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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不少企业在处理历史遗留用工问题时,常会冒出一个判断:员工离职多年、公积金欠缴“时间久了”,是否就无法再追缴。2025年深圳一份行政判决给出清晰信号——在住房公积金欠缴情形下,管理中心责令补缴并不当然受“追缴时效”限制。对企业与HR而言,这意味着公积金合规不仅是当期成本管理,更是长期“可回溯”的用工风险管理,需要把缴存基数、人员口径与证据留存做到可核查、可解释、可闭环。
一、先把结论说清:缴存是强制义务,欠缴情形具有可追溯性
住房公积金并非“企业福利可选项”。在实践中,之所以会产生“可不缴、可少缴、久了就算了”的误解,往往来自两类情形:一是企业以地方口径差异为由,简单套用某地规则到全国;二是历史上基数申报、工资口径与劳动关系证据不完备,导致“算不清、说不清、拖着看”。
在2025年深圳盐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5)粤0308行初3132号行政判决中,争议核心就是: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某公司为员工补缴情形,是否存在所谓“两年处理期限”或其他追缴时效限制。法院的裁判要点包括:
- 缴存住房公积金属于用人单位的法定强制性义务;只要存在逾期不缴或少缴情形,管理中心可以依法处理。
- 现行《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相应法律法规并未设定“追缴时效”;以“时间久远”为由对抗责令补缴,缺乏直接规则支撑。
- 员工离职并不当然导致在职期间公积金权益消灭,离职并不能成为拒绝补缴的理由。
对企业的管理含义也很直接:公积金欠缴不是“过期作废”的历史问题,而是可能在劳动争议、投诉核查、执法检查中被重新拉回台面的问题。
二、典型判决拆解:企业常见抗辩点为何难以成立
这起案件中,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作出《责令限期缴存决定书》,责令企业为员工补缴2010年12月至2016年10月住房公积金10637元。企业主要诉求是撤销该决定,其常见抗辩逻辑在很多城市都能看到,值得HR对照排查。
1)“员工已离职,所以无需补缴”——难点在于权益并不随离职消灭
法院在裁判理由中明确指出:职工在职期间的住房公积金权益不因离职而消灭。企业若把“离职”当作历史欠缴情形的终止符,往往会在投诉处理与行政诉讼中处于被动。
2)“太久了,追缴应当有时效/两年期限”——难点在于规则缺口不等于当然免责
该案直接回应了“追缴时效”的争议:相关法规并未规定住房公积金追缴时效,只要存在逾期不缴或少缴,管理中心可依职权处理。企业用“处理期限”去类比一般行政处理的时间边界,在住房公积金欠缴语境下未必能成立。
对企业来说,重要的不只是“有没有时效”,而是要接受一个现实:一旦进入核查程序,争议重点会迅速转向“劳动关系是否成立”“工资基数如何确定”“企业是否尽到举证与核对义务”。
3)“员工未提供劳动合同,投诉材料不足”——难点在于工资与缴费痕迹本身就可能构成核算基础
本案中,企业提出员工未提交劳动合同。但法院认为:劳动合同并非受理投诉必须提交的材料;在个案中,银行流水、个人所得税清单、社保清单等材料已足以支持应缴数额核算。
这对HR是一个非常现实的提醒:一旦企业自身劳动合同、工资表、个税申报、社保缴费、考勤与入离职手续之间存在断裂,外部证据链(如流水、个税、社保)反而可能成为认定和核算的主要依据,企业在“事实可核查性”上容易被动。
三、欠缴/少缴的法律后果:不止补缴,还有罚款与曝光追责
企业对公积金的风险评估,不能只盯着“补多少”。在合规框架下,欠缴情形往往伴随管理性处罚与信用性后果,且可能被纳入常态化执法检查。
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的两条规定,是企业最需要逐字对照的底线条款:
第三十七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从管理动作看,很多地区会通过单位自查自纠与执法抽查结合的方式,重点核对三类事项:单位账户设立是否及时、个人账户是否全员覆盖、是否按时足额缴存及是否存在逾期/少缴/未缴情形。若企业对核查不反馈、自查不整改、整改不到位,还可能面临进一步执法处理、失信曝光与责任追究等后续动作。
对HR负责人而言,公积金合规不应被归类为“行政杂项”,而应作为用工合规的基础设施:一旦在外部核查中被认定存在系统性欠缴,修复成本往往远高于日常规范缴存。
四、缴存基数怎么定:工资口径与数据链路要一致
补缴争议最常见的“争点”不是是否应缴,而是“按什么基数、补多少”。该案中,法院对基数核算方式给出明确支持:管理中心可结合银行流水、个税与社保缴费信息推算应发工资作为缴存基数。
与此对应,《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六条对计算逻辑给出了清晰口径:
“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企业内部若存在“工资表口径”和“个税/社保申报口径”长期不一致、或补贴津贴项目随意切换归类,就容易在补缴核算时出现解释困难。更稳妥的做法是把口径前置统一:薪酬结构、工资条项目、个税申报、社保缴费基数、公积金基数申报做到同源数据与可追溯调整记录,避免临到核查才“回头补账”。
五、试用期到底要不要缴:同一制度下的地方差异,HR要按属地规则落地
“公积金强制”并不等于所有细节全国完全一致,试用期是否缴存就是典型差异点。素材所示的两种口径,恰好能帮助企业建立正确方法:以用工所在地规则为准,避免跨地区经验直接套用。
在浙江,地方性规定对“职工”范围作出排除性表述:
前款所称职工,不包括离退休职工、合同试用期内的职工和外籍职工。
这意味着在浙江省的规则框架下,试用期是否缴存可能存在可不缴的空间,但仍需结合企业制度、合同约定与当地具体操作要求稳妥处理。
而在东莞的答复口径中,强调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单位应为在职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并按“录用之日起30日内办理缴存登记”“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的逻辑执行。
对全国多地用工的企业来说,最忌讳的是“用一个城市的经验做全国模板”。更可控的做法是建立属地规则台账:将试用期、入职当月/次月起缴情形、基数上下限、比例区间、补缴流程与材料清单固化为HR操作规范,并与薪酬核算周期联动。
六、企业与HR的可执行清单:把“可追溯风险”变成“可控流程”
围绕“可能被追缴且不当然受时效限制”的现实,企业更需要一套可落地的合规机制,而不是等投诉发生后再被动应对。
1)把“全员覆盖”做成硬规则
- 新设立单位、单位账户、员工个人账户的办理时点要可核查;入职30日内登记与账户设立要形成流程闭环。
- 对外包、派遣、关联公司流转、项目制用工等特殊人群,提前确认缴存主体与责任边界,避免“谁该缴”说不清。
2)把“基数一致性”做成数据标准
- 工资表、个税、社保、公积金基数四套口径尽量同源;历史调整要留痕。
- 员工调薪、岗位变动、补贴结构变化等触发基数变化的事项,建立自动提醒与复核机制。
3)把“证据留存”做成常态动作
- 劳动合同、入离职手续、工资条/工资表、个税申报、社保缴费凭证、银行代发明细等资料形成电子化归档与可检索目录。
- 对历史遗留数据缺口,优先做“可核查补齐”,而不是仅在财务账面做数字修正。
4)把“自查自纠”做成年度例行
- 以在职员工清单为主线,逐月核对是否全员缴存、是否足额、是否按时报送。
- 一旦发现欠缴情形,尽早与员工沟通并按流程补正,避免进入投诉—核查—责令补缴的更高成本路径。
结语
住房公积金缴存的关键,不在于“能不能拖过去”,而在于企业是否具备长期可核查、可解释的合规能力。2025年深圳这起案件释放出的信号是明确的:在欠缴、少缴情形下,试图用“时间久远”对抗补缴,空间有限;真正决定风险大小的,是劳动关系与薪酬数据是否清晰、缴存流程是否闭环、资料是否可追溯。对HR而言,与其把公积金当作单点事务,不如把它纳入用工合规的基础设施建设,用流程与数据把历史风险压到最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