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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迟退休落地:按原年龄终止合同是否违法?

2026-06-11

红海云

渐进式延迟法定退休年龄政策正式落地,伴随而来的是劳动关系管理规则的深层重塑。许多企业习惯在员工满60岁或50岁、55岁时自动终止劳动合同,但在新规框架下,这种惯性操作可能直接触碰违法解除的红线。法定退休年龄的延迟,改变了劳动合同终止的法定条件。未按延迟后的法定退休年龄终止,究竟面临怎样的法律后果?员工选择弹性提前退休时,企业又该如何处理?理清这些问题的法律边界,是当下企业用工合规的当务之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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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定退休年龄的动态调整与合同终止规则重塑

理解合同终止是否违法的前提,在于准确把握“法定退休年龄”这一概念的法律内涵变化。长期以来,企业人力资源操作形成了固定认知:男职工60周岁,女工人50周岁,女干部55周岁。这种认知建立在过往数十年不变的法定退休年龄标准之上。

《关于实施渐进式延迟法定退休年龄的决定》改变了这一基础。男职工的法定退休年龄将逐步延迟至63周岁;女职工的法定退休年龄则分别逐步延迟至55周岁和58周岁。这意味着,“法定退休年龄”不再是一个固定的数字,而是变成了一个根据职工出生年月和性别动态计算的变量。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该条款赋予了用人单位在员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单方终止劳动合同的权利,且无需支付经济补偿。在旧规则下,这为企业在员工满60岁或50/55岁时办理退休终止手续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随着法定退休年龄的动态延后,触发这一终止条款的条件也随之延后。企业若继续沿用旧的年龄标准终止合同,实质上是在员工未达法定退休年龄时单方解除劳动关系,这构成了对《劳动合同法》的违反。

这种规则重塑要求企业必须放弃“一刀切”的年龄管理思维。每一名员工的退休时间节点都需要根据其出生年月进行个性化测算。在过渡期内,相邻月份出生的员工,其延迟的月数可能存在差异,这极大地增加了企业员工基础信息管理的精度要求。

二、按原年龄单方终止:违法解除的风险穿透

如果企业无视延迟退休政策,依然按照原法定退休年龄为员工办理劳动合同终止手续,将面临明确的法律风险。

最直接的后果是被认定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员工按新规应延迟到62岁退休,企业在员工满60岁时发出终止劳动合同通知,此时员工并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企业依据已经失效的年龄标准行使终止权,缺乏法律依据。在此情形下,员工有权要求恢复劳动关系,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若员工不要求继续履行或履行已不可能,企业需按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员工支付赔偿金。

除了赔偿风险,社保缴纳义务的存续也是一大隐患。企业在原退休年龄节点为员工办理社保减员,意味着停止为其缴纳社会保险。由于劳动关系在法律上并未终止,企业的停保行为属于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这不仅会招致行政部门的整改要求与滞纳金处罚,一旦在此期间员工发生工伤或患病,原本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或医疗保险基金承担的费用,将全部转由企业自行承担。

部分企业可能存在误解,认为只要员工符合了原退休年龄条件,且社保缴费年限已满15年,企业就可以终止合同。这种理解混淆了社保领取条件与劳动合同终止条件。社保缴费满15年仅仅是员工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门槛,并不改变劳动合同终止的法定时间节点。只要法定退休年龄未届满,劳动合同就继续存续。

举证责任分配上,企业主张员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而终止合同,必须举证证明员工确实已经达到了现行法律规定的退休年龄。若企业仅证明员工达到了旧标准下的退休年龄,其终止行为无法获得司法支持。

三、弹性退休机制对合同终止的交叉影响

政策在延迟退休的同时,引入了弹性退休机制,这进一步增加了劳动合同终止的复杂性。《关于实施弹性退休制度暂行办法的通知》规定,职工达到最低缴费年限,可以自愿提前退休,提前时间最长不超过3年,且退休年龄不得低于原法定退休年龄。

弹性提前退休是职工的单方权利,还是需要企业同意?这是实操中的核心争议点。现行政策表述为职工“自愿”提前退休,需与所在单位协商。这意味着,员工不能未经企业同意擅自离岗退休,但企业也不能强行要求员工按原年龄退休。

当员工提出弹性提前退休时,本质上是向企业发出了变更劳动合同终止时间的要约。如果企业同意,双方达成合意,员工在提前的时间点办理退休手续,劳动合同因员工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而终止。这种终止属于《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企业无需支付经济补偿。

若员工不提出提前退休,企业能否主动要求员工提前退休?答案是否定的。企业不能强制员工行使权利。如果企业单方要求员工在原法定退休年龄或提前的时间点退休并终止合同,依然构成违法解除。员工有权选择按延迟后的法定退休年龄继续工作,企业必须接受这一选择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实操中,HR面临的最大挑战是如何确认员工的退休意愿。由于涉及社保待遇的领取,员工个人的选择直接决定企业的用工周期。企业需要建立一套规范的意愿征询与确认机制,在员工接近原法定退休年龄前,书面征询其是否选择弹性提前退休,并保留相关证据,避免因意愿不明导致合同终止节点模糊。

四、过渡期内的实操陷阱与合规路径

2025年至2039年是延迟退休的过渡期,也是用工风险的高发期。在此期间,法定退休年龄的计算较为复杂,企业需要建立精细化的管理流程。

建立员工退休年龄台账是基础工作。HR需根据新规的延迟节奏,逐一核算每位员工的实际法定退休年龄,形成精确到月的时间表。不能依赖员工自行申报,企业必须主动承担起核算责任,确保终止合同的时间节点准确无误。

修订劳动合同与规章制度中的相关条款。许多企业的员工手册或劳动合同中存在“员工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时劳动合同自动终止”的表述。这类条款本身没有问题,但在执行时必须依据新的法定退休年龄标准。建议企业在制度中增加弹性退休的处理流程,明确员工申请提前退休的时限、书面形式及审批程序,将政策变化转化为内部管理的依据。

规范终止通知的送达与内容。企业在向达到延迟后法定退休年龄的员工发送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时,应明确写明依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及现行法定退休年龄规定,注明员工具体的退休时间节点。避免使用模糊的“达到退休年龄”表述,以防引发歧义。

社保减员操作必须与劳动合同终止时间严格同步。在员工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即使员工已经符合社保领取的缴费年限条件,企业也绝不能办理社保减员。只有当员工达到延迟后的法定退休年龄,或经双方协商一致同意员工弹性提前退休并办理退休手续后,企业方可进行社保结算与减员。

五、特殊情形的边界厘清:待遇享受与合同存续

延迟退休背景下,部分特殊情形的法律适用需要特别关注。

对于达到原法定退休年龄但未达到新法定退休年龄,且社保缴费年限不足最低要求的员工,劳动关系如何处理?由于员工未达法定退休年龄,劳动合同不能终止。企业需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保。若员工在延迟退休期间继续工作后,依然无法满足最低缴费年限,根据现行政策,员工可以选择延长缴费或一次性趸交。这属于社会保险法的调整范畴,不影响劳动关系的存续状态。只要员工未开始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且未达法定退休年龄,劳动关系就受到法律保护。

处于医疗期内的员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劳动合同能否终止?《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但《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终止属于法定终止,并不受医疗期限制。当员工达到延迟后的法定退休年龄时,即使医疗期未满,劳动合同依然可以依法终止。但在延迟退休的过渡期内,由于退休年龄后延,员工在原退休年龄之后、新退休年龄之前发生的医疗期,企业必须依法保障其医疗期待遇,不能以原退休年龄为界切断其医疗期权利。

关于超龄用工的界定也发生了变化。原法定退休年龄后、新法定退休年龄前的这段时期,员工属于适格的劳动关系主体。企业若在此期间聘用这类人员,签订的是标准劳动合同,而非劳务协议。如果企业错误地按照旧规,在员工原退休年龄后改签劳务协议,一旦发生争议,司法机关会认定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企业需承担未签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工伤赔偿责任等全部用工责任。

结语

延迟法定退休年龄不是简单的数字更迭,它直接重构了劳动关系终止的底层逻辑。企业必须抛弃按老黄历办事的惯性,将法定退休年龄的判定精确到每一个具体的员工个体。面对员工的弹性选择权,建立透明的沟通确认机制比单方决定更重要。合规的起点,在于重新核算每一位员工的法定退休时间节点,并据此调整合同终止与社保缴纳的操作流程。忽视这一变化,违法解除的风险将随时降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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