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行业资讯
INDUSTRY INFORMATION
用人单位开了社保账户但险种不全或年限不足,员工能否以此为由被迫离职并索要经济补偿?广东一起历时17年的劳动争议案给出明确答案。两审法院均认定,此类社保缴费瑕疵可通过行政途径补缴救济,不支持员工以此主张解除合同的经济补偿。这为企业和HR处理类似争议提供了清晰的裁判标尺。

一、案件复盘:17年工龄索赔18万为何落空
卢某于2007年7月13日入职广东某公司,劳动关系存续至2024年10月11日。在这长达17年的时间里,公司的社保缴纳状况存在明显缺失。公司确实为卢某建立了社会保险账户,但实际缴费情况却经不起推敲:2007年8月至2024年8月期间,公司仅缴纳了工伤保险;医疗保险仅在2017年2月至6月缴纳过5个月;而养老、失业等主要险种,直到2024年9月至10月才刚刚开始缴纳。
面对长期缺失的养老、医疗保险,卢某于2024年10月11日向公司送达《被迫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以“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为由解除劳动关系,并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180017.93元。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公司虽然存在缴费年限不足、险种不全的问题,但劳动者的相关权益可以通过补缴来实现,这种瑕疵尚不构成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法定情形,遂驳回卢某的诉讼请求。
卢某不服提起上诉。其核心理由在于,养老、失业保险在17年间几乎未缴纳,医保也仅有5个月记录,这绝非轻微瑕疵,而是根本性违法,严重侵害了劳动者权益,无法仅通过补缴来弥补。公司方则辩称,已建立社保账户,缴费问题可通过行政强制等途径救济,不属于导致劳动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严重侵权。
二审法院同样未支持卢某的诉求。法院指出,公司已为卢某办理了社会保险账户,若卢某认为缴费险种不全或年限不足,应向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寻求解决。直接以此为由主张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缺乏法律依据。最终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裁判逻辑:社保瑕疵与未缴社保的本质界限
这起案件的裁判逻辑,清晰界定了“社保缴费瑕疵”与“根本性未缴社保”的区别。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这一条款为社保缴费瑕疵提供了明确的行政救济路径。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通常会考量用人单位的主观状态和客观行为。如果企业根本没有为员工建立社保账户,完全将员工排除在社保体系之外,这属于明显的恶意违法,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被迫离职并主张经济补偿,通常能得到支持。
但本案的情况不同。公司已经为卢某建立了社保账户,并且缴纳了部分险种(工伤保险一直缴纳,失业和养老在离职前也已缴纳)。在司法实务中,这种“有账户但缴得不够全、不够久”的情况,被视为社保缴纳的瑕疵状态。法院倾向于认为,这种瑕疵可以通过行政手段予以纠正,即由社保征收机构责令企业补缴,它并不必然导致劳动合同的根本目的无法实现。
劳动者以瑕疵为由直接解除合同并索要经济补偿,实质上是绕开了行政救济途径,试图通过民事赔偿来解决行政管理问题。这在多数地区的裁判口径中,难以获得支持。法院的判决也在传递一个信号:社保欠缴、漏缴问题,首要的解决渠道是行政投诉与强制征缴,而非将其转化为劳动法意义上的被迫解除权。
三、合规审视:企业社保缴纳瑕疵的风险边界
虽然本案中企业无需支付18万的经济补偿,但这绝不意味着“缴点工伤保险应付一下”的做法合规安全。企业必须清醒认识到社保缴费瑕疵带来的多重风险边界。
行政责任是最直接的风险。社保征收机构有权责令企业限期补足欠缴的社保费用,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如果企业逾期仍不缴纳,有关行政部门可以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于长期漏缴养老、医疗险种的企业而言,17年累积下来的本金加滞纳金,将是一笔极为庞大的财务负担。
工伤待遇赔付风险同样不可忽视。本案中公司长期只缴工伤保险,但假设连工伤保险也断缴,员工发生工伤后,原本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费用,将全部由企业自行承担。即便是只缴了工伤保险,若员工发生非因工负伤或患病,由于医疗保险的缺失,员工医疗期内本应由医保基金报销的医疗费用,也将依法转嫁至企业承担。
此外,虽然目前多数法院对“已建账但险种不全”的被迫离职索赔不予支持,但司法口径并非铁板一块。部分地区的高院指导意见或仲裁会议纪要中,对于长期恶意漏缴核心险种(如养老、医疗)的行为,也存在支持员工被迫离职诉求的判例。企业不能拿单一判例当免死金牌,忽视当地裁判尺度的差异与演变。
四、实操应对:HR如何处理社保瑕疵引发的离职潮
面对员工以社保瑕疵为由发来的《被迫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HR需要有一套冷静合规的应对流程。
收到通知书后,首要动作是核实社保缴纳实况。确认公司是否已为该员工建立社保账户,漏缴的具体是哪些险种,欠缴的起止时间。如果确实存在漏缴,要评估是历史遗留问题、系统操作失误,还是有意为之。同时,审查员工发出的被迫离职理由是否明确指向了“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
在应对策略上,如果公司已经建立了社保账户且缴纳了部分险种,可以援引本案的裁判逻辑,在仲裁或诉讼阶段主张缴费瑕疵属于行政救济范畴,不构成被迫离职的法定事由。同时,企业应表现出积极纠错的态度,主动配合社保征收机构的核查与补缴要求,这有助于在庭审中弱化企业的恶意程度。
对于在职员工提出的社保补缴诉求,HR不应简单推诿。员工若前往税务或社保部门投诉,行政机关的介入将不可避免。企业与其被动挨罚,不如建立内部社保自查机制。定期排查全员社保缴纳情况,针对漏缴、险种不全的问题制定分步补缴计划。特别是对于核心骨干员工,长期缺失养老和医疗保险极易引发劳动争议,应优先安排补齐。
处理此类争议时,沟通往往比对抗更有效。向员工释明行政救济途径,告知其通过社保征收机构投诉同样能达到补缴社保的目的,避免矛盾直接升级为解除劳动合同的索赔纠纷。
结语
社保缴费瑕疵不等于免赔金牌,员工被迫离职索赔被驳也不代表企业毫无过错。企业应当将社保合规视为不可触碰的红线,及时足额为员工缴纳各项社会保险。对于历史遗留的缴费瑕疵,主动整改、配合补缴才是规避法律与财务风险的唯一正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