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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未经请假批准提前溜号,回家路上遭遇交通事故,到底能不能认工伤?这是让不少HR和企业管理者深感困惑的实务难题。一边是员工确确实实违反了考勤纪律,擅自脱岗;另一边是员工受伤又是发生在回家的路线上。如果认定工伤,似乎是对违纪行为的纵容;如果不认,又往往在行政诉讼中败诉。近期的一起二审行政判决,对这类争议给出了明确的裁判尺度,厘清了“违反内部规章”与“法定工伤认定”之间的边界。

一、案情回溯:早退1小时引发的工伤认定拉锯战
周某是某机械公司的一名车工,薪酬按件计算。公司的冬季作息时间规定,下午的上班时段为12:30至16:30。2018年12月29日下午15时30分左右,距离规定的下班时间还有整整一个小时,周某在未向公司履行任何请假手续的情况下,自行离开公司。
离岗后,周某在回家途中遭遇交通事故受伤。经交警部门勘验认定,周某在该起事故中承担同等责任。医院诊断结果显示,周某右肩锁关节脱位,全身多处软组织损伤。
事后,周某向当地人社局提交了工伤认定申请。人社局经审查后,作出了认定工伤的决定书。这一结果让机械公司难以接受。公司认为,周某属于严重旷工违纪在先,其擅自离岗回家途中发生事故,根本不符合法定条件,于是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工伤认定决定。
案件的争议焦点非常集中:员工未履行请假手续提前一小时离岗,在途中发生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是否属于法律规定的“上下班途中”?能否据此认定为工伤?
二、裁判逻辑拆解:“合理时间”与“实质下班”的博弈
在一审审理中,机械公司提出强烈异议,主张周某提前一小时下班且未请假,属于擅自离岗办私事,不符合司法解释中关于“合理时间”的要件。
法院在审查这一诉求时,将目光投向了法律规定的底层逻辑。《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也明确,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审法院认为,周某未经请假批准提前下班,确系违反单位内部规章制度的行为。但这种违纪行为,并没有改变他“下班”这一行为的实质性质。他离岗的目的是回家,行进路线是下班路线,发生事故受同等责任,这些核心要素均符合法规设定。更为关键的是,早退违纪并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故意犯罪、醉酒或者吸毒、自残或者自杀”等不得认定为工伤的排除情形。据此,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公司的诉讼请求。
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坚持认为将早退纳入“合理时间”是对司法解释的扩大化,严重违纪行为不应受工伤法律保护。
二审法院在审理中给出了定调性的评判。法院指出,职工未经请假批准提前下班,属于违反单位内部规章制度的情形,用人单位可以依据规章制度对职工进行纪律处分。然而,违反内部规章制度与是否构成工伤,属于不同的法律关系。提前下班虽在时间上不属于标准作息时间,但其目的仍是下班回家,并未改变实质性下班的性质。只要不属于法定排除工伤的情形,就不影响工伤认定。最终,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合规边界:违纪归违纪,工伤归工伤
这起案件的判决思路,在当前司法实践中具有极高的代表性。它向企业传递了一个明确的信号:在工伤认定领域,违纪与工伤并不互斥。
很多企业在面对此类事件时,容易陷入一种逻辑误区:员工犯了错(早退),就不该享受保护(工伤待遇)。但在工伤保险法律制度的框架下,工伤认定的标准是法定的,它关注的核心是伤害是否因工作原因、在工作场所、在工作时间或者上下班途中发生,以及是否存在法定排除情形。
员工提前离岗,破坏的是用人单位的考勤秩序和劳动管理纪律。这种破坏的后果,应当通过劳动法赋予企业的管理权来救济,比如给予警告、记过甚至解除劳动合同等纪律处分。但工伤保险制度设立的初衷,是为了保障劳动者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分散企业的风险。只要员工受伤的因果链条符合法定条件,且没有触碰法定排除红线,就不能因为员工存在违纪行为而剥夺其工伤认定的资格。
从“实质性下班”的定性来看,员工早退回家,与正常下班回家在行为目的和路线上具有高度一致性。如果员工是借早退之名去办理私人事务,且路线发生了重大偏移,那自然不属于上下班途中。但如果仅仅是时间上的提前,目的地依然是住所,司法实践倾向于将其视为下班行为的提前发生,而非与工作完全无关的外出。
此外,人社局在答辩中的观点也值得企业深思:违反管理规定的行为,由单位给予相应处罚,但这不影响工伤认定。这也意味着,法律鼓励企业用管理手段解决管理问题,而不是试图通过推翻工伤认定来掩盖管理上的漏洞。
四、企业管理应对:考勤惩戒与风险阻断
面对司法裁判的明确导向,企业若继续将精力耗费在“早退不认工伤”的诉讼上,往往只能承担败诉风险和诉讼成本。更为务实的做法,是回归管理本源,通过完善的制度设计和日常监管,来降低此类事件的发生概率及带来的综合损失。
一方面,企业需要建立严密且具有操作性的考勤管理制度。制度中应当明确界定早退、旷工的认定标准,并设定与之相匹配的纪律处分措施。当员工发生未经请假提前离岗的情况时,企业应当及时固定证据,包括打卡记录、监控录像、主管人员的确认等,并依据规章制度对违纪员工做出处理。让违纪者承担违纪后果,是维护企业管理威权的正当途径。
另一方面,企业应当重视工伤预防与安全宣导。员工早退往往伴随着归心似箭,匆忙赶路极易增加交通事故的风险。企业可以通过班前会、安全培训等形式,反复向员工强调遵守作息时间的重要性,以及违规离岗可能面临的人身风险和纪律处罚。让员工意识到,早退不仅是违纪行为,更是将自身置于危险境地的冒险行为。
在保险配置层面,鉴于工伤保险遵循无过错责任原则,员工早退遭遇非本人主要责任交通事故被认定工伤的概率极高。企业必须依法为全员缴纳工伤保险,确保在风险发生时能够由工伤保险基金承担大部分赔付压力,避免因未缴保险而由企业全额兜底的巨大损失。对于风险系数较高的岗位或工种,企业还可以考虑补充商业雇主责任险,进一步对冲用工风险。
当早退工伤事故真正发生时,HR不应把首要目标放在如何阻挠工伤认定上,而应在法定时效内如实申报工伤,同时启动内部的违纪调查程序。两套程序并行不悖,既保障员工的合法工伤权益,又维护企业的劳动纪律严肃性。
结语
早退遇车祸被认工伤,看似让企业“吃亏”,实则是法律在劳动保护与企业管理之间作出的利益平衡。企业唯有认清“违纪不阻却工伤”的裁判规则,放弃无谓的诉讼对抗,转而向内发力,抓实考勤管理、强化安全宣导、完善保险配置,才能在保障员工权益的同时,真正守住自身的合规底线与经营安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