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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工首日猝死算劳动关系吗?广东高院一锤定音

2026-06-22

红海云

试工阶段出了事,企业能不能以“还没正式入职”撇清关系?这不仅是许多管理者心存的侥幸,也是劳动争议中的高频雷区。深圳龙岗发生的一起极端案例,把这个问题推到了台前:应聘者下午进车间试工,折纸盒时突然晕倒猝死。家属索赔,企业抗辩“只是试工,没签合同”。这场纠纷一路打到广东省高院,最终给出了毫无转圜余地的判定标准。对于企业与HR而言,这不仅仅是一个悲剧故事,更是一份关于事实劳动关系认定的严苛警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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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悲剧突发:试工折纸盒引发的劳动关系之争

2023年1月9日下午,深圳龙岗某公司的车间里,一场招聘正在按部就班地进行。人事专员将一名前来应聘的劳动者直接带入车间,安排他进行试工。工作内容并不复杂——折纸盒。

这看似寻常的招聘环节,却在一瞬间急转直下。该劳动者在试工过程中突然晕倒,经抢救无效死亡,死因为猝死。

噩耗传来,家属与公司之间爆发了激烈的争议。家属方向法院起诉,主张该劳动者与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要求公司承担相应的工亡赔偿责任。公司的态度十分坚决:该劳动者只是来试试工的,双方从未签订劳动合同,也没有办理正式的入职手续,根本不算公司的员工,自然不存在劳动关系。

一审、二审,公司均败诉。但公司并未放弃,一路申诉至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其核心理由始终如一:双方从未签订劳动合同,也未正式入职,不应认定劳动关系。

很多企业管理者和HR私下里都有一种心照不宣的默契,认为试工期就是一段“真空地带”。没签合同,没办入职,没发工资,劳动者只是来看看环境、试试手气,双方顶多算个考察期,出了事跟公司没关系。这种认知,在这起案件中被彻底击碎。

二、 裁判逻辑拆解:事实劳动关系的认定密码

广东高院没有支持公司的再审申请,裁定驳回。法院的审理逻辑,清晰地勾勒出了事实劳动关系认定的四大要素,这也是所有企业必须看清的法律红线。

主体资格适格是前提。公司是合法的用工主体,劳动者是具备劳动能力的自然人,双方都符合建立劳动关系的法定条件。这是第一道门槛,本案轻松越过。

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是核心。这起案件的一个关键事实在于,该劳动者并非自己跑到车间去折纸盒的。是公司的人事专员联系了他,把他带进厂区,明确安排到生产车间,并且明确指定了折纸盒这项工作内容。这种由用人单位发起、指挥、安排的行为,在法律上意味着劳动者已经置身于公司的管理体系之中,接受了公司的劳动指令。这绝对不是“随便看看环境”,而是实打实地接受管理。

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是客观表现。折纸盒,不是一次体验活动,也不是一场培训演示,它是实实在在的生产劳动,属于该公司正常经营业务中不可或缺的一环。劳动者的劳动已经物化到了公司的产品或业务流程中,为公司创造了经济价值。

用人单位实际用工是决定性瞬间。广东高院在裁定中指出,某公司已对杨某乙开始用工。这句话切中了劳动法体系的要害。劳动关系的建立,并不依赖于一纸白纸黑字的合同,也不取决于是否走完了繁琐的入职审批流程,而是取决于“用工”这一客观事实。只要用人单位开始使用劳动者的劳动力,劳动者开始提供劳动,劳动关系的开关就被触发了。

公司试图用“只是试工”来否认劳动关系,在上述严密的逻辑链条面前显得苍白无力。法院最终认定,劳动者在公司工作场所,从事公司业务组成部分的劳动,接受公司人员安排和管理,双方在当天已形成事实劳动关系。

三、 认知纠偏:企业常踩的三个用工逻辑陷阱

这起案件暴露出企业在用工管理中普遍存在的认知误区。如果不把这些误区连根拔起,类似的翻车风险随时可能降临。

把“试工”当成免责期,是最大的错觉。我国的劳动法律法规中,根本不存在“试工”这个法律概念。所谓的试工,在法律评价上只有两种可能:要么是建立劳动关系前的相互了解(此时劳动者不提供实质性劳动),要么就是建立劳动关系后的实际用工。一旦让劳动者上手干活,试工就变成了用工,没有任何免责的余地。企业不能一边享受着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成果,一边又在风险降临时以“试工”为由拒绝承担用人单位的法定责任。

把书面合同当成劳动关系的开关,是本末倒置。很多HR认为,没签合同就没有劳动关系,签了合同才算员工。这种观念严重违背了劳动法的基本原理。劳动合同只是一种证据形式,它证明劳动关系存在,但它绝不是创造劳动关系的开关。事实劳动关系的认定,看重的是实质要件,即劳动者是否在公司的管理下为公司提供了劳动。哪怕合同没签,只要用工事实发生,法律就视为双方已经建立了劳动关系。合同缺失,只会让公司面临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惩罚,绝不会让公司逃脱用工的责任。

把人事专员的行为当成个人行为,是极度危险的误解。在这起案件中,人事专员联系应聘者、带人进厂、安排试工,这一系列动作被视为公司用工意志的体现。人事专员是公司的代表,其履行职务行为的法律后果必须由公司承担。HR在招聘流程中的每一个动作,在法律上都是在替公司行使管理权,也是在替公司绑定法律风险。

四、 风险边界与实操重塑:HR如何守住合规底线

极端案例往往是最有效的试金石。面对法院对事实劳动关系的严格认定,企业必须重新审视招聘与入职环节的合规边界,重塑操作流程。

入职体检必须前置。试工首日猝死,暴露出企业在健康状况筛查上的缺失。在安排劳动者进入工作岗位之前,尤其是存在一定体力要求或特殊环境要求的岗位,必须要求劳动者提供近期的体检报告,或者完成入职体检。这既是对劳动者生命健康的负责,也是企业防范突发疾病引发的工亡风险的关键防火墙。宁可招聘周期拉长,也不能让带病上岗的情况发生。

严格区分“面试考察”与“实际用工”。如果企业确实想在正式录用前对劳动者进行考察,必须把握一个度:可以让他们看,可以让他们听,可以让他们进行模拟操作,但绝不能让他们直接参与生产流程,更不能给他们分配具体的工作定额或任务。一旦劳动者开始产出属于公司业务范畴的劳动成果,考察期就自动终结,用工事实即刻成立。

入职手续与实际用工同步。很多企业习惯先让员工试工几天,觉得合适再办入职、签合同。这种操作无异于裸奔。正确的做法是,员工报到第一天,在安排任何实质性工作之前,必须完成入职手续的办理,签署劳动合同。哪怕合同里约定了试用期,也比毫无保障的“试工”要安全得多。试用期也是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内的,受法律保护,也受法律规制。

强化岗前安全培训与告知。哪怕是入职第一天,劳动者只要进入了工作场所,企业就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工作场所的风险点、操作规程、应急措施,必须在劳动者上岗前进行告知和培训。这不仅是对劳动者的保护,也是在发生意外时,企业证明自己尽到管理责任、减轻自身过错的重要依据。

审视商业保险的覆盖空档。社会保险通常在办理入职手续后的次月才开始缴纳,而事实劳动关系在用工第一天就已经建立。这就产生了一个巨大的保险空档期。企业应当考虑通过购买雇主责任险等商业保险,来覆盖员工入职初期的意外风险。在购买时,务必确认保险条款中是否承保了事实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意外伤害,避免出现“有保险但赔不了”的尴尬局面。

结语

劳动关系的起点,从来不是笔尖落在合同纸上的那一刻,而是劳动者听从公司指令、为公司流下第一滴汗水的瞬间。试工首日的猝死悲剧,用最沉重的代价向所有企业宣告:用工事实一旦发生,法律上的羁绊便已形成。抛弃“试工免责”的幻想,把合规动作前置到用工发生之前,才是企业自我保护的唯一正途。[DON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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