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绩效垫底能否直接辞退?3起劳动争议案揭示HR合规红线

2026-06-17

红海云

绩效考核排在末位,企业能否顺势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不少管理者直觉上认为,既然员工能力不达标、占据了末位,企业理应有权让其走人。这种认知在实务中引发了大量纠纷。近期多地法院相继公布了一批劳动争议典型案例,裁判口径清晰地传递出一个信号:绩效考核垫底与法律意义上的“不能胜任工作”不能直接画等号,即便员工确实不胜任,直接下发解除通知也将面临极大的违法风险。透过这些真实判例,企业能够清晰地看到绩效管理中的合规盲区,以及司法审查的严密逻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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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跳过法定前置程序:不胜任解除的“直达车”通向违法

企业以绩效差为由解除合同,往往忽略了法律设定的必经步骤。部分用人单位觉得,员工表现不佳,支付经济补偿金即可辞退,但这混淆了合法解除与违法解除的界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二项明确规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这一条款设定了严格的递进式条件:认定不胜任→履行培训或调岗义务→再次认定不胜任→提前通知或代通知金解除。任何环节的缺失,都会导致解除行为失去法律支撑。

在某销售岗位的劳动争议中,员工陈某连续两个季度绩效考核等级为D,处于部门末位。公司依据《绩效考核管理办法》中“连续两次绩效D视为不胜任工作,公司有权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直接向陈某出具了解除通知,并支付了经济补偿金。陈某提起仲裁,要求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差额。

案件审理焦点在于,公司规章制度的该项规定是否具有法律效力。法院审查后认为,即便劳动者确实存在不能胜任工作的情况,用人单位也必须履行法定的培训或调岗程序。公司规章制度中关于“连续两次绩效D可直接解除”的条款,直接排除了劳动者的法定权利,规避了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无效。公司跳过前置程序直接解除,构成违法解除,需支付赔偿金。

这一裁判逻辑表明,企业内部的绩效制度不能凌驾于法律之上。即便员工签字认可了“末位直接淘汰”的规则,该规则也因违法而自始无效。HR在处理绩效垫底员工时,必须摒弃“花钱买断”的简单思维,法定程序的每一步都不可省略。没有经过培训或调岗的“不胜任解除”,在司法审查中毫无胜算。

二、考核制度地基不稳:绩效垫底为何不等于不胜任

即便企业没有直接解除,而是试图走完法定流程,依然会面临一道难关:如何证明员工“不能胜任工作”。绩效考核垫底是一个管理评价结果,而“不能胜任工作”是一个法律事实,两者之间存在巨大的鸿沟。

另一则案例揭示了考核制度本身缺陷带来的败诉风险。员工王某在年度绩效排名中处于后5%,被公司认定为不胜任工作。公司随后安排王某参加为期三天的内部培训,培训后进行笔试,王某未及格。公司以其经培训仍不胜任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诉讼过程中,法院对公司的考核制度及不胜任认定标准进行了实质性审查。公司提交的绩效考核表仅显示分数与排名,考核维度包含“团队协作”“工作态度”等主观评价项,且未提供具体的客观衡量标准。主管领导在评分时更多依赖个人主观判断,缺乏量化数据支撑。

法院指出,绩效考核处于末位或等级较低,并不必然意味着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末位淘汰制属于用人单位的内部管理手段,排名总有先后,即便所有员工都胜任工作,也必然有人排在末位。如果考核制度中包含大量主观评价维度,且无客观量化指标,法院难以认定排名末位等同于不能胜任工作。由于公司无法提供充分证据证明王某客观上无法完成工作岗位的要求,其基于主观评价做出的不胜任认定不被采信,解除行为同样被判定为违法。

这个案例暴露出企业在绩效管理中的常见软肋:重结果、轻标准。要使绩效垫底转化为法律认可的不胜任事实,考核制度必须具备客观性与合理性。考核指标应当与岗位职责紧密相关,评价标准应尽可能量化。对于无法量化的指标,也需设定明确的行为锚定等级,减少主观随意性。当企业拿着一份充满主观评分的考核表去证明员工不胜任时,法官看到的往往不是员工的能力缺失,而是管理标准的模糊。举证责任的严苛要求,使得制度不完善的企业在庭审中极为被动。

三、二次考核走过场:培训与调岗的实质性审查

退一步讲,即便企业拥有完善的考核制度,也成功证明了员工不胜任,接下来面临的“培训或调岗”环节同样布满雷区。法律要求培训或调岗必须具有实质意义,旨在帮助员工提升能力以适应岗位,而非为了走流程而设置的障碍。

员工李某的案例极具代表性。李某因绩效不达标被认定为不胜任,公司履行了调岗程序,将其从原数据分析岗调整至前台行政岗。李某拒绝到岗,公司以不服从安排构成旷工为由将其辞退。

法院审理认为,调岗应当具备合理性。虽然用人单位享有用工自主权,但在以不胜任为由调岗时,新岗位应当与原岗位具有一定的关联性,或者与劳动者的技能、经验相匹配,且薪酬待遇不应发生不合理的大幅降低。将数据分析人员调至前台行政,岗位性质、技能要求差异巨大,且伴随薪酬的显著下降,这种调岗超出了合理范畴,实质上具有逼迫员工离职的故意。李某拒绝不合理调岗不构成旷工,公司解除违法。

同样,在培训环节也存在“走过场”的风险。部分企业安排不胜任员工参加与岗位技能无关的培训,或者仅下发一份培训通知却无实际培训行为,甚至将正常工作安排包装为“在岗培训”。司法实践中,法官会严格审查培训的真实性与针对性。企业需要保留培训通知、签到记录、培训课件、考核试卷等完整证据链,证明培训确实针对员工不胜任的具体短板开展,且员工在培训后依然无法达到岗位要求。

二次考核更是关键。培训或调岗期满后,企业必须对员工进行再次考核。这种考核不能是草率的打分,而应遵循与初次考核同样严格的客观标准。只有再次考核仍不达标,才满足解除的实体条件。很多企业在前端做足了表面文章,却在二次考核时拿不出过硬的证据,导致整个解除链条在最后一环断裂。

结语

面对绩效垫底的员工,企业急于清理的心情可以理解,但法律的刚性约束不容试探。从认定不胜任的客观标准,到培训调岗的合理边界,再到二次考核的严密取证,每一个环节都考验着人力资源管理的精细度与专业度。合规的解除路径没有捷径可走,与其在发生争议后被动应对,不如在日常管理中夯实制度基础,让绩效数据真正成为客观反映工作能力的标尺,而非引发纠纷的导火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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