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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社保缴纳与补缴问题,常被劳动争议“捆绑”进离职谈判:员工以未足额缴纳为由提出被迫解除并索要经济补偿,用人单位则主张已建立社保关系、争议可另循救济路径。广东高院一则再审裁定给出清晰信号:长期从工资扣缴情形足以推定知晓、长期未提出异议的情况下,临离职集中主张“被迫解除”,未必能获得经济补偿支持。对企业与HR而言,关键在证据链、沟通链与纠错链三条线的闭环。
一、裁判结论先行:社保争议不必然“推导”出被迫解除补偿
该案为劳动合同纠纷。员工以公司未为其购买养老保险并拒绝补缴为由,提出被迫解除劳动合同并主张经济补偿。法院审查后,核心处理结果是:对员工基于该理由主张的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不予支持;再审程序中,裁定维持既有裁判结论。
裁判思路抓住了两个关键点:
1)公司层面已为员工建立社会保险关系,员工并非处于“完全未参保、权利无从实现”的状态。
2)员工入职多年、工资每月扣缴社保费用金额客观存在,足以推定其对缴纳状态具有持续知悉可能;在离职前一个月才提出补缴养老保险、此前从未提出异议的行为模式,会被评价为双方对既有缴纳方式的认可。
在此框架下,社保缴纳问题被认定未达到“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的强度,也就难以据此直接获得经济补偿支持。
二、为什么“长期知晓未异议”会成为分水岭:从行为逻辑到法律评价
社保缴纳争议中,很多人容易将问题简化为“只要存在未足额缴纳,就当然成立被迫解除”。但在具体个案里,法院往往会进一步审视三类事实链条:知情链、异议链、补救链。
1)知情链:工资扣缴与参保信息,构成“应当知悉”的基础
裁判意见强调:员工“从每月工资所扣的社保费用金额中来看,其理应知悉”公司为其缴纳社会保险的情况。这里的要害并不在于员工是否精确掌握每一险种、每一基数细节,而在于“持续扣缴+长期在职”的组合,会使“完全不知情”的抗辩空间被压缩。
对企业HR来说,这意味着工资条、扣款明细、社保缴费记录、参保材料的留存,不只是财务合规,更是争议发生时能否还原“知情基础”的关键证据。
2)异议链:长期不提、临离职集中主张,易被评价为对既有方式的默示认可
裁判意见指出:员工“此前从未就养老保险缴纳问题向某公司或社保行政部门提出过异议,应视为双方认可该社保缴纳方式”。这一句实际上点出了“异议的时间与频率”对案件定性的影响:
- 若员工在任职期间持续提出、留下书面沟通记录,而公司长期拒不纠正,争议性质可能更容易向“用人单位单方过错、持续侵害”方向发展。
- 反之,若员工多年不提,临离职才提出补缴并立即将其作为解除依据,法院可能倾向于认为争议尚未达到必须以解除来“自救”的程度。
这里并非鼓励企业忽视社保合规,而是在提醒:同样是“补缴/基数差异”争议,不同的行为轨迹会显著改变法院对“是否足以被迫解除”的评价。
3)补救链:救济途径存在,会影响“被迫解除必要性”的判断
裁判意见还明确:员工的社会保险权益“可以通过用人单位补缴或者社保行政管理部门强制征缴的方式来实现,即法律已向劳动者提供了相关救济途径”。这句话背后的逻辑是——当权益实现并非只能依赖解除劳动合同这一“激烈手段”时,解除的必要性与正当性就会被更严格审视。
因此,在类似案件中,“争议可通过补缴情形修复”会削弱员工以此直接主张被迫解除经济补偿的力度;当然,这并不等同于企业可以不纠正问题,而是提示争议解决的路径并非只有“解除+补偿”这一种。
三、企业责任边界怎么把握:已建社保关系≠风险消失
本案中,“已建立社会保险关系”是重要事实,但企业不能据此得出“只要参保过就没事”的结论。实践中真正容易触发争议升级的,通常集中在三类场景:
1)参保地与用工地、劳动关系地的匹配问题引发的理解分歧;
2)缴费基数、险种覆盖不完整、断缴情形导致员工主观感受为“权益受损”;
3)员工提出纠正请求后,企业内部流转慢、口径不一、答复不清晰,导致矛盾从“合规整改”演变为“对抗性证据战”。
本案裁判对企业更有价值的启示在于:当员工提出补缴或更正请求时,企业需要用“可验证的流程”应对,而不是停留在口头解释。因为一旦进入争议程序,决定胜负的往往不是谁更“有理”,而是谁能提交更完整、连续、可核验的材料链条。
四、HR可执行的四步闭环:把社保争议留在“可修复区间”
结合裁判要点与企业常见管理痛点,可以将应对动作落到四个可执行环节,目的只有一个:让问题留在“可修复”层面,避免被包装成“被迫解除”的争议爆点。
1)工资条与扣款明细:做到“可读、可追、可复核”
- 工资条中社保扣款项目清晰呈现,避免只给“实发/应发”的总额。
- 扣款规则、险种构成、个人承担部分口径保持一致。
- 发生基数调整、补扣补发时,附带说明并留痕。
这些动作的价值在于:一方面减少员工误解,另一方面在争议中形成稳定的“知情链”证据。
2)员工提出补缴/更正时:用书面流程替代口头对话
当员工提出养老保险补缴等诉求时,建议形成最基本的闭环材料:
- 受理记录(时间、事项、员工诉求点);
- 企业核查结论(是否已参保、缴费期间、差异原因);
- 处理方案(可补缴则明确路径与预计时间;需要员工配合的事项列明);
- 结果反馈(完成与否、对应凭证/回执)。
这类“过程证据”在本案所体现的“异议链”判断中尤其关键:员工是否长期提出、企业是否及时响应,都会被放进同一张时间轴里检视。
3)内部口径统一:社保、薪酬、用工三方信息要对齐
很多社保争议并非恶意,而是“信息不同步”导致员工认为企业在拖延或拒绝。建议HR建立跨部门核对清单:
- 劳动合同信息(入职时间、工作地、用工形式);
- 薪酬基数口径(计税口径、社保口径是否一致、调整规则);
- 社保经办信息(参保地、险种、缴费月、补缴办理条件)。
口径统一的直接效果是降低沟通成本,间接效果是减少“临离职突击主张”时企业的被动。
4)纠错机制要“能落地”:能补则补、需行政协同则协同
裁判意见已强调,权益实现可通过“用人单位补缴或者社保行政管理部门强制征缴”的路径完成。对企业来说,合规策略应当是:
- 能通过内部更正与补缴解决的,尽快走完流程并留存凭证;
- 涉及跨区域、历史数据、系统原因等复杂情形,及时与经办部门沟通,保留沟通与办理记录;
- 对员工的合理诉求保持可解释、可验证的答复节奏,避免“已读不回”式对抗。
这能显著降低员工将社保问题直接上升为“被迫解除”的动力与空间。
五、从员工主张角度看:为什么“突击解除”容易落空
回到本案的争议核心,员工在离职前一个月才提出补缴养老保险、此前多年未提出异议,这种行为结构在司法评价中存在天然弱点:
- 解除行为的紧迫性不足:既有救济路径存在,且权益并非无法实现;
- 过错归因难度增加:长期不提会削弱“用人单位单方过错导致无法继续履行”的叙事;
- 证据链不连续:若缺少持续沟通、催告、拒绝的证据,临时主张更像争议策略而非被迫处境。
在该案中,法院最终确认二审处理恰当,并在再审阶段明确:
“驳回杨某的再审申请。”
同时,程序层面也给出结论性表述:
“综上,杨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杨某的再审申请。”
这些表述共同指向一个现实判断:社保争议当然重要,但在“是否足以支撑被迫解除并获得经济补偿”这一问题上,法院会综合行为时间线与救济可行性进行把关。
结语
社保合规不是“有没有参保”这么简单,而是长期、连续、可核验的管理工程。本案的裁判要点提醒企业:当员工长期知晓扣缴情况却未提出异议,临离职以社保问题突击主张被迫解除并索要经济补偿,未必会得到支持。对HR而言,更稳妥的做法是把社保信息透明化、把异议处理流程化、把补缴纠错证据化——让争议停留在可修复的合规层面,而不是在离职节点演变为高成本的补偿对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