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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场冲突一旦升级为肢体摩擦,企业往往倾向于以严重违纪为由将涉事员工开除。员工随后提起劳动仲裁索要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案件屡见不鲜。打架是否必然构成解除劳动合同的合法事由?企业拒绝支付赔偿金的主张能否获得支持?这背后并非简单的道德判断,而是对规章制度有效性、冲突性质界定及证据链完整性的严密审查。理清裁判逻辑,是企业防范用工风险的前提。

一、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依据与底层逻辑
员工在工作场所发生肢体冲突,企业选择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最常援引的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该条款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同时,若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用人单位同样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在日常用工管理中,企业极少能直接以员工被追究刑事责任为由开除打架员工。肢体冲突往往达不到刑事立案标准,多数停留在治安管理处罚层面,甚至仅仅是内部纪律问题。企业解除劳动合同的底气,几乎全部建立在“严重违反规章制度”这一条款上。
这就引出一个核心问题:打架行为是否自然等同于“严重违纪”?法律并未给出绝对肯定的一般性规定。司法实践中,裁判机构审查的起点,永远是企业规章制度的具象化程度。如果制度中仅仅笼统地写着“严禁打架斗殴”,而没有将打架的具体情形、后果严重程度与解除劳动合同的处罚后果对应起来,企业就容易在仲裁中陷入被动。制度规定的明确性,是判定员工行为是否达到解除门槛的第一道关卡。
二、裁判视角的精细化拆解:打架性质与过错界定
即便企业制度对打架行为有明文规定,裁判机构也不会机械适用规则。法庭或仲裁委会对冲突的起因、经过、后果进行精细化拆解,以此判断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具备合理性。
冲突的起因与过错程度是审查重点。工作场所的肢体冲突成因复杂。一类是因工作琐事引发的情绪失控,双方互不相让演变为互殴;另一类是单方无端挑衅、蓄意殴打他人。如果员工属于正当防卫或被动挨打,企业在处理时采取“各打五十大板”的方式,将防卫方一并开除,这种处理方式在司法审查中极难站住脚。正当防卫是合法权利,员工面对不法侵害采取的制止行为,不应被定性为违纪。
行为的发生场景与影响范围同样关键。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内打架,不仅违反劳动纪律,还可能破坏生产秩序、危及同事安全,违纪的严重性较高。若冲突发生在下班后的非工作场所,且与工作内容毫无关联,企业直接援引规章制度解除劳动合同,其合理性就会大打折扣,除非制度明确将管辖范围延伸至工作场所与时间之外,且这种延伸具备正当理由。
后果的严重性是不可忽视的考量因素。轻微的推搡、拉扯未造成实质伤害,与导致他人轻伤、重伤甚至引发停工停产,在评价体系上有着本质区别。对于未造成严重后果的轻微肢体冲突,直接施以解除劳动合同这一最严厉的处罚,往往会被裁判机构认定为处罚畸重,违背了比例原则。企业处罚的程度,必须与员工违纪的严重程度相匹配。
三、企业败诉的高频雷区:规章制度的效力瑕疵
许多企业在应对员工索要赔偿金的仲裁时败诉,问题并非出在员工打架的事实认定上,而是栽在了规章制度本身的效力瑕疵上。
制度内容的合法性是底线。有些企业为了强化管理,在规章制度中规定“凡打架者一律开除,且扣发当月工资”。这种带有经济处罚性质的条款,因违反了《工资支付暂行规定》中关于扣除工资的限制性规定,属于内容违法。内容违法的规章制度,自始无效,不能作为管理依据。
制度制定的民主程序是生命线。《劳动合同法》第四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纪律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缺少讨论和协商程序的制度,哪怕内容再合理,也无法作为裁判的依据。企业在庭审中常常无法提交会议纪要、意见征集表等证明民主程序履行的材料,导致制度被排除在定案证据之外。
制度向劳动者的公示是生效前提。制度再完善,若员工不知情,对其也不产生约束力。公示不仅要求企业将制度下发,还要有证据证明员工已知晓。仅仅在公告栏张贴、在公司内网发布,在员工否认知晓的情况下,企业往往难以自证。签字确认的纸质回执、入职培训的签到记录,才是最稳妥的公示证据。如果打架员工主张从未见过相关规定,企业又拿不出公示证据,败诉就成了必然结果。
四、事实认定与证据链构建的实务难点
打官司打的是证据。员工是否真的实施了打架行为,企业负有举证责任。许多案件由于事发突然、监控死角或证人不愿出庭,导致企业无法形成完整的证据闭环。
监控录像是最直接的客观证据。但现实中,监控画面模糊、角度受限或者录像被覆盖的情况比比皆是。这就需要企业依赖证人证言。然而,证人往往与涉事双方存在同事关系,出于人情或避嫌心理,证人证言的客观性常受到质疑,甚至出现证人当庭翻供的情况。
公安机关的接处警记录及询问笔录,具有极高的证明效力。发生严重肢体冲突后,企业第一时间报警,由警方介入调查并制作笔录,能够最大程度还原客观事实。警方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更是认定员工存在打架斗殴行为的铁证。如果企业能在冲突发生后及时引入公权力固定证据,后续的解除劳动合同操作将稳固得多。
涉事员工本人的书面陈述同样重要。事发后,企业应要求涉事双方分别书写事件经过。这些书面材料不仅能还原事实,还能锁定员工对自身行为的自认。若员工拒绝书写,企业可通过谈话笔录的形式记录,并让其签字确认。缺乏员工自认的证据体系,一旦员工在仲裁阶段改变说法,企业就会陷入被动。
五、合规解除的操作路径与风险隔离
处理打架员工,企业必须遵循严谨的程序逻辑,任何环节的疏漏都可能导致合法解除演变为违法解除,从而面临支付赔偿金的风险。
事发现场的处置必须果断。一旦发生肢体冲突,应立即制止,隔离涉事人员。若有伤情,及时送医并报警。在警方到来前,保护好现场,调取并备份相关监控录像。这一阶段的核心是固定证据,防止证据灭失。
调查核实阶段要做到全面客观。不要偏听偏信,应向涉事双方、现场目击者分别了解情况,制作详细的调查笔录。重点查明冲突的起因、谁先动手、造成的后果。如果查明存在正当防卫的情形,必须将防卫方与挑事方区分处理,绝不能搞连带处罚。
审查规章制度与事实的匹配度。在做出解除决定前,重新审视本企业的规章制度。打架行为是否在制度中有明确列举?制度是否经过民主程序并公示?拟作出的处罚是否与违纪程度相当?如果制度存在漏洞,切忌强行解除,可考虑采用协商解除或调岗降薪等替代方案,降低违法风险。
履行通知工会的法定程序。建立工会的企业,在向员工送达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前,必须将解除理由通知工会。未事先通知工会即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即便实体理由充分,同样构成违法解除。通知工会需留存书面回执。
解除通知书的送达必须合规。通知书应明确解除的具体依据,包括违反的规章制度条款及具体事实。送达地址需按照员工入职时确认的通讯地址发送,并保留签收回执。若员工拒收,可采用公证送达或在主流媒体公告送达的方式,确保送达效力。
结语
工作期间打架绝非不可触碰的红线,一开了之更非零风险的管理手段。企业在面对此类事件时,需要剥离情绪,回归规则本身。打赢一场劳动争议,靠的不是事后的巧舌如簧,而是事前扎扎实实的制度建设和事发时严密的证据保全。将规章制度的漏洞补齐,把程序正义落到实处,才是规避赔偿金风险、实现有效用工管理的正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