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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勤路上顺道送孩子上学,遭遇交通事故受伤,到底能不能认定为工伤?这个困扰不少职场父母的现实问题,在近期的一份终审判决中给出了明确答案。当人社局以“路线方向相反、非直接上班路线”为由拒绝认定工伤时,法院的裁判逻辑不仅厘清了“上下班途中”的法律内涵,更对职工在通勤中履行家庭义务的合理性给出了评判标准。这起案件不仅关乎个体权益,更直接影响到企业工伤风险管理及HR日常实操的判断尺度。

一、 案件回溯:方向相反的通勤路,为何被认定为工伤
梳理这起案件的事实脉络,有助于理解裁判结果背后的逻辑支撑。
陈某是江苏某服装公司职工,工作地点位于常州市金坛区华阳中路,居住地为北戴新村,日常通勤工具为电动自行车。其所在岗位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早7点左右上班,晚9点左右下班。
2024年10月8日早上6点38分,陈某骑电动车出发,先行送孩子前往学校。在行驶至钱资湖大道华中学南门附近时,一辆停驻的小客车突然开车门,与陈某发生碰撞。交警部门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确认,陈某在此次事故中无责任,对方承担全部责任。事故导致陈某脾破裂、骨折及肾挫伤,伤势严重。
陈某向当地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却遭到了拒绝。人社局的不予认定决定基于一个直观的理由:陈某送孩子上学的路线,与从家直接到单位的路线方向相反,这不属于法律意义上的“上下班途中”。
这种观点在企业日常管理中颇具代表性。许多用人单位在处理类似事件时,往往将“上下班路线”等同于地图上两点之间的最短直线或常规直达路线。一旦员工轨迹发生偏移,便认为脱离了工作目的。
案件进入诉讼程序后,一审法院推翻了人社局的观点。法院调取了陈某的通勤路线、时间及单位出具的情况说明,确认事故发生在合理的上班时间段内;送孩子上学属于日常生活的必需活动;尽管路线比直接上班更远,但整体行程依然以上班为目的,并未严重偏离。
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坚持认为路线方向相反意味着陈某自行增加了通勤风险,不应由工伤保险承担。
二审法院的回应更为直接且深入。判断是否属于上下班途中,不能仅看方向是否一致,而应综合考量目的、时间、空间三个核心要素。陈某的最终目的是上班,时间在合理区间内,空间上虽然因送孩子发生路线变化,但依然是在上班途中完成必要的生活行为。二审法院明确指出,不能仅因职工承担了父母接送孩子的责任,就将其排斥在工伤保护之外。最终,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案号为(2025)苏04行终367号。
二、 法律界定:通勤途中的“合理路线”到底有多宽
这起案件的核心争议点,在于对“上下班途中”这一法律概念的理解。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条款本身并未对“途中”的路线作出严苛的排他性限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对“上下班途中”进行了细化,明确了四种情形: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的场所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这四项规定中,“合理”一词出现了八次,足以说明法律对通勤路线的判断标准并非僵化的地理测量,而是结合生活常理的动态评价。
陈某案中,法院正是适用了上述规定中“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这一情形。送适龄儿童上学,是具有抚养义务的父母的日常必需行为,这属于不言自明的生活常识。将送孩子上学纳入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是对职工作为社会人多重角色的承认。
人社局与公司方陷入的误区,在于将“合理路线”等同于“最近路线”或“固定路线”。现实中,职工的通勤轨迹受交通状况、个人习惯、家庭事务等多种因素影响。要求所有职工每天以最短直线距离往返于家与单位之间,既不符合现代城市生活的实际,也违背了立法保障劳动者权益的初衷。
判断路线是否合理,关键在于偏离是否具有正当性,以及偏离是否导致上班目的的根本性丧失。如果职工在上班途中短暂绕行接送孩子,其核心诉求依然是按时到达工作岗位,绕行只是实现核心诉求的前置条件。只有当绕行距离过长、时间明显超出合理范畴,或者绕行目的与日常工作生活毫无关联(如上班途中前往远郊游玩),才可能被认定为脱离了“上下班途中”。
三、 裁判逻辑:职场人多重身份在工伤认定中的权重
二审判决书中那句“只是多承担了一个父母的责任,就要被剥夺工伤保护吗”,触及了工伤认定背后更深层的价值取向。
工伤保险制度的设立,旨在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在认定工伤时,应当朝着有利于职工的方向进行解释,这是劳动法领域的基本原则。
职工在用人单位工作,并不意味着其剥离了家庭成员的身份。通勤时间与通勤路线,是连接职工家庭生活与职业工作的物理通道。在这段时空内,职工必然要处理诸如送学、买菜、就医等日常琐事。如果法律只保护像机器一样两点一线的职工,而对处理必要生活事务的职工不予保护,无异于将劳动者异化为单纯的生产工具。
从司法实践来看,法院在审查通勤工伤时,越来越注重考察职工行为的社会常理性。早高峰送孩子与上班路线重合或部分重合,是城市中大量双职工家庭面临的客观现实。认可这种绕行的合理性,是对劳动者生存状态的体察。
当然,这种对多重身份的包容是有边界的。司法裁判并未无底线地扩大工伤保护范围。职工主张通勤工伤,必须同时满足“合理时间”与“合理路线”的双重约束。
以时间为例,陈某6点38分出发,7点左右上班,出发时间与上班时间紧密衔接,属于合理的提前量。如果陈某在上班前数小时就出发,绕行至很远的地点送孩子后再去上班,途中发生事故,其“合理时间”的属性就会减弱,因为过长的提前量可能导致上班目的的连贯性断裂。
再以空间为例,陈某的绕行路线虽然方向有变,但整体路程并未出现南辕北辙的极端情况。若送学地点与单位完全处于城市的两极,且通勤时间远超正常上班所需,法院同样可能作出不利于职工的认定。
这起案件的标杆意义在于,它清晰划定了“合理偏离”的刻度:日常必需、时间连贯、目的明确。只要职工的绕行行为未超出社会一般观念认可的范畴,其通勤途中遭遇非本人主要责任交通事故的风险,就应当纳入工伤保险的覆盖范围。
四、 企业与HR实务:工伤认定风险防范与合规应对
面对法院对“上下班途中”越来越具有弹性和生活气息的裁判倾向,企业在人力资源管理中需要及时调整认知,避免因刻板理解引发的合规风险。
第一,摒弃“唯路线论”的工伤申报审查标准。HR在接到员工通勤交通事故的工伤申报时,不能仅仅因为员工没有走最近的路线或者方向不完全一致,就主观判定不属于工伤并拒绝申报。陈某案中,人社局正是因为机械适用路线标准而败诉。企业应当建立更全面的审查框架,重点核实交警部门的事故责任认定、员工的排班时间、绕行的事由及距离等综合因素。
第二,依法履行工伤申报义务,避免逾期担责。部分企业在发现员工路线存在争议时,往往选择搁置或内部争论,导致错过了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社保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法定期限。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如果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将由用人单位自行承担。即使企业对是否属于工伤存疑,也应当先行申报,由行政部门依法认定,而非擅自截留申报流程。
第三,完善考勤与通勤管理的制度设计。企业可以通过规章制度,要求员工在入职或岗位变动时,申报常规居住地与通勤路线。这并非为了限制员工的行动自由,而是为了在发生意外时,企业能够迅速掌握基础信息,协助核实情况。同时,对于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或不定时工作制的员工,更应明确其工作时间节点的起止认定规则,减少因时间模糊带来的争议。
第四,加强安全通勤的宣导与培训。无论工伤认定结果如何,交通事故对员工身心造成的伤害和对企业生产秩序的影响都是客观存在的。企业应将通勤安全纳入员工关怀与培训体系,提醒员工在处理接送孩子等生活事务时,合理规划路线与时间,避免因赶时间而违反交规。对于确有困难的双职工家庭,有条件的企业可以探索弹性工作制或提供托育支持,从源头上降低通勤安全风险。
结语
通勤路上的轨迹,交织着劳动者的职业责任与家庭义务。法律对合理绕行的包容,体现了规则对现实的关照。企业在面对此类工伤认定时,应当跳出机械的地理思维,回归法律的本源与生活的常识,以更审慎、更合规的方式处理员工的工伤申报事宜,这既是对员工权益的尊重,也是对企业自身风险的有效管控。[DONE]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