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持私有云部署

400-100-5265

预约演示

首页 > 政策资讯 > 北京企业以性别为由拒聘妇女罚款多少钱?

北京企业以性别为由拒聘妇女罚款多少钱?

2023-02-03

红海云

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保障妇女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消除就业性别歧视,规范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处罚行为,日前,北京市人力社保局发布关于“印发《北京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涉及妇女权益保障法部分)》的通知”。通知中明确,用人单位在招录(聘)过程中,以性别为由拒绝录(聘)用妇女或者差别化地提高对妇女录(聘)用标准或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降低女职工的工资和福利待遇等行为,最高可处五万元罚款。

北京市人力社保局指出,2022年10月3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2023年1月1日起实施。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对就业性别歧视的情形作出禁止性规定,明确在晋职、晋级、评聘专业技术职称和职务、培训等方面,应当坚持男女平等的原则,不得歧视妇女。明确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完善就业保障政策措施,防止和纠正就业性别歧视,为妇女创造公平的就业创业环境。招聘、录取、晋职、辞退等过程中的性别歧视行为被纳入劳动保障监察范围。

而此次新公布的《裁量基准表(涉及妇女权益保障法部分)》,包含了《妇女权益保障法》涉及的五项行政处罚职权的裁量基准,其中新增四项,调整一项。

具体内容包括:针对用人单位在招录(聘)过程中,以性别为由拒绝录(聘)用妇女或者差别化地提高对妇女录(聘)用标准;用人单位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降低女职工的工资和福利待遇,限制女职工晋职、晋级、评聘专业技术职称和职务,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用人单位在女职工怀孕以及依法享受产假期间,终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用人单位在执行国家退休制度时,以性别为由歧视妇女等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针对上述行为,《裁量基准表(涉及妇女权益保障法部分)》明确,违法行为没有造成严重危害后果,但涉及五人以上的,处一万元以上至五万元罚款,每增加一人增加两千元罚款;经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按违法行为涉及人数处一万元以上至五万元罚款。每增加一人增加五千元罚款;对于严重违法行为,处三万元以上至五万元罚款。“所谓严重违法行为,主要是指用人单位实施违法行为对女性劳动者造成了人身、财产、就业方面的实质损害,或者形成恶劣的社会舆论、突发事件等不良的社会影响后果等。”市人力社保局相关负责人表示。

“就业性别歧视”向来是职场上的敏感话题。国家也在不断地颁布相应的政策去维护女员工在职场上的合法权益。如果企业涉嫌就业性别歧视,后果有哪些?

1

涉嫌就业性别歧视的情形有哪些?

首先先来了解一下,什么情形涉嫌性别歧视:

使用性别歧视的语言或图像对工作岗位进行描述;

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女性的工种或者岗位外,招聘信息显示限男性、适合男性或男性优先,或者提高对女性求职者的要求;

拒收或者不看某一性别求职者简历;

同等条件下,限制某一性别求职者笔试、面试或者复试机会;

……

根据《妇女权益保障法》、《就业促进法》、《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性别歧视违法!

《妇女权益保障法》

第二十二条 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劳动权利和社会保障权利。

《就业促进法》

第二十六条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职业中介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应当向劳动者提供平等的就业机会和公平的就业条件,不得实施就业歧视。

《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

第二十四条 用人单位发布或者向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提供的单位基本情况、招聘人数、招聘条件、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基本劳动报酬等招聘信息,应当真实、合法,不得含有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方面的歧视性内容。

2

HR如何避免就业性别歧视?

在招聘方面:

1)了解并执行禁止性别歧视、保障男女平等就业机会的法律法规,并通过规章制度加以落实。

2)对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及招聘人员进行性别平等议题的培训。

3)招聘广告应保证岗位描述的客观性,招聘条件应与工作岗位要求相关,且对所有申请人一律适用。

4)招聘广告应该通过男女均有机会获得相关信息的渠道,让尽可能多的求职者知晓。

对于隐孕女员工入职的管理:

1)提前告知岗位性质、劳动强度

提前告知女性应聘者,岗位性质、劳动强度的因素,应聘者是否怀孕对履行岗位有密切的关系。但注意必须是法律规定对孕妇有影响的岗位,否则这中间的模糊区,也很容易产生争议。

如果女性应聘者在入职前隐瞒已怀孕事实,入职后企业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且不用支付经济补偿金。

2)入职前体检

在员工入职前,企业需要进行必要的体检措施,同时不能因此违反法律关于录用女职工的强制规定。

3)生育保险规避女性产假风险

按照《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的规定,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支付。这样用人单位的负担就会大大减小。

(关注公众号“国有企业HR数字化研究”,汇聚国企人力资源管理干货)

本文标签:
国企HR系统
数字化知识
人力资源管理系统作用
人事管理系统

热点资讯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