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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这次新规的核心变化:从“事后追缴”走向“全链条协同治理”
在过往实践中,社保基金风险往往呈现两类形态:一类是通过虚构材料骗取待遇(典型如虚构劳动关系、伪造证明、冒用身份等);另一类是经办环节或信息系统、审核流程导致的多发、多支出。此次办法的价值在于把“发现—止付—核查—追回—移交—处罚—强执”串成可落地的闭环,并把人社、税务、公安、经办机构的职责边界写得更细。
办法明确了适用范围与基金口径:本办法所称社会保险基金是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管理的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等基金。并将侵害社保基金行为界定为三大方向:单位或个人骗取待遇或基金支出、经办机构多发待遇或多支出基金、以及国家工作人员贪污侵占挪用等。
对企业最直接的信号有两个:
- 参保缴费环节的异常不再只是“征缴问题”,而可能被纳入侵害基金行为的核查链条;
- 一旦进入案件处理程序,时间要求、证据要求、移交要求更明确,企业的配合义务与法律风险都会被放大。
二、哪些行为被放到聚光灯下:虚构劳动关系、伪造工资台账是高频触发点
从企业端视角看,最需要警惕的并非“故意骗保”这一单一场景,而是围绕参保资格、缴费基数、人员规模等关键变量产生的材料风险与流程风险。办法在协同条款中点名了典型场景: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现单位、个人向税务机关申报参保缴费时,存在伪造工资台账、证明材料或者虚构劳动关系等导致申报的缴费基数、人数与实际不符,应当依据《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和《广东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条例》第十五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等规定移交税务机关核查处理。
这意味着,企业在以下场景中更容易“踩线”:
1)以不真实的用工关系为个人“挂靠参保”,或通过人为安排劳动合同、考勤、工资流水来补齐“证据链”;
2)为配合某些资格申请(如待遇申领、特定认定等)而回填工资台账、虚构发薪记录或证明材料;
3)人员增减员、派遣/外包/灵活用工等复杂用工形态下,主体责任不清,导致参保人数、基数与真实管理事实不一致;
4)委托第三方代缴、代办社保业务,企业未做材料真实性审核、未保留关键底稿,结果出现系统申报与内部台账不一致。
办法同时给出了“骗取待遇”的典型方式清单,覆盖养老、工伤、失业等多个方向,包括“通过虚构劳动关系,提供虚假证明材料、鉴定意见等方式虚构社会保险参保条件,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等。对HR而言,合规重点不只是“不要造假”,而是要能在核查时拿出经得起交叉验证的证据组合。
三、四类主体分工更清晰:人社、税务、公安、经办机构分别做什么
办法把执法与管理职责拆分得更细,这会改变企业面对调查时的沟通对象与处理顺序。
1)人社部门:统筹监督与行政查处的“主办方”
人社部门一方面负责基金监督检查与要情管理、案件统计、失信信息管理等,另一方面负责对社保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理处罚,并对涉嫌诈骗犯罪的案件移送公安机关,还可以向司法机关查询进展。
企业需要理解的是:一旦被人社立案,案件将进入更严格的程序化处理,包括时限要求与证据链要求,且存在与公安衔接的可能。
2)公安机关:涉嫌犯罪的侦查与起诉移送
公安机关对报案或移送的案件开展审查立案与侦查,符合追责条件的移送检察院;不予立案或撤案的,也需将案件退回并说明理由。同时,公安可协助调查、基金追回与警示教育,并与人社共建反欺诈机制。
对企业而言,这意味着在“骗保”情形达到刑事线索标准时,案件可能从行政风险升级为刑事风险,处理策略与证据准备要求完全不同。
3)税务机关:征缴核查与参保缴费风险防控的“关口”
税务机关负责缴费登记、项目核定、缴费检查与欠费追征,并强调“资格审核”“申报实时校验和智能自检”“数据管理风险指标”等系统性防控。发现“虚构劳动关系、伪造证明材料等方式非法获取参保缴费资格”的,会按职能处理,并可提供缴费信息数据与线索材料请求协助。
这会让企业在缴费申报阶段就面临更高的校验强度:内部工资台账、个税申报、社保基数、劳动关系材料之间的匹配性将成为常态化核查点。
4)社保经办机构:止付、核查、追回与移交的“第一现场”
经办机构被赋予更明确的即时措施空间:发现多发待遇、多支出基金或涉嫌骗取待遇的,应当立即停止待遇支付、基金支出并及时依照有关规定开展核查;确认属实后,可通过约谈教育、退款告知书、一次性退回、协议分期、从个人账户余额或后续待遇中抵扣、商请代发金融机构协助等方式追回基金。必要时还要向人社移交案件或向公安报案。
对企业而言,经办机构的动作更快、措施更灵活,一旦触发异常,先止付再核查的节奏可能更常见。
四、案件处理节奏更“硬”:45个工作日办结、可延长30个工作日
办法对行政查处的办理周期给出明确要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立案查处骗保案件,应当在自立案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依法作出处理处罚决定等。情况复杂,确需延长时限的,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个工作日。申请技术鉴定时限不计算在办案时限内。
这对企业带来的现实影响是:
- 调查窗口期更集中,企业需要快速组织材料、统一口径、完成内部核查;
- 若涉及鉴定、数据比对、第三方材料调取,企业应尽早准备底稿与证据目录,避免在时限压力下出现“材料补不齐”的被动局面;
- 对跨地用工、异地参保等复杂情况,可能会触发异地协查,周期管理更关键。
五、“退回—催告—强制执行”路径明确,不履行会更快进入司法程序
在追回环节,办法不仅强调经办机构的追回措施,也明确了后续的强制执行路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处罚决定,或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法作出责令退回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也未提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的,应当依法催告,并及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对企业的管理启示是:
- 一旦收到退款告知、责令退回决定、行政处理处罚决定等文书,不能仅以“内部再研究”拖延;
- 需要同步评估复议或诉讼策略与证据基础,避免错过法定救济期限;
- 对确实存在多缴、误缴、材料瑕疵等情况,应尽快形成可核验的整改方案,与主管部门或经办机构沟通路径更清晰。
六、对“参保缴费申报异常”的处理:移交税务核查+多种联合惩戒措施
与企业缴费管理最相关的是对参保申报异常的处置组合。办法明确,出现伪造工资台账、证明材料、虚构劳动关系导致人数、基数与实际不符的情形,将移交税务机关核查处理,并提出一揽子查处措施:督促整改、采取不予办理相关业务、列为重点监督检查对象、限制办理社保业务便捷性、通知行业主管部门依法限制其参与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等。
这里的关键点在于“后果外溢”:风险不止停留在社保领域,可能影响企业工程招投标、资质信用、业务办理效率等经营环节。对于有政府项目、工程建设项目、或强依赖资质信用的企业,合规成本会显著上升。
七、企业与HR的合规落点:把“材料真实”做成可审计的流程
办法本身更偏执法协同与程序设计,但对企业端的直接要求可以归纳为四个“可审计”:
1)劳动关系可审计
劳动合同只是起点,还需要与用工事实匹配:岗位安排、考勤记录、工作指令、入转调离流程、离职交接等。尤其在集团化用工、项目制用工、跨地管理场景下,务必清晰主体与管理链条,避免出现“合同主体与实际管理主体分离”导致的证据断裂。
2)工资台账可审计
工资台账不仅要与银行代发、个税申报相互印证,也要与社保缴费基数逻辑一致。任何“回填”“拆分”“临时调整”为了解决某个单点问题的做法,都会在跨部门数据比对中放大风险。
3)参保增减员可审计
增减员的时间点、原因、附件材料、审批记录要闭环留存。对外包、派遣、灵活用工等情形,建议形成“人员身份判定—参保责任归属—材料清单—复核签字”的固定机制,减少因操作人员更替造成的口径漂移。
4)第三方服务可审计
办法将社会保险服务机构相关行为纳入监管视野,工伤医疗机构等违反服务协议构成骗保的,也会被追回并移交处理。企业如果委托第三方代办社保、工伤相关事务,应建立供应商准入、过程留痕与材料复核机制,避免“外包了流程、却外包不了责任”。
八、内部风控与问责导向更强:90日未追回、将挂牌督办;失职可能被处分
办法在内部治理上同样“动真格”。对于经办机构、人社部门未按规定履职的情形,设置了通报、约谈、责令整改乃至处分的可能,并提出:侵害社会保险基金行为造成基金损失,自发现之日起超过90日未按照规定采取追回措施的,负责案件办理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主要负责人应当挂牌督办,直至追回基金。
对企业而言,这种问责导向会带来两个外部体感变化:
- 主管部门与经办机构处理异常的积极性更高,容错空间更小;
- 对材料不全、配合不充分的企业,调查推进可能更强势、更程序化。
结语
《广东省查处侵害社会保险基金行为办法》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对于企业与HR团队,它释放的信号很明确:社保合规已从“手续合规”转向“数据与事实一致”的实质合规。把劳动关系、工资台账、参保增减员、第三方代办等关键环节做成可核验、可追溯、可交叉验证的管理闭环,才能在面对核查、移交与追缴时保持主动,避免因材料瑕疵演变为更高成本的合规风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