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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已享受养老金的退休保安,在夜班岗位上突发心源性猝死,其生命轨迹戛然而止。这起悲剧背后,一场关于用人单位责任的拉锯战从一审延续至二审:一审法院基于公平原则判令补偿,而二审法院却截然不同,直接认定用人单位存在过错。这起判决的逆转不仅关乎一个家庭的慰藉,更向所有企业发出了一个清晰信号:在聘用高龄劳务人员时,“劳务关系”并非规避一切管理责任的“免责金牌”,合理的注意与审慎的管理义务,是企业不可逾越的法律红线。
一、从一桩悲剧看返聘用工的法律定性与初始判决
季某,一位出生于1956年的城镇职工退休人员,在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之余于2023年2月进入一家公司担任保安。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合同,工作模式是白班与夜班两班倒,其中夜班从下午5点持续到次日早上7点。入职时,公司并未安排季某进行健康体检。2024年5月27日早上7点,正值夜班结束的季某在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尽管经120急救送医,仍抢救无效死亡,死亡原因为心源性猝死。
这起事件迅速进入法律程序,核心争议点在于:作为用工单位,公司是否需要对季某的死亡承担责任?
一审法院首先对双方的法律关系进行了界定。根据当时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二条第一款关于“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者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而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的规定,季某作为退休返聘人员,与公司之间构成劳务关系,而非劳动关系。
这一界定直接决定了责任适用的基础——由于是劳务关系,公司没有为季某缴纳工伤保险的法定义务,因此无法直接套用《工伤保险条例》中关于未缴纳工伤保险则由用人单位承担赔付责任的条款。案件的处理回归到了民法典的框架内,适用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的过错归责原则。
一审法院审查后发现,公司在事发后及时将季某送医,从现有证据来看,难以直接认定其行为与季某的猝死之间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或主观过错。因此,公司不应承担过错损害赔偿责任。然而,法律同样追求公平。一审法院援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六条关于“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依照法律的规定由双方分担损失”的规定,认为公司作为劳务受益人,基于公平原则,应当给予死者家属适当的经济补偿。
由于公司购买了雇主责任险,法院最终判决由承保的保险公司向家属赔偿9万元。这个初审判决看似在法律框架内找到了一个平衡点,以“公平”为名,为悲剧画上了一个句号,但保险公司对这一结果并不认同,提起了上诉,坚称公司无过错即无责任。
二、二审逆转:为何“无过错”变成了“有过错”?
二审法院的审理成为了整个案件的关键转折点:上诉方保险公司坚持认为,既然一审已认定双方为劳务关系且公司无过错,那么公司就无需承担任何赔偿责任,自然也不应由保险公司进行赔付。然而,二审法院并未停留在“劳务关系=无过错责任”的简单逻辑上,而是将审查的焦点转向了更深层的问题:用人单位在具体的管理行为中,是否尽到了针对高龄劳务人员的特殊、合理注意义务。法院的答案是:没有。
二审法院从两个关键维度,重新构建了公司的“过错”画像:
第一个维度,是基本健康审查义务的缺失。季某入职时已年满66周岁,属于典型的高龄劳务人员。虽然保安工作不属于重体力劳动,但夜间长时间值守对从业者的心血管系统等身体机能仍有一定要求,而公司作为接受劳务的一方,在明知季某年龄的情况下,理应对其基本健康状况进行必要审查,即安排入职体检,以排查是否存在不适应岗位需求的潜在健康风险。这是一种最基本、最直接的注意义务,但公司未履行此项义务,使得一个可能存在健康隐患的人员进入了高风险工作时段,这种行为本身就构成了管理上的疏忽,与后续悲剧的发生存在一定的关联性。
第二个维度,是审慎用工管理义务的违背。公司在庭审中陈述,季某是“一天隔一天上班,一个月大约上15天左右”。这种说法听起来似乎工作量不大,对高龄人员颇为照顾。然而,公司自己提交的考勤表却给出了完全相反的证据:考勤表显示,在事发前的2024年3月和4月,季某的出勤天数分别高达25.5天和26天。这意味着他几乎每天都在工作,实际工作时长远超公司所声称的“月均15天”,这种高强度、无休整的排班对于任何一名员工都是巨大的消耗,更何况是一位年逾六旬的老人。公司未能对高龄雇员的工作时长进行合理安排与有效控制,明显未尽到审慎的用工管理义务。
基于这两点,二审法院认为,公司的行为与季某的死亡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行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规定,公司应当承担相应的过错损害赔偿责任,尽管其赔偿责任的具体金额仍可通过雇主责任险转嫁,但法律意义上的“过错”已经成立。最终,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深度复盘:企业聘用高龄人员的风险防控要点
季某案的终审判决为所有正在或计划聘用退休人员、超龄人员的企业提供了极具价值的镜鉴,它清晰地划定了法律对企业管理行为的期待边界,即“合理注意义务”不再是一个空泛的概念,而是可以具体到体检、排班等日常管理细节中。企业必须从观念上彻底转变,将高龄劳务人员的管理提升到风险防控的战略高度。
首先,落实并规范高龄人员入职体检制度是风险防控的第一道防线。体检的目的不仅仅是走形式,而是企业履行“合理注意义务”的核心环节。通过体检,企业可以了解应聘者的基本健康状况,评估其是否能够胜任岗位要求,特别是对于需要熬夜、久站或有潜在压力的岗位。体检报告应作为员工档案的一部分妥善保管。这既是对员工生命健康的尊重,也是在发生纠纷时证明企业已尽到注意义务的关键证据。拒绝体检或忽视体检结果,无异于将企业自身置于不可预测的法律风险之中。
其次,必须建立并执行针对高龄劳务人员的差异化、柔性化用工管理体系。这意味着在工作安排上要体现“审慎”二字。企业不能仅仅满足于不违反法定最高工作时长的规定,而应主动为高龄员工制定更为宽松和人性化的排班方案,例如严格控制连续工作天数,保证充足的休息间隔;避免安排长时间夜班或高强度加班;定期与高龄员工沟通,了解其身体感受和工作状态。案中公司口头承诺的“做一休一”与实际考勤的“连轴转”形成了鲜明对比,这正是其败诉的关键。因此,将人性化的管理理念转化为实实在在的考勤记录和工作安排,是避免“未尽审慎管理义务”指控的根本。
最后,要正确认识雇主责任险的角色与局限。购买雇主责任险是企业转移风险的有效财务工具,它可以在企业需要承担赔偿责任时,提供经济支持。然而,保险绝不能成为企业忽视管理责任的借口。案涉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是被保险人依法应当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这意味着只有当法院认定企业“应当”赔偿时,保险公司才会介入。如果企业能通过完善管理,从根本上避免过错的形成,也就无需启动保险理赔。保险是事后的补救,而合规管理是事前的预防。企业应将重心放在前者,将保险作为最后的保障,从而构建起从预防到转移的完整风险管理链条。
结语
季某案的判决折射出我国司法实践在面对老龄化社会用工问题时的精细化发展趋势,它提醒所有企业,当劳动力结构日益多元化,人力资源管理也必须随之进化。聘用经验丰富的退休人员是社会的共赢之举,但这背后附加了更高的管理伦理与法律责任。企业不能再简单地用“劳务关系”一概而论,而必须深入到具体的管理场景中,审视每一个环节是否尽到了对高龄劳动者应有的、合理的注意与关怀。从被动应对纠纷转向主动构建安全、合规、人性化的用工环境,才是企业在未来复杂用工格局中行稳致远的根本之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