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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劳动合同解除与终止:实务要点拆解与风险规避

2026-06-09

红海云

劳动关系的解除与终止,向来是企业用工管理中争议频发的重灾区。进入2026年,随着劳动争议裁判规则的持续细化,企业在人员退出环节的合规要求不降反升。从过错性辞退的举证分配,到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认定,再到合同期满终止的经济补偿支付,任何一个程序瑕疵或证据断层,都可能让企业面临违法解除的赔偿风险。理清解除与终止的法定边界,掌握不同退出路径下的实操要点,已成为企业平稳用工的必修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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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解除与终止的法定边界与核心差异

人员退出机制在法律语境下有着严谨的划分,解除与终止对应着完全不同的触发条件与法律后果。混淆两者,极易导致法律文书适用错误。

解除,是指在劳动合同期限届满之前,由于一方或双方的意志,提前消灭劳动关系。它强调的是对存续合同的打破,分为协商解除、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及劳动者单方解除。解除行为对证据链条和法定程序的依赖度极高,企业稍有不慎便会越界。

终止,则是指劳动合同因出现法定事由而自然结束,双方权利义务关系归于消灭。劳动合同期满、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用人单位被宣告破产等,均属终止范畴。终止更多受客观事实状态的驱动,主观色彩较弱。

区分两者的现实意义在于程序要求与成本核算。部分终止情形下,企业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例如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导致合同终止;而在解除路径中,除劳动者主动辞职或存在重大过错外,企业通常需要承担补偿义务。精准识别退出路径,是合规操作的第一步。

二、过错性解除的举证难点与实操突破

过错性解除是企业低成本退出关系的首选,也是败诉率最高的区域。用人单位需承担极其严苛的举证责任,任何推理或主观判断都无法作为定案依据。

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是企业援引最多的解除条款。要让这一条款落地,必须跨越三道关卡。规章制度本身必须具备合法性,内容不能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且必须经过民主程序制定并向劳动者公示或送达。违纪事实必须确凿,考勤记录、违规审批单、监控录像等客观证据需形成闭环,且劳动者对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解除通知必须送达工会,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这一前置程序不可补正,遗漏即构成程序违法。

在实操中,企业常犯的错误是规章制度缺乏明细标准。例如规定“严重失职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却未界定何为“重大损害”及具体金额门槛。一旦涉诉,裁判机构往往倾向于作不利于规章制定者的解释。企业应当在制度中量化违纪层级、损害标准,并确保每一次纪律处分都有员工签字确认的送达回执。

对于“营私舞弊”“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等情形,同样需要扎实的证据支撑。发现员工兼职,不能仅凭传闻或第三方举报,必须获取实际建立劳动关系的社保缴纳记录、个税申报记录或对方单位出具的证明。给本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需提供财务审计报告、损失核算明细等直接材料,证明损害结果与营私舞弊行为之间存在必然因果关系。

三、非过失性辞退的合规路径与程序锁死

当员工不存在主观恶意过错,但客观上无法继续履行合同义务时,企业需走非过失性辞退路径。这条路径的每一环都带有强制性的程序设定,少走一步便满盘皆输。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这里的医疗期并非单纯的治疗周期,而是根据员工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计算的法定保护期。医疗期满后,企业必须先评估员工能否从事原工作;若不能,必须主动、合理地另行安排工作。另行安排的工作不能带有惩罚性或侮辱性,薪资待遇应与员工当前身体状况相匹配。两次考核均无法胜任,才能触发解除权。

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同样需要履行提前通知或代通知金义务。不胜任的认定极度依赖绩效考核体系。绩效评分表必须包含客观量化指标,且需员工签字确认。末位淘汰绝非不胜任的代名词,排名靠后不等于无法完成工作任务。确认不胜任后,企业必须安排培训或调岗。培训要有签到表、培训内容及考核结果;调岗要有书面变更协议或调岗通知。经过这一轮辅导或换岗,员工再次考核仍不达标,解除权才算成熟。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企业亦可解除合同。客观情况的认定标准极为严格,仅限于企业迁移、被兼并、资产转移等导致原岗位消失的重大变故。企业内部组织架构调整、部门撤并,往往被裁判机构视为企业自主经营行为,不属于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适用此条款时,协商变更环节不可或缺。企业必须拿出具体的替代方案,如提供其他岗位,不能仅作形式上的询问。

四、合同终止的隐含陷阱与补偿计算

相较于解除,合同终止看似简单,实则暗藏诸多易被忽视的合规要求。期满终止与法定终止在补偿规则上存在显著差异。

劳动合同期满终止,用人单位同意续订劳动合同且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用人单位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实操难点在于“维持或提高条件”的证明。企业发出的续签通知必须明示新合同的薪资、岗位、工作地点等核心条款。若新合同增加工作量却维持原薪资,或降薪调岗,均会被视为降低原条件,员工拒绝续签,企业仍需支付补偿。若企业直接不再续签,则必须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

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合同终止。此时企业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但需注意,员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与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并非完全等同。部分员工达到退休年龄但因社保缴费年限不足无法享受待遇,企业直接终止合同可能面临争议。稳妥做法是在员工达到退休年龄前,核实其社保缴纳情况,及时协助办理退休手续或提前做好沟通预案。

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劳动合同终止。这种情形下,企业必须支付经济补偿金。决定解散的企业,需注意清算程序的合法性,依法将员工的工资、补偿金等列为第一顺序清偿。在清算完毕前,不得随意停止为员工缴纳社保,否则可能引发行政干预。

五、经济补偿与赔偿金的适用界分

补偿金的计算是劳动争议的焦点,N、N+1、2N的适用场景必须清晰切割,避免计算错误导致被动违约。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这里的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包含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按应发工资计算,而非实发工资。

当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这便是常说的高薪封顶规则,仅适用于高收入群体,且封顶的仅是计算基数和工作年限,并非直接剥夺其获偿权利。

代通知金仅在非过失性辞退的三种法定情形下产生,即医疗期满、不胜任工作、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企业未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的,需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代通知金的标准按劳动者上一个月的工资标准确定,不采用十二个月平均值。协商解除、过错性解除、期满终止等情形,均不存在代通知金的适用空间。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2N的触发前提是违法解除或违法终止。一旦企业被认定违法,直接适用2N惩罚性规则,此时不再叠加支付经济补偿金。企业需审慎评估单方解除行为的合法性,一旦败诉风险极高,2N的成本远超合法解除的N或N+1。

结语

用工退出机制的设计与执行,考验的是企业日常管理的颗粒度与合规意识。每一份签字的考核表、每一次合规的送达回执、每一场按章召开的民主程序,都是在为可能到来的人员退出积累合法筹码。与其在争议发生时寻找托辞,不如将合规动作前置到入职签约、在岗考核的每一个日常环节中。把制度做实,把证据做细,才是规避解除与终止风险的根本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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