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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龄人员上班猝死谁担责?二审改判说理揭示劳务风险边界

2026-06-17

红海云

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且已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人员,继续在单位提供劳动时突发疾病猝死,用人单位究竟要不要赔钱?这类纠纷在司法实践中频发,一审与二审的裁判逻辑往往存在显著差异。一审有时会基于客观损害结果或模糊的法律定性,作出要求单位承担较高比例赔偿的判决;而二审法院通常会对双方法律关系及侵权责任构成要件进行更严密的梳理。近期一起典型案件的二审改判,清晰揭示了此类情形下的裁判规则,对企业的用工管理具有直接的警示与参考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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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身份转变带来的法律关系质变

处理超龄人员用工纠纷,首要问题是厘清双方到底构成何种法律关系。这直接决定了后续的法律适用与赔偿路径。

对于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超龄人员,其与单位之间不再成立劳动关系,而是劳务关系。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明确规定,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合同终止。这意味着,当一个人开始领取养老金,其在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者主体资格便发生了实质转变。

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虽只有一字之差,法律后果却天差地别。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承担着严苛的无过错责任,只要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即可视同工伤,由工伤保险基金或单位支付工亡待遇。而在劳务关系中,双方地位平等,受民法典调整,不再适用工伤保险条例。提供劳务者在劳务过程中受到损害,适用的是过错责任原则。单位是否需要赔偿,核心在于其对损害的发生是否存在过错。

实务中,许多用人单位存在认知误区,认为只要员工在单位出事,单位多少都要赔钱。这种观念在遇到超龄人员时往往会引发争议。一审法院在审理时,有时会因为死者家属的弱势地位,或者对法律关系定性的模糊,倾向于适用公平原则或认定单位存在轻微过错,从而判决单位承担一定比例的赔偿责任。这种裁判思路在二审中经常被纠正。

二、侵权责任构成要件的严格审查

当超龄人员上班期间猝死,家属提起诉讼时,案由通常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此时,法院审查的重点不再是是否符合工伤条件,而是侵权责任是否成立。

侵权责任的成立需要满足四个要件:违法行为、损害事实、因果关系和主观过错。在猝死案件中,损害事实明确,争议焦点往往集中在单位是否存在违法行为以及该行为与猝死之间是否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猝死多由自身潜在的基础疾病引发,这是案件审理的客观背景。家属若要求单位承担赔偿责任,必须举证证明单位存在过错,且该过错与猝死结果之间存在相当因果关系。常见的抗辩理由包括单位安排了超负荷工作、加班加点、工作环境恶劣等。

在二审改判的案件中,法院对因果关系的审查尤为严格。如果死者本身患有严重的心脑血管疾病,在正常工作时间内突发疾病倒地,单位并未安排明显超出常人承受限度的工作任务,那么猝死的主要原因是自身疾病。此时,即便单位在工作安排上存在一些瑕疵,如果这些瑕疵并不足以直接诱发疾病,法院也不会轻易认定因果关系成立。

一审法院有时会基于客观存在的工作事实,推定单位存在一定过错,判决承担百分之十到二十不等的赔偿责任。二审法院则更强调举证责任的分配。谁主张谁举证,家属无法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单位存在强令冒险作业或严重超时加班等违法行为的,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这种改判并非否定损害的客观存在,而是严格恪守了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防止过错责任原则在实践中被公平原则滥用。

三、安全保障义务与救助义务的边界

在审查单位是否存在过错时,法院还会重点关注单位是否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和突发疾病时的救助义务。这是许多案件中被判承担次要责任的关键所在。

作为劳务活动的组织者,用人单位对提供劳务者的生命健康负有合理的注意义务。这种义务体现在两个阶段:一是事前预防,二是事中救助。

事前预防要求单位提供安全的工作环境,不安排患有特定疾病的员工从事禁忌工作。对于超龄人员,虽然法律未强制要求进行入职体检,但如果单位明知或应知其患有不宜从事高强度工作的疾病,仍予以安排,则可能被认定存在过错。

事中救助则是更为核心的审查点。当员工在工作岗位突发疾病倒地,单位是否及时拨打了急救电话,是否采取了力所能及的初步急救措施,是否安排人员陪同就医。如果单位在员工发病后无人过问,延误了最佳抢救时机,即便疾病是主因,单位也会因未尽到合理的救助义务而被判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在部分二审改判案件中,一审可能以单位未提供体检、未及时送医为由判决承担较高比例责任。二审则会细究未体检与猝死之间的因果联系,若死者所患疾病属于常规体检难以发现的隐疾,未体检与死亡结果之间便缺乏因果关系。但对于发病后明显存在的延误救治情形,二审通常仍会维持单位承担一定责任的认定,只是会在说理部分明确指出,这种责任源于未尽救助义务,而非工作安排本身存在过错。

四、企业实操层面的风险阻断机制

面对超龄人员用工的高风险属性,企业不能因劳务关系不受劳动法严格规制就掉以轻心。二审改判的裁判逻辑提示企业,必须在日常管理中建立完善的风险阻断机制,用规范的制度来对抗潜在的侵权索赔。

入职把关是第一道防线。招用超龄人员时,务必确认其是否已经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并保留相关凭证。同时,应当安排进行入职体检,重点排查心脑血管方面的隐患。体检合格方可上岗,且在劳务协议中明确约定工作岗位的性质和强度,避免安排超龄人员从事重体力或高风险工作。

日常管理留痕是关键。严格执行工作时间制度,避免安排超龄人员加班。确需延长工作时间的,必须取得本人同意并做好记录。工作场所应配备必要的急救设备和药品,对管理人员进行基础急救培训。一旦发生员工晕厥、胸痛等突发状况,第一时间拨打120急救电话,并安排人员陪同前往医院,全程保留就医记录和通话记录。这些看似繁琐的步骤,在未来的诉讼中都是证明单位尽到救助义务、无主观过错的铁证。

商业保险是不可忽视的风险转移工具。由于超龄人员无法参加工伤保险,企业应当为其购买雇主责任险或意外伤害险。在购买时需仔细阅读免责条款,确认猝死是否在理赔范围内。部分保险产品对超龄人员有保额限制或特殊条件,必须向保险公司如实告知被保险人的年龄和健康状况,避免事后理赔遭拒。

劳务协议的条款设计同样重要。协议中应明确双方系劳务关系,约定工作内容、时间、报酬及双方权利义务。可以约定提供劳务期间发生意外或突发疾病的处理流程,但需注意,任何免除单位法定救助义务的条款均属无效,不可抱有侥幸心理。

结语

超龄人员上班猝死引发的赔偿争议,考验的是司法对过错责任的精准把握,也考验着企业的合规管理能力。二审法院对一审说理的改判,释放出明确的信号:劳务关系下,单位担责的依据是过错而非结果。企业唯有将用工管理做在平时,把体检、排班、急救等环节做实做细,才能在意外降临时,有理有据地划清风险边界,避免因管理疏漏而承担本可避免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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