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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公共资金管理日益规范、财政“过紧日子”成为常态的背景下,科研经费的使用逻辑正经历深刻调整,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依托单位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资金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更是在科研圈引发了广泛讨论。其中最核心的变化在于,准予结题项目的结余资金被严格限定用于基础研究的直接支出,明确禁止支出任何间接费用。这一政策红线不仅终结了过去将结余资金作为“绩效蓄水池”的做法,更标志着科研经费管理从“结余奖励”向“过程激励”的实质性转向。
一、政策风向标:从“留用”到“严管”的逻辑演变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对结余资金的管理口径,经历了一个从宽松到严格、从模糊到清晰的演变过程。回溯2021年,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曾发布通知,明确结余资金不再执行两年收回政策,而是留给依托单位统筹使用。彼时的政策导向在于赋予科研单位更大的自主权,鼓励其将结余资金用于基础研究,但在实际执行中,对于是否可以从结余资金中支出间接费用(即包含管理费用补助和绩效支出),并未设置明确的禁止性条款。
这一政策留白,使得部分依托单位在实践中探索出了将结余资金用于发放科研人员绩效的模式。特别是在一些实行“包干制”的项目中,甚至存在结题后结余的间接经费转为直接经费、不再支出科研绩效的操作习惯。这种做法在一定程度上被视为对科研人员的一种“结余奖励”。
然而,最新发布的《意见》彻底改变了这一局面。新规明确画出了红线:自然科学基金委准予结题的项目,结余资金留归依托单位使用,统筹用于基础研究的直接支出,不得支出间接费用。这意味着,从政策发布之日起,项目结题后的结余资金与绩效奖励彻底脱钩。这一调整并非简单的条款增删,而是对科研经费使用导向的纠偏——资金必须回归科研活动本身,而非成为单位或个人的“灵活收入”。
二、绩效支出收紧:激励模式的重构
新规对科研生态最直接的影响,在于切断了“省下钱来发奖金”的路径。间接费用是依托单位为项目研究提供的房屋占用、日常消耗、管理费用补助以及激励科研人员的绩效支出的总和。过去,部分科研人员习惯于在项目执行期内紧缩开支,期待结题后通过结余资金获得绩效回报;如今,这一路径已被政策封堵。
新政策要求,依托单位应统筹管理间接费用支出,处理好项目研究相关的管理费用补助支出和科研人员激励两方面的关系。更为关键的是,新规对绩效支出的时间节点做出了严格限定:绩效支出不得以计提方式视同支出,应在项目资助期内根据研究进展及科研人员在项目研究中的实际贡献,合理确定支出进度和金额。
这一条款直指过去常见的“计提未发”或“突击发钱”现象。依托单位不能再通过预提的方式将绩效费用挂在账上,而必须依据项目实际进展和人员贡献,在资助期内实打实地完成发放。对于科研人员而言,这意味着激励机制的时效性大大增强,必须更加注重项目执行过程中的预算规划与资金使用节奏,避免出现“有钱没处花”或“该花没花完”的尴尬局面。一旦项目结题,未使用的间接费用将无法转化为绩效,这对科研团队的财务管理能力提出了更高要求。
三、预算执行与调剂:精细化管理成为刚需
在结余资金使用受限的背景下,项目执行期内的预算管理显得尤为重要,因此新规强化了对预算编制、执行及调剂环节的全过程管控,要求依托单位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建立健全“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的项目资金管理制度。
依托单位被要求加强对项目预算、决算编制的指导与审核,确保预算的政策相符性、目标相关性和经济合理性,这不仅是合规要求,更是保障科研活动顺利开展的基础。对于购买实验研究对象及材料等与项目研究直接相关的支出,新规引入了更为灵活的“项目负责人承诺制”,在确保必要性、真实性、经济性的前提下,经依托单位审核后即可报销。这一举措旨在简化行政流程,让科研人员从繁琐的报销事务中解脱出来,但同时也对依托单位的审核能力提出了挑战。
预算调剂机制也进行了细化。特别是设备费的预算调剂,被赋予了严格的审批程序和间接费用关联规则。新规指出,设备购置费调整后预算小于项目计划书设备购置费预算的,项目间接费用不得调增;反之,若因设备购置费预算调增导致原核定间接费用大于项目结题时重新计算的间接费用,且调增额度在5万元及以上,超出部分需由依托单位汇总并退回自然科学基金委。
这种“联动机制”倒逼科研人员在申请预算时更加审慎。盲目增加设备预算不仅会挤占间接费用空间,甚至可能导致资金退回,影响项目的整体资金布局。因此,依托单位需要统筹考虑现有设备存量,鼓励开放共享、研制租赁,避免重复购置和闲置浪费,从而实现资金使用效益的最大化。
四、结余资金盘活:从“个人奖励”到“单位统筹”
新规虽然禁止了结余资金用于间接费用,但并非要求资金闲置不用,而是引导其流向更基础、更长远的研究领域。对于2025年及以后年度结题的项目,如果结余资金比例超过30%,项目负责人必须在结题报告中详细说明原因及后续使用计划。
依托单位被要求建立健全结余资金盘活机制,优先考虑原项目团队的科研需求。若原项目团队在两年内仍未使用完相关结余资金,依托单位应加大统筹盘活力度。政策鼓励依托单位将结余资金统筹用于设立内部基础研究项目,支持青年人才培育或原创研究。这实际上是将资金的使用层级从“单个项目”提升到了“单位整体科研布局”的高度。
这种转变要求依托单位具备更强的宏观调控能力。一方面,要建立项目资金支出明细、报销票据的分级公开制度,接受内部监督;另一方面,要通过信息系统支撑,实现项目申请、立项、执行、结题的全过程管理,确保结余资金的使用可追溯、可监控。对于科研人员来说,虽然失去了结余资金作为“个人红包”的可能性,但若能依托单位设立的内控项目获得持续支持,从长远看也有利于科研工作的延续性和深入性。
五、依托单位的主体责任与合规风险
新规将依托单位推到了科研资金管理的“前台”,这使得依托单位不仅是项目的实施者,更是资金管理的责任主体。新规对依托单位的内部治理结构提出了明确要求:需合理确定科研、财务、人事、资产、审计等部门在资金管理中的职责权限,完善内部控制和监督约束机制,特别是在财会监督方面,依托单位需建立权责清晰、约束有力的内部机制,加强对收支合规性审查、实物款项核查、原始凭证审核。同时,单位还要全面落实科研财务助理制度,为科研人员提供专业化的服务,确保资助项目配有相对固定的科研财务助理,这不仅是服务层面的要求,更是合规层面的保障。科研财务助理作为连接科研与财务的桥梁,其专业素养将直接关系到资金使用的合规性。
此外,新规对合作研究资金的管理也做出了严格规范——依托单位需通过合作研究协议明确资金管理要求及对合作研究单位的监督权限,且合作研究单位不得以委托研发、合作研发等形式再向外转拨资金,这一规定旨在防止资金层层转拨导致的监管真空。对于违反规定的依托单位,自然科学基金委将采取责令整改、纳入信誉评价档案等措施,情节严重的将直接影响其未来的项目申报与资金拨付。
结语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的这一新规,是对科研经费管理体系的一次深度优化,它打破了过去“重立项、轻管理”、“重结余、轻过程”的惯性思维,确立了以合规为底线、以绩效为导向、以过程为核心的管理逻辑。对于依托单位和科研人员而言,这无疑是一次适应期的挑战,但也是提升科研治理能力的契机——在新的政策框架下,依托单位需要尽快修订内部管理制度,优化预算编制与执行流程,建立科学的绩效评价体系;科研人员则需要转变观念,从“省钱”转向“用好钱”,在项目执行期内合理规划资金,确保每一分钱都用在刀刃上。唯有如此,才能在严监管的背景下实现科研活动与资金管理的良性互动,推动基础研究工作的高质量发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