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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员工生病住院、出院后继续休养,是用工管理中最容易“卡”在证据与程序上的场景:企业一旦以“自动离职”退工、停缴社保,往往会被追问解除依据是否充分、通知是否到位、证据链是否闭合。结合一则争议案例,可清晰看到仲裁审查的核心逻辑:并非员工没到岗就等同自动离职,关键在于意思表示、医疗期管理和举证责任的分配。对HR与管理者而言,提前把流程和留痕做扎实,往往比事后补救更重要。
一、争议从哪里来:没返岗≠自动离职
在病休纠纷里,“自动离职”常被当作一种管理口径:员工长期不来上班、病假条也未续,企业多次联系无果,于是直接按员工“自行解除”处理,办理退工并停止缴费。问题在于,劳动关系的解除并不以企业单方口径为准,更不以“未出勤”这一现象就能当然推导出“自愿离职”。
从裁审视角看,判断是否属于员工个人解除,通常绕不开两条主线:
- 员工是否作出清晰、可识别的离职意思表示:例如明确提出辞职、提交书面辞呈、在沟通中明确表示不再履行劳动合同等。
- 企业是否存在单方作出解除决定的行为:例如办理退工、停缴社保、移出工作群、收回账号/工牌、拒绝安排排班等,这些外观行为往往会被理解为企业主动终止劳动关系。
案例中,员工因病住院并经历手术及后续治疗,出院后仍需休养。企业在其未返岗期间,最终以“个人解除合同”为由办理退工。仲裁结果支持了员工的请求,核心原因并不复杂:企业无法证明员工“主动离职”,而企业实施了退工、停保等行为,解除后果由企业承担。
对用人单位来说,“自动离职”并非不能用,但它更像一种需要严密证据支持的事实认定,而不是一个可以替代法定解除路径的快捷按钮。
二、仲裁关注的关键点:举证责任与证据含金量
病休期间的争议,往往演变为“各说各话”:员工说仍在治疗与康复,企业说已通知返岗且员工不来。此时,举证责任怎么分、证据是否成链,基本决定了胜负。
争议处理中常被直接适用的一条规则是: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这条规定在“自动离职”争议中的现实含义是:
- 企业主张员工自动离职,就要证明员工存在解除意思表示或严重违纪事实
仅凭“没来上班”“病假条没交”“联系不上”通常不足以证明员工自愿解除。仲裁更关注:员工是否明确表态不再工作、是否拒绝沟通、是否经合法有效的通知仍拒不到岗且无正当理由。 - 员工提供的沟通记录,往往足以动摇“自动离职”认定
案例中,员工通过聊天记录表达“术后后遗症仍严重,需要时间康复”“再给一点时间”,并在后续询问“公司这边是辞退我了是吗”。这些内容至少表明:员工并未表达离职意愿,反而在确认劳动关系状态。只要这些记录能够形成基本可信度,企业就需要拿出更强的反证。 - 企业常见“证据不够用”的原因
很多单位会提交派工单、工资条、零散聊天截图等,但它们往往只能证明“工作安排曾存在”“工资发放曾发生”,难以证明“已向员工送达返岗通知并告知后果”“员工拒绝返岗且无正当理由”“员工自愿解除”。证据缺口一旦出现,企业就容易落入举证不能。
三、病假、医疗期与“退工停保”:三条高风险红线
在病休场景中,企业最大的风险通常不是“员工不来上班怎么办”,而是处理动作触碰了三条高频红线。
1)把“未续病假条”等同于“无故旷工”
员工未继续提供病假材料,确实会给管理带来困难,但处理路径仍应遵循制度与程序:要求补充材料、安排复诊证明、启动指定医院复核、进行旷工认定前的告知与申辩等。直接跳到“自动离职/个人解除”,在争议中往往站不住。
更现实的情况是:员工处于治疗与康复阶段,医疗证明开具存在时间差,或未能及时按公司流程提交。若员工能够证明其客观处于病休状态,企业仅凭手续瑕疵就作出最严厉后果处理,通常风险较高。
2)在关系未依法解除前,先行退工并停缴情形
退工与停缴社保,属于对劳动关系状态影响极强的外观行为。在案例里,企业办理退工并停缴社保,被视为其单方终止劳动关系的重要表现之一。很多争议并非从“解除通知书”开始,而是从社保断缴、系统退工、考勤清零等行为开始。
对企业而言,如果确需解除劳动合同,也应先把解除依据、程序、通知与证据做完整;否则一旦被认定为违法解除,赔偿责任与补缴情形往往随之而来。
3)忽视医疗期管理的事实审查
员工因病享有医疗期保护并不意味着永远不能解除,但医疗期内的解除条件、解除理由、程序要求更为严格。实践里,一些单位在未厘清医疗期起算、病假审批、复工评估的情况下就做退工处理,很容易被认定为事实不清、程序欠缺。
四、企业想降低争议:不要把问题押在“自动离职”四个字上
把风险降下来,关键不在于找到一个“听起来合理”的定性,而在于把管理动作拆成可证明、可复核的闭环。对HR与管理层,建议从四个环节做“可执行”的改造。
1)把病假管理制度写清楚,也要“跑得通”
制度至少要覆盖这些要点,并确保员工可触达、可理解、可执行:
- 病假申请路径(线上/线下)、提交时限、可接受的医疗材料范围
- 续假规则:到期前多久补交材料、无法按时提交的处理方式
- 指定复核机制:必要时要求复诊证明或参与劳动能力与返岗适配评估
- 未按流程提交时的纠偏流程:提醒、补正、申辩窗口与后果告知
- 医疗期届满后的安排:体检、返岗评估、岗位调整与培训衔接
制度的价值不在“写得严”,而在“过程可留痕”。很多败诉点并非制度没有,而是流程没走完、证据没留下。
2)通知与送达要做到“可证明”
当企业要求员工返岗、补充材料或参与评估时,建议用能证明送达的方式完成通知闭环,例如:
- 书面通知(快递签收/邮寄回执/电子签收)
- 企业微信、OA、短信等可导出日志的渠道
- 多渠道并行,同时保留截图、导出记录与操作人信息
仅有口头通知或零散聊天,遇到争议时证明力偏弱。更关键的是,通知内容要清晰:要求员工做什么、在何时前完成、未完成可能导致的处理后果、申辩与沟通渠道。
3)把“返岗评估—岗位调整—解除路径”做成标准动作
当员工病休较长、恢复情况不明时,企业更稳妥的做法通常是:
- 先进行返岗体检或健康状况确认
- 结合岗位风险与工作内容,做出返岗适配评估
- 无法胜任原岗时,先尝试合理调岗或安排过渡性工作
- 调整后仍不能胜任或符合其他法定情形,再进入解除程序,并同步完成必要的内部程序与证据固化
这样做的好处是:即便走到解除,也能证明企业已提供合理安排与管理善意,争议风险显著下降。
4)社保、退工、系统权限:动作顺序要谨慎
在解除尚未依法确定前,不宜先行做“不可逆”的外观动作。实践里,很多单位为了方便管理,先把员工移出群、停用系统账号、停缴社保、在系统里做退工,结果在仲裁中反而成为“单位单方解除”的证据。
更可取的方式是:在不影响信息安全的前提下,先通过岗位交接、权限分级、临时冻结敏感权限等方式控风险;待解除依据与程序完备后,再完成退工与缴费状态调整,避免因顺序问题被动。
五、员工端的合规自保:三类材料最关键
从员工角度,病休期间最需要做的是把“真实病休状态”与“持续沟通意愿”留下证据链,降低被误判为旷工或自动离职的风险:
- 医疗材料连续性:诊断证明、出院记录、复诊记录、医嘱建议休息时间等,尽量形成时间连续。
- 请假流程的可追溯:请假申请、审批记录、邮件或聊天的提交记录;若来不及走流程,至少要先说明情况并补交。
- 沟通留痕:明确表达仍希望保留劳动关系、病情恢复进度、预计复工时间;对返岗通知如确实无法到岗,应说明原因并提供相应材料。
案例中,员工聊天记录显示其持续说明病情并请求时间,这类证据在“是否存在离职意思表示”的判断上,往往具有决定性影响。
六、回到案例结论:为什么会被认定为违法解除
案例的核心不在“员工有没有交续假条”,而在两个事实链条:
- 员工多次沟通表达康复需要时间,并未作出离职意思表示;
- 企业以“个人解除”为由办理退工、并停缴情形,但无法提供足够证据证明员工主动解除,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在此基础上,争议处理认定企业解除行为违法,并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八十七条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对企业而言,这一结果传递的信号很明确:当劳动关系解除的“发起方”事实上是企业,就需要把解除的实体依据与程序证据做到经得起审查;用“自动离职”包装退工,反而可能把风险放大。
结语
员工因病休养期间未返岗,企业当然需要管理秩序,但更需要把管理建立在可证明的流程之上:病假制度可执行、通知送达可追溯、医疗期节点可核算、返岗评估与调岗安排可落地。与其在争议发生后争论“算不算自动离职”,不如在每一次沟通、每一份通知、每一次系统操作中,把证据链补齐、把动作顺序做对,才能真正把劳动争议控制在可承受范围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