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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工成本管控始终是企业运营的核心议题,部分用人单位在实操中采取了选择性参保的策略:缴纳养老保险而漏缴医疗保险。这种折中操作往往成为劳动争议的导火索。当员工以用人单位未缴纳医疗保险为由,提出被迫离职并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时,法院究竟如何认定?这牵涉社保缴纳的法定强制力与劳动合同单方解除权行使边界的碰撞,也是企业人力资源管理者必须厘清的合规红线。

一、选择性参保的合规盲区与法律定性
控制人力支出是企业的本能,但在社保缴纳问题上,法律留给企业的自主空间极为狭窄。部分企业认为养老保险缴费比例高、关乎员工退休后的基本生活保障,属于必须缴纳的险种;而医疗保险短期看不到明显收益,员工生病概率具有随机性,加之部分员工自身参加了城乡居民医保,便与企业协商放弃职工医保。这种看似两全其美的安排,实则建立在沙土之上。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该法条将五险(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作为一个不可分割的法定义务整体进行捆绑。法律层面不存在“核心险种”与“非核心险种”的区分,未缴纳医疗保险属于典型的未依法履行社保缴纳义务。
员工出具的自愿放弃缴纳医保声明,或者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仅缴纳养老及工伤保险”条款,均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自始无效。用人单位不能以员工同意或主动要求作为免责事由。即便企业将未缴纳的医保费用以补贴形式随工资发放给员工,在司法审查中依然无法改变其未依法参保的违法事实。
二、漏缴医保触发被迫离职的实体审查逻辑
员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解除劳动合同,核心逻辑在于用人单位存在根本违约行为,导致劳动合同赖以存续的基础破裂。该法条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第四十六条随之赋予劳动者主张经济补偿金的权利。
司法实践中,对于“未依法缴纳”的认定存在不同的裁量尺度。完全未开设社保账户、未缴纳任何险种,属于毫无争议的违法,劳动者据此离职获得补偿顺理成章。但在“已缴养老、未缴医疗”的情境下,裁判机关的审查更为精细。
一种裁判观点认为,用人单位已经为劳动者建立了社保账户并缴纳了部分险种,不属于完全不履行法定义务。漏缴某个险种属于社保缴费基数或险种不全的争议,应当通过行政途径由社保征缴机构责令补缴,不宜直接认定为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若轻易支持劳动者以此为由主张经济补偿,可能助长劳动者因轻微瑕疵而谋取补偿的道德风险。
另一种主流裁判观点则坚持文义解释与实质审查并重。法律并未将“未依法缴纳”限缩解释为“全部险种均未缴纳”。用人单位漏缴医疗保险,直接剥夺了劳动者患病时享受医保报销的法定权利,这种损失是切实的。一旦劳动者发生重大疾病,缺乏医保将导致其承担难以预估的经济压力。因此,险种缺失已经构成对劳动者基本权益的实质性侵害,完全符合被迫离职的实体条件。
三、程序要件:催告前置与离职意思表示的锚定
即便实体上用人单位存在漏缴医保的违法事实,劳动者要顺利拿到经济补偿,还必须跨过程序要件的门槛。司法裁判对劳动者行使单方解除权提出了严格的程序性要求。
劳动者在以未缴医保为由提出离职前,是否履行了催告程序,是法庭调查的重点。许多法院认为,用人单位已缴纳部分社保,表明其有参保意愿,漏缴可能源于操作失误、系统原因或对政策的误解。此时,劳动者应当给予用人单位合理期限进行补正。如果劳动者未事先要求用人单位补缴医疗保险,而是直接发送《被迫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法院有较大概率认定用人单位的违法程度较轻,未给其补救机会而直接解除合同有违诚实信用原则,从而驳回经济补偿金的诉求。
劳动者离职时的意思表示同样决定着案件走向。司法实践遵循“解除理由恒定”原则,即劳动者在离职时明示的解除理由,是审查用人单位是否承担经济补偿责任的唯一依据。如果员工在离职时以“个人原因”或“家庭原因”辞职,在离职后又以用人单位未缴纳医保为由主张被迫离职补偿,法院通常不予支持。只有离职通知书中明确载明因用人单位未缴纳医疗保险而离职,才具备启动补偿审查的前提。
这就要求HR在处理员工离职手续时,必须严格审查离职申请或通知书的措辞。员工口头提出离职的,应要求其书面确认离职原因,避免后续被倒打一耙。
四、企业风险阻断与补救路径
面对已经形成的选择性参保局面,企业必须采取有效措施阻断法律风险蔓延。任何侥幸心理或拖延战术,都可能转化为真金白银的赔偿。
首要动作是立即停发社保补贴并启动补缴程序。对于未缴纳医疗保险的员工,企业应主动与当地社保经办机构沟通,办理医疗保险的增员及补缴手续。补缴产生的滞纳金由企业承担,这是违法成本的一部分,无法转嫁给员工。在补缴完成后,企业实质上消除了“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违法状态,即便员工后续再以此为由提出被迫离职,也因违法事由已消除而难以获得支持。
面对员工提出的补缴要求,HR切忌采取对抗态度。员工提出补缴,往往是在为后续的被迫离职做证据准备。此时企业应迅速响应,书面回复员工同意补缴并说明办理进度,通过积极的补救行为阻断员工行使单方解除权的正当性。如果员工拒绝配合提供补缴所需材料,企业应留存已主动要求补缴而员工拒绝的证据。
对于员工以未缴医保为由发出的《被迫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企业需在收到通知后的合理时间内做出明确回应。回应的重点不在于辩解为何不缴,而在于表明立即纠正违法状态的立场,并通知员工前来办理补缴手续。这种应对策略虽不能完全免除已发生的违法责任,但能在法庭上展示企业主观恶意较小、积极纠错的姿态,有助于在裁量幅度上争取有利结果。
从长远合规来看,企业应彻底摒弃选择性参保的用工模式。五险统征是法定底线,任何试图通过拆分险种、现金替代来降低成本的操作,都在给企业埋下定时炸弹。合规的降本应当从优化用工结构、合理设计薪酬体系入手,而非在社保缴纳上动脑筋。
结语
社保缴纳没有折中方案,只交养老不交医疗的操作,在法律评价上与完全不缴社保并无本质差异。员工据此提出被迫离职能否拿到补偿,关键在于用人单位漏缴医保的客观事实,以及劳动者是否履行了催告前置程序并在离职时固定了法定解除理由。对企业而言,事前防范的成本永远低于事后补救的代价,补齐社保短板才是规避劳动争议最可靠的防火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