对生产岗位进行定额考核时,必须引入工时测算机制,保留定额制定民主程序的记录,以防定额过高引发的合规风险。

二、工资支付形式与周期的硬性红线

工资怎么发、何时发,直接关系到劳动者的生存权益,也是监管部门稽查的重点方向。

条例重申了工资应当以法定货币支付,不得以实物及有价证券替代。这一规定堵死了某些企业试图以公司产品、代金券抵充工资的做法。同时,对于代扣代缴项目,条例划定了严格边界,用人单位不得随意克扣劳动者工资。除了法定允许的代扣个税、社保费、法院判决执行的抚养费赡养费等情形外,企业自行规定的罚款、迟到扣款等行为,若没有明确的规章制度支撑且超出合理限度,均面临违法克扣工资的指控风险。

在支付周期上,工资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一个月。针对实行年薪制或按考核周期支付工资的岗位,条例要求应当每月预付部分工资,年终或考核周期期满时结算结清。这一条款对部分以“年薪制”为由拖延发薪的企业形成了有效制约。即便是高管,其每月也必须获得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预付款项。

关于离职人员的工资结算,条例给出了明确的时间限制: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依法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应当在劳动关系终止或者解除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劳动者工资。除非双方另有约定,否则企业不得以未完成工作交接、未归还借款等理由拒绝或拖延支付离职工资。HR在办理离职手续时,必须将工资结清作为首要流程,避免因拖延产生额外赔偿金。

三、特殊情形下的工资支付与农民工权益保障

劳动者在非正常工作状态下如何获取报酬,是衡量企业合规温度的试金石。

在法定休假节日、婚丧假期间,以及劳动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视同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支付工资。病假工资则设定了底线标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企业内部规章制度若低于此标准,属于无效条款。对于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若企业未参加生育保险,则需按照产假前工资标准照发;若已参保,生育津贴低于产假前工资的差额部分,仍需由企业补足。

此次修正的另一大重点,是对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作出了专项规定,与上位法《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紧密衔接。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和工资发放负有监督责任,若分包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施工总承包单位需先行清偿,再依法追偿。工程建设领域应当实行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和施工总承包单位代发工资制度。总包单位不得将工程款与人工费混同拨付,必须将人工费足额拨付至工资专用账户。这就要求涉及建工业务的企业,必须在财务流程上实现工程款与劳务费的隔离,专户专管,从源头上切断包工头截留挪用工资的链条。

四、违法成本升级:罚款幅度与法律责任加码

合规要求的落地,离不开法律责任的刚性约束。此次修正显著提高了企业违法支付工资的代价。

用人单位未记录或者提供劳动者工资清单、未编制工资支付表的行为,面临行政处罚的风险。更严厉的惩处指向了拖欠、克扣工资的违法行为。对于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并可以责令按相当于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若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拒不支付加班费,情节严重的,罚款幅度得到了提升。

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企业,将面临多部门联合惩戒,在政府资金支持、招投标、融资贷款、市场准入等方面处处受限。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也会被限制高消费。信用惩戒的威力远超单一罚款,一旦被列入黑名单,企业的正常经营将遭受重创。

此外,条例明确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在查处拖欠工资案件时,有权查询用人单位账户及资金往来情况。对于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将依法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这就要求企业在面对经营困难、资金链紧张时,绝不能将工资支付作为缓释压力的蓄水池,必须穷尽一切手段优先保障工资发放,否则极易从民事纠纷演变为刑事犯罪。

结语

此次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的修正,是对当前劳资关系新变化与新问题的精准回应。企业应当以此为契机,全面盘点现有的薪酬制度与劳动合同模板。重点审查加班费基数约定是否规范、工资支付台账是否完善、离职结算流程是否合规,特别是涉及工程建设业务的企业,必须严格落实农民工工资专户与代发机制。合规从来不是简单的条文背诵,而是融入日常用工管理的每一个审批节点与财务流程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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