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80年代的企业改革浪潮中,一种名为"互保合同"的协议曾风靡数万家国企——它为何被称作"带社会主义特色的集体合同"?当厂长、工会和党委共同签字担保职工福利与生产指标时,这种"君子协定"真的能打破劳资对立吗?
互保合同(又称共保合同、双保合同)是20世纪80年代末我国推行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时的特殊产物。为避免"集体合同"的资本主义联想,部分企业改用"共保"等名称。至90年代中期,全国数万家企业采用该制度,仅江苏省就有超9000家。其内容兼具生产经营指标与职工福利保障,但核心逻辑是通过改善劳动条件激发职工积极性,最终服务于承包任务完成。
该合同旨在将厂长个人承包转化为职工集体担保,构建企业利益共同体。签约主体呈现鲜明中国特色:厂长代表行政方,工会主席代表职工,党组织则全程监督。这种"党政工三方联动"模式试图平衡效率与公平,但实质上仍以完成上级经济指标为根本导向。
尽管覆盖广泛,互保合同始终未获法律明确认可。其履行依赖签约方的自觉性,尤其当企业效益下滑时,职工福利条款易成空头支票。有学者指出,这种契约性质暴露出改革过渡期"政策替代法律"的局限性,也为90年代末集体合同制度的规范化埋下伏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