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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最低工资标准2025年12月上调:HR合规排查与薪酬影响拆解

2026-06-01

红海云

河南省发布通知,定于2025年12月1日起正式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这一调整直接牵动企业薪酬成本核算与用工合规底线。对于用人单位与人力资源管理者而言,调标绝不仅是修改一个数字,它涉及底薪设定、加班费计算基数、试用期薪资下限、病假及休假待遇等多维度的连锁重算。若薪酬结构设计未留缓冲,极易引发隐性违法风险。梳理此次调标的核心适用规则与关联影响,是当下企业用工管理的紧迫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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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新标落地:适用范围与剔除项目核算规则

最低工资标准的调整,首要前提是界定清楚它的适用对象与计算口径。用人单位在核算是否达标时,常因对剔除项目理解偏差导致薪资结构违规。

1. 适用人群与区域差异

最低工资制度保障的是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对于河南省内各类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及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均需遵照执行。由于省内各地经济发展水平不均,河南省通常将全省划分为三类行政区域,分别执行不同档次的月最低工资标准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企业需根据自身注册地及实际用工所在地对应的区域档次,对号入座核查现行薪资水平。

2. 核心剔除项目与合规红线

在判断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是否低于最低标准时,不能简单看每月实发总额。根据规定,在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下,用人单位支付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但以下几项必须从应发工资中剔除,独立核算:

一是延长工作时间工资。加班费是对超时劳动的补偿,不能充抵正常工作时间的底薪。二是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这类津贴具有岗位补偿性质,不具备普遍性。三是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如用人单位通过贴补伙食、住房等支付给劳动者的非货币性收入,同样不计入最低工资组成。

这意味着,如果企业员工的薪资结构由“基本工资+岗位津贴+加班费+全勤奖”构成,在比对最低工资时,只能取基本工资与全勤奖等常规报酬项,加班费与特殊岗位津贴必须剥离。若剥离后剩余部分低于新标准,企业需补齐差额。

二、 连锁反应:最低工资上调触发的四项待遇重算

最低工资是薪酬体系的基准线,基准线上移,牵一发而动全身。除了全日制员工的底薪需同步上调外,多项与最低工资挂钩的用工待遇均需重新核算。

1. 加班费计算基数受推高

加班费的计算一直是劳动争议的高发区。部分企业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以最低工资作为加班费计算基数。当河南省最低工资标准上调后,若企业维持原约定不变,加班费的计算基数自然随之上浮。例如,平日延时加班的1.5倍、休息日加班的2倍、法定节假日加班的3倍工资,其计算起点均会提高。即使企业未明确约定基数,在司法实践中,若劳动合同约定不明确,往往也会倾向于以法定最低标准作为保底计算依据。因此,新标实施后,企业需重新测算加班费单价,避免因沿用旧基数导致少发加班费而面临追偿及行政处罚风险。

2. 试用期薪资下限抬升

试用期是劳资双方的双向考察期,但试用期并非“廉价期”。劳动法明确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这是一个双重限制条件。随着新标落地,试用期工资的绝对底线随之抬升。企业在拟定试用期薪资时,必须同时满足“转正工资80%”与“新最低工资标准”两个条件,取其高者执行。任何以“试用期表现未达预期”为由支付低于新最低工资标准的行为,均属违规。

3. 病假工资保底线水涨船高

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企业需支付病假工资。关于病假工资的发放标准,河南省相关规定要求,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最低工资标准上调后,病假工资的保底线也同步增长。企业在员工长期病假期间核算薪酬时,需按照新标准重新计算80%的保底金额,确保病假待遇不低于法定下限。

4. 非全日制用工小时工资同步调整

对于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其薪资按小时计酬。河南省每次调整月最低工资标准时,均会同步发布非全日制用工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该标准不仅考虑了月标准的折算,还包含了单位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用工单位在结算非全日制人员薪资时,必须按新公布的小时标准执行,且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此外,非全日制用工不执行病假工资规定,但其法定节假日的工资计算仍需遵照相关规定执行。

三、 风险排查:薪酬结构拆解与制度更新的合规指引

面对最低工资标准上调,企业的应对不应停留在被动补差,而应主动开展全面的薪酬合规排查,从结构设计到制度文本进行系统性优化。

1. 薪酬结构审查与底薪设定策略

企业需立即盘点现有员工的薪资明细。对于底薪直接等同于旧最低工资标准的岗位,必须在12月1日前完成底薪上调。若企业采用“底薪+绩效”模式,且底薪部分低于新标准,同样需要调整。在操作上,企业可选择单纯提高基本工资,或重新调整基本工资与绩效工资的比例。但需警惕一种违规操作:为应对调标,将原有的固定工资拆分为名目繁多的补贴,试图将部分补贴纳入最低工资剔除项目以降低基数。这种恶意拆分在劳动仲裁中极易被识破并判定无效。合理的薪酬结构调整应具备真实的业务逻辑,如因岗位职责变化带来的薪资重组,而非单纯为规避最低工资红线。

2. 规章制度与劳动合同修订

企业的《员工手册》或薪酬管理制度中,若存在“基本工资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执行”的条款,需随新标发布及时修订,并履行民主程序与公示告知义务。对于新入职员工,劳动合同中的薪资条款必须按新标准填写。对于老员工,若因最低工资上调需变更劳动合同中的薪资数额,企业应与员工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形式确认,避免单方变更带来的法律风险。特别是涉及加班费计算基数约定的条款,需明确是否随最低工资动态调整,减少约定不明引发的争议。

3. 过渡期工资发放的折算逻辑

2025年12月1日是执行新标准的时间分水岭。对于按月发放工资的企业,若当月跨越新旧标准,需对当月工资进行折算。即11月30日及之前的工作日按旧标准执行,12月1日及之后的工作日按新标准执行。虽然实践中部分企业为简化核算,在12月整月直接套用新标准,但这属于企业自主让利行为。若按严格合规折算,需根据计薪天数进行分段计算,确保工资台账清晰准确,经得起劳动监察部门的核查。

4. 劳务派遣与外包用工的连带责任防范

最低工资标准的调整不仅约束直接用工,劳务派遣与业务外包同样受影响。用工单位需审查派遣公司与外包服务商的结算价格,确保其给劳动者的薪酬符合新标。若派遣公司未能及时调整导致违法,用工单位可能面临连带赔偿责任。在续签或新签派遣协议、外包合同时,应将“遵守当地最新最低工资标准”作为强制性条款写入,并要求服务商提供薪资发放凭证备查,切断因供应商违规给自身带来的合规隐患。

结语

河南省最低工资标准的上调,是对劳动者基本生存权益的保障,也是对企业薪酬管理精细度的检验。人力资源管理者不能仅将此视为一次常规的数字更新,而应以此为契机,全面审视企业内部的薪酬结构合理性、制度文本严谨性以及用工模式合规性。赶在12月1日落地前完成底薪摸排、关联待遇重算与合同文本更新,才能在保障员工权益的同时,将企业的用工风险降至最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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