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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员工试用期可以延长吗?HR操作时要注意什么?

2021-01-29

红海云

很多HR都问:新员工试用期可以延长吗?其实,通常情况下,如果用人单位在与试用期员工协商一致的情况下才可对试用期进行延长,试用期不是绝对不能延长,而是不能单方延长,也不可以超过法定的延长期限。

那么,约定延长试用期的法律依据是什么?HR操作时要注意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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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员工试用期可以额外延长吗?

一、试用期长短有法定限制

《劳动合同法》规定:

(1)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2)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3)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由此,我们可以看到用人单位不能无限制地约定试用期的长短。

二、HR可与新员工协商合理延长试用期

为了防止HR反复设定试用期试用劳动者、试用期间任意解除劳动合同等滥用试用期侵害劳动者权益的情形,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同一单位与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试用期条款虽然是作为劳动合同的非必备条款,但是一旦写入了劳动合同之中,那么对合同双方都具有约束力,双方都应当严格地遵守执行。

但正如前文所述,试用期的作用是双方“磨合”与“考察”,当某些情形发生时,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无法达到“磨合”与“考察”的目的,那么应当允许双方就延长试用期进行协商。

常见的一种情况是:劳动者在试用期发生病假、产假、婚丧假等合理假期的情况,造成用人单位无法进行完整考察劳动者。另一种不常见的情况有: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发生暂时停业等情况,劳动者无法清晰了解用人单位,无法判断是否需继续在单位留任。

那么此时,双方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精神,依据“双方书面协商一致”进行变更试用期的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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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R如何合法延长新员工试用期?要注意什么?

一、HR延长新员工试用期后亦不得超过法定时间限制

因法律对试用期的长短具有上限的规定,因此即使是合理延长,延长后的总期间也不能超过法律规定的上限。

例如在本文前述案例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了3年的合同,法律允许的试用期时间上限为6个月,那么在已经约定了3个月试用期的基础上,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协商最多再延长3个月。

但用人单位最好与员工约定法定范围内最长的试用期期限,避免后续因延长试用期而产生的纠纷。

二、新员工试用期延长条件和程序可由公司规章制度进行规范

用人单位可以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员工手册》进行规范。例如明确规定:“试用期内员工如因不胜任工作、出勤率未达标准或公司认为需要延长试用期其他合理原因的,用人单位可合理延长试用期,劳动者承诺同意上述变更规则。”

建议企业让员工签订一份延长试用期的书面文件,并清晰注明延长试用期的事由。书面文件须双方签字盖章或捺印。

三、新员工延长试用期协商一般应当在原试用期内开展

最后,HR若需变更试用期的长短,一般也应当在原试用期结束前进行操作。

因为一旦原试用期届满,用人单位应当对于劳动者在试用期内的工作表现做出评价。用人单位不适宜在试用期届满时,将劳动者是否通过试用期考察的结论,放置在一个模棱两可的地位。

换句话说,试用期是“通过-转正”还是“不通过-延长”,只能在试用期结束前予以明确。


本文来源于微信公众号:HR知识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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