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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高院裁定:未休年假工资不属劳动报酬,难以被迫解除

2026-02-10

红海云

【导读】年休假“没休到”常引发两类争议:一是未休年休假工资到底怎么算、算什么性质;二是单位既未安排休假又未足额支付时,劳动者能否按“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主张被迫解除并要求经济补偿。广东高院在一则再审审查裁定中给出清晰的裁判取向:未休年休假工资更偏向对休息权受损的补偿,而非劳动对价意义上的劳动报酬。对企业制度设计、工资单列示、争议处理均有直接参考价值。

一、争议从哪里来:年休假“休”与“钱”的两套逻辑

年休假制度的核心首先是休息安排,其次才是在休息权未能实现时的补偿支付。实践中,争议往往集中在两个问题上叠加出现:

1)单位未安排员工在年度内休完年休假;
2)单位也未支付或未足额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

在工资层面,规则表达通常被企业与员工共同关注:
“依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安排职工年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年休假天数,应当在本年度内对职工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由于条文表述中出现“工资报酬”“300%”等字眼,部分劳动者会自然联想到“欠薪”。而一旦与解除权条款相连接,矛盾就升级为:能否据此直接主张被迫解除并要求经济补偿。

在解除权的法律框架中,常被援引的是这一句: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因此,核心争点被压缩为一句话:未休年休假工资,到底算不算“劳动报酬”?

二、广东高院裁判要旨:未休年假工资偏补偿,欠它不等于欠劳动报酬

在(2024)粤民申18941号案件中,再审申请人胡某与被申请人深圳市某有限公司发生劳动合同纠纷,争点之一聚焦于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劳动者主张单位未足额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因此构成“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进而主张被迫解除并要求经济补偿。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在2025年3月11日作出的裁定中,形成了清晰的裁判逻辑链条:

  • 未休年休假工资系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未享受年休假作出的补偿;
  • 即便某公司未足额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但其已足额支付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
  • 因此,劳动者以未足额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为由提出被迫解除劳动关系并要求经济补偿,缺乏依据。

把这段逻辑翻译成企业可执行的“风险边界”,大致等同于:
未休年休假工资的欠付可能构成对年休假权益的侵害与金钱补偿义务,但并不当然等同于“欠劳动报酬”这一类解除事由;当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已足额支付时,仅以未休年休假工资未足额支付主张被迫解除并要求经济补偿,在该裁判取向下较难获得支持。

需要注意的是,该结论解决的是“能不能被迫解除并拿经济补偿”的问题,并不意味着单位可以不安排年休假或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企业仍可能面临补发、仲裁诉讼成本、管理评价与劳动关系紧张等现实后果。

三、两种观点为何分歧:劳动对价还是权利受损补偿

围绕性质认定,实践中长期存在两类思路。

1)主流思路:不属于劳动报酬,更接近补偿性质

这一思路强调年休假的制度目的在于保障休息权,年休假的核心是“休”。当休息未被安排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是对休息权未能实现的一种补偿机制,而非对劳动者额外付出劳动的直接对价。

在该思路下,“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即便以“工资”表述并按比例计算,也不必然被纳入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所说的“劳动报酬”范畴。相应地,劳动者能否据此主张被迫解除并要求经济补偿,会被更严格地审视:是否已经出现正常工资拖欠、克扣,是否存在持续性、明显的工资支付违约等。

2)少数思路:属于劳动报酬或具有劳动报酬属性

另一种观点更强调其与工资支付的关联:既然以“日工资收入”为计算基础,且以300%的方式支付,且最终以货币形式兑现到劳动者账户,那么在某些地区或裁判环境中,可能被理解为劳动报酬的一部分或具有劳动报酬属性,从而更容易与第三十八条的解除事由产生连接。

但从广东高院的裁判表达看,其更倾向于将“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与“未休年休假补偿”作结构性切分:前者属于典型劳动报酬,后者属于因休息权未实现而产生的补偿。切分一旦成立,“欠补偿”就不等同于“欠报酬”,解除与补偿也就被区分开来处理。

四、对企业用工管理的直接影响:三类风险不要混在一起处理

对企业与HR而言,该裁判口径的价值不在于“能否抗辩”,而在于把常见风险拆成三条线分别治理,避免把小问题拖成解除与补偿的大争议。

1)年休假安排风险:制度与证据是第一道防线

年休假争议往往不是“有没有制度”,而是“有没有可证明的安排与告知”。企业如仅在制度里写明“可休年假”,但年度内没有排休机制、没有申请与审批痕迹、没有书面提醒员工安排休假窗口期,就容易在事实层面陷入被动。

在管理上,建议把“可休”变成“已安排/可选择”:

  • 年度初或周期性发布休假计划与申请规则;
  • 对未休余额较高的员工进行书面提醒与二次提醒;
  • 保留申请、审批、排班、调休冲抵等完整链条记录。

这些动作的意义在于:即使最终出现“没休完”,企业也能更清晰地区分是“企业未安排”还是“员工未申请/因工作调整未能成行”等具体原因,从而更精准地处理补偿责任与争议成本。

2)支付风险:未休年假补偿要算清、发清、列清

即使在“补偿性质”框架下,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依然是法定义务。企业常见的风险点包括:计算口径不一致、发放时间滞后、工资条未单列导致难以举证。

更稳妥的做法是:

  • 明确未休年假折算、结算的周期与触发条件(年度结转、离职结算等);
  • 工资条或结算单中对“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单列项目,避免与基本工资、绩效、加班费混同;
  • 支付记录与计算依据可追溯,减少“说不清”的空间。

从争议处理角度看,“列清”往往比“说清”更重要:当劳动者主张单位欠付时,企业能够快速拿出清晰的计算表、工资条项目与转账记录,通常能把争议控制在补发范围内,而不至于被放大为“欠薪—被迫解除—经济补偿”的链式主张。

3)解除与经济补偿风险:不要把单一欠项当成全面违约

广东高院的表达重点之一是:已足额支付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对企业而言,这提醒了一个合规要点——工资支付的底线稳定性非常关键。

如果企业同时存在拖欠基本工资、随意扣减、长期不发放等情况,即便再强调“未休年假是补偿”,也可能因为其他事实而落入第三十八条的解除事由范畴。换言之,未休年假补偿争议能否“止于补发”,往往取决于企业在工资支付上是否整体合规、是否存在系统性违约。

五、HR可执行的合规清单:把“年假管理”做成闭环

为了在不增加过度管理成本的前提下提升抗风险能力,企业可把年休假治理拆为五个闭环动作:

1)规则闭环:在员工手册/制度中写清年休假的享受条件、安排方式、申请流程、审批时限、未休结算原则,与考勤制度衔接一致。
2)安排闭环:建立年度或季度排休机制,对集中休假困难岗位提供替代方案(分段休、错峰休等),并保留排班依据。
3)提醒闭环:对年末未休余额进行分层提醒(首次提醒、二次提醒),避免“年底才发现”。
4)结算闭环:明确结算节点与支付路径,离职时同步出具未休年假结算明细,减少离职后争议。
5)证据闭环:把申请、审批、排班、工资条、转账记录统一归档,形成可随时调取的证据包。

这些措施的目标不是“对抗劳动者”,而是把企业义务履行过程做得可证明、可核算、可解释,从源头降低纠纷升级为解除与经济补偿的概率。

六、劳动者常见主张的合规边界:补发与解除并非同一问题

从争议结构看,劳动者围绕未休年假通常会提出两类诉求:一类是补发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另一类是据此主张被迫解除并要求经济补偿。二者的法律评价路径并不完全相同。

在广东高院所体现的裁判取向下,即使劳动者对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享有请求权,也不必然满足“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这一解除要件。尤其当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已足额支付、争议焦点仅集中于年休假补偿欠付时,解除与经济补偿的主张更可能面临“缺乏依据”的评价。

对企业而言,更稳妥的应对方式通常不是围绕概念争辩,而是回到事实:是否安排了休假、是否存在客观原因未休、欠付金额如何计算、是否已在合理周期内结算支付。把事实与账算清,往往比概念之争更能快速止损。

结语

年休假的制度重点在“休”,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更多体现为对休息权未实现的补偿。广东高院的裁判思路把“补偿欠付”与“欠劳动报酬”作了区分,也提示企业:年休假管理要做成“可安排、可提醒、可结算、可举证”的闭环。对HR而言,与其等争议发生后解释性质,不如在日常把排休记录与结算明细做扎实,把风险留在补发层面,避免被拉入解除与经济补偿的高成本战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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