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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提前离职需要赔偿企业住房补贴违约金吗?

2024-01-26

红海云

  一些企业为了留住高科技人才会为员工提供高额的住房补贴,但往往也会签订比较久的劳动合同。那么,如果在合同到期前,员工离职了,那么,企业可以要求员工赔偿企业提供的住房补贴吗?请看下面的案例。

高科技人才住房补贴.jpg

  案情介绍

  2015年10月,王某因其在高科技领域的专长被一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正式聘用。双方依照法律规定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期限定为2015年10月30日至2021年10月29日。

  补充协议规定,王某需全职服务于公司六年期间,公司将一次性支付给王某30万元人民币的住房补贴。协议还明确,若王某未满服务期提前终止合同,则必须一次性返还30万元的住房补贴及相应利息。

  然而,在2018年9月,王某通过朋友的推荐,未经与科技公司协商,便直接加入了另一家公司工作。科技公司要求王某根据补充协议返还住房补贴,但其要求被王某拒绝。科技公司认为王某的行为违反了诚信原则以及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补充协议,遂提起劳动仲裁并诉诸法律,要求王某返还住房补贴。

  对此,王某在法庭上辩解称,根据《劳动合同法》,用人单位仅当为劳动者提供特定的专业技术培训时,才可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限。王某认为,科技公司与其签订的服务期协议并未符合这一规定,从而导致该条款无效。因此,王某主张科技公司无权要求其返还住房补贴费用。

  综上所述,科技公司对王某返还住房补贴的要求是否能够得到法律支持呢?

  案件解析

  企业的繁荣发展离不开人才的聚集。为了吸引高素质的专业人才,雇主单位往往通过提供特殊的福利待遇来招募这些人才,并在劳动合同或补充协议中将特殊待遇与服务期限相联系。然而,这样的约定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假设员工在约定的服务期限内提前终止合同,雇主是否有权要求员工退还已获得的特殊待遇?本案例正是关于这一问题的经典案例分析。

  一、支付了特殊物质待遇,能否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当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并承担相关费用以进行专业技术培训时,双方可以协商确定服务期限。实践中,部分用人单位为了吸引并留住高级人才,常会设定一些限制,以防止优秀劳动者随意离职。这些单位可能会通过平等协商向劳动者提供额外福利,如办理当地户籍、提供专用车辆、住房等条件,并与劳动者约定一定的服务期,以确保劳动者在约定期限内稳定地为用人单位提供服务。然而,当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就特殊福利待遇达成服务期协议时,这种协议是否超出了《劳动合同法》的限制,以及其有效性成为一个问题。

  从司法实践的角度来看,当用人单位提供特殊待遇并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时,该协议通常不会被视为无效。

  首先,签订劳动合同时,应当尊重当事人的自主意愿。服务期的约定是基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并且体现了用人单位的用工自主权,是双方协商一致的结果,对双方都具有约束力。

  其次,服务期的约定并未违背任何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劳动相关法律,并未对此类情况下的服务期约定设置限制,因此,这样的协议并没有不妥之处。

  总结以上观点,可以得出结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就特殊待遇达成的服务期协议,在满足一定条件下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并不会因为突破《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而自动失效。

  二、劳动者享受特殊物质待遇后提前离职,需要支付违约金吗?

  在现实生活中,劳动者在享受了雇主提供的特殊待遇之后,有时会违反约定提前终止雇佣关系。在这种情况下,雇主是否能够向劳动者索要违约金?

  第一,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除了专项技能培训服务期和竞业限制的情况外,禁止约定违约金。因此,如果雇主以支付特殊待遇为由向劳动者主张违约金,司法机关通常不会支持这一要求。

  第二,如果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的约定并提前离职,雇主要求劳动者返还已享受的特殊待遇时,司法机关通常会予以支持。例如,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在《关于适用<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明确规定,雇主给予劳动者高价值财物,如汽车、房屋或住房补贴等特殊待遇,具有预付劳动报酬的性质。如果劳动者未按合同约定期限工作,则被视为未完全履行合同义务。依照合同履行的相互原则,雇主可以拒绝支付尚未履行的部分,对于已经支付的部分也可以要求相应的返还。对于雇主以劳动者未完全履行劳动合同为由,要求劳动者按比例返还的请求,司法机关可以予以支持。北京、江苏等地区也发布了类似的司法指导文件。从公平和诚信原则出发,劳动者如果领取了雇主预付的劳动报酬,但未能诚信地履行劳动合同,这会对雇主造成一定损失。在这种情况下,支持雇主向劳动者主张必要的支出费用或相应的损失,更符合公平原则。

  第三,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返还特殊待遇的,应当按照实际服务年限进行扣减,由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按比例返还,而非让劳动者全额返还。由于特殊待遇所涵盖的是整个服务期,按照比例进行返还,更符合公平原则。

  三、如何避免和减少有关服务期的劳动争议?

  在审查人才服务期相关问题时,我们观察到表面上的争议通常发生在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履行劳动合同的过程中,但核心矛盾在于服务期内,劳动者试图终止劳动关系时与雇主利益的直接冲突。雇主期望优秀人才能长期服务于自己,而劳动者则更加重视职业的自由度,不愿被一份合同束缚终身。因此,双方需要共同努力寻找平衡点。

  雇主在设定服务期条款时必须遵循合法性,不能随意制订服务期限和违约金等条件。在提供特殊福利的情况下,应当将这类福利视作在完成特定年限工作后的奖励,而不是约束。一旦签署了包含特殊待遇的协议,雇主应当诚实履行,不得非法终止劳动合同或拒绝履行特殊待遇的支付。同时,服务期的时限应当合理设置;司法机构在审查时会评估其合理性,过度限制劳动者职业自由的服务期条款往往得不到司法支持。

  从劳动者的角度来看,在履行劳动合同时,应当恪守诚实信用的原则。若劳动者希望提前终止合同,应与雇主进行积极协商。如双方已明确约定了特殊待遇的返还条款,则劳动者应退还已接受的相关福利。但是,如果雇主有过错或违约,劳动者仍有单方面终止劳动合同的权利,不受服务期条款的束缚。

  在本案中,法院经过审理后认定,王某与科技公司之间关于住房补贴的特殊待遇约定是基于双方真实意愿达成的,既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也是合法有效的。《劳动合同法》虽然没有具体规定关于特殊待遇服务期的条款,但也没有将其定义为无效。根据协议,王某得到住房补贴的条件是在公司连续工作六年。因此,王某只工作了三年,并未完全履行合同,也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科技公司要求其返还住房补贴是合理的。但考虑到王某已在公司工作三年,基于公平原则,法院判决王某需返还科技公司15万元住房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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