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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期满继续用工超一个月,企业单方辞退为何被判违法?

2026-06-22

红海云

劳动合同期满后员工继续在岗,用人单位未及时续签也未终止,这种常见的“事实劳动关系”状态暗藏巨大法律风险。很多企业误以为只要原合同到期,随时可以“不续签”为由让员工走人,只需支付经济补偿金即可。司法实践对这种情形的审查远比想象中严苛,逾期处理不仅会让性质从“期满终止”转变为“单方解除”,一旦缺乏法定事由,还将面临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的后果。这起发生在福建的劳动争议案件,清晰勾勒出了用人单位在合同到期后的操作盲区与合规红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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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件回溯:从期满继续用工到微信通知离职的争议演变

梳理这起纠纷的时间线,能清晰看到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管理上的典型失误。

2023年11月1日,张三入职某公司,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期限至2024年11月30日止。合同期限届满后,公司并未与张三办理续签手续,张三仍像往常一样在公司出勤并提供劳动。这种相安无事的局面持续了将近三个月。

转折发生在2025年2月26日。张三通过微信向公司管理人员李四询问:“你昨天说我手上事情做完就可以走,那公司这边准备什么时候给我做下交接工作呢?”李四随即回复:“没事你今天不用来了。”这段对话成为了后续劳动争议的核心证据。张三认为,公司将其辞退缺乏合法依据,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据此要求公司支付赔偿金。

面对张三的诉求,公司在诉讼中给出了不同的解释。公司主张,张三存在违反廉政管理规定的情形,因此公司决定不续签合同;同时,因为张三未移交归档材料,公司才拖延至2025年1月15日通知其终止劳动关系。公司认为,本案本质上系劳动合同到期未续签书面合同引起的争议,并非公司违法解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公司只需向张三支付一倍的经济补偿即可。

二、裁判逻辑拆解:为何“期满不续签”抗辩失效

一审法院与二审法院在事实认定与法律适用上展现了一致的裁判逻辑,直接否定了公司的抗辩主张。

一审法院指出,双方的劳动合同于2024年11月30日期满。期满后张三仍在公司工作,劳动关系处于延续状态。在这种情形下,公司管理人员通过微信通知张三离职,不能被认定为“通知劳动合同期满不续签”,而应当被认定为“通知张三解除劳动合同”。

针对公司提出的张三违反廉政规定及未移交材料的主张,法院审查了在案证据。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张三存在上述违规情形,法院不予采纳。相反,微信聊天记录清晰反映了公司要求张三离职的真实理由是“手头事情做完了就可以离职了”“你手上东西弄完没,弄完今天就可以走了”,以及谈话中提及的工作态度、效率与业务完成量问题。这些理由均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规定的用人单位可以合法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因此,一审法院认定公司于2025年2月25日解除与张三的劳动合同,构成违法解除。

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坚持认为只需支付经济补偿金。二审法院的论述更为彻底,直接从司法解释的层面封堵了公司的上诉理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用人单位工作,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超过一个月,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以原条件续订劳动合同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二审法院认为,张三与公司的劳动合同于2024年11月30日期满,即便按照公司单方主张的2025年1月15日通知终止劳动关系,时间也已经超过了一个月。更不用说实际通知离职的时间已是2025年2月25日。由于超出了一个月的异议期,公司此时通知张三离职,在法律性质上已经脱离了劳动合同到期不续签的范畴,属于单方解除劳动关系。在缺乏法定解除情形证据支持的情况下,这种单方解除行为构成违法解除,公司依法应向张三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公司主张无需支付赔偿金、仅需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三、法理深潜:事实劳动关系的法律拟制与“一个月”窗口期

这起案件的裁判结果,根源在于法律对事实劳动关系的特殊保护机制,以及用人单位期满后“一个月”窗口期的严格限定。

劳动合同期满,原本是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合法契机。如果用人单位在合同期满时明确表示不再续签,并办理离职手续,此时双方劳动关系合法终止,用人单位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即可。然而,一旦用人单位在合同期满后接受了员工的继续劳动,且未提出异议,原有的劳动合同关系就发生了转化。

司法解释设定的“一个月”期限,是赋予用人单位的宽限期。在这一个月内,用人单位仍有机会就续签条件与员工进行协商,或者明确表示不再续签并终止劳动关系。这一个月的设置,兼顾了用工实践的连续性与劳动者权益的保护。超过这一个月,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法律便推定双方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这种推定是对用人单位怠于行使权利的惩罚,也是对劳动者提供劳动后应得保障的确认。

本案中,公司显然误判了期满后继续用工的法律后果。公司认为只要原合同到期,无论拖多久,最多也就是承担支付经济补偿的责任。这种认知忽视了超过一个月后,劳动关系已经从“期满未续签的过渡状态”固化为“按原条件续订的稳定状态”。在稳定状态下,用人单位再想让员工走人,就必须受制于《劳动合同法》关于解除劳动合同的严格规定,不能再享受期满终止的便利。

四、用人单位的举证困境与合规红线

除了对“一个月”期限的误判,本案也暴露出用人单位在解除依据与证据管理上的严重缺失。

公司试图用张三违反廉政规定来正当化自己的行为,但在司法实践中,主张事实存在的一方负有举证责任。公司未能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张三存在违规情形,这一主张自然无法得到法院支持。这提醒用人单位,任何对员工的处理决定,尤其是涉及解除劳动合同这种最严厉的惩戒措施,必须建立在确凿的证据基础之上。口头指责、主观评价无法替代客观证据。

更致命的是,微信聊天记录如实呈现了公司让张三走人的真实原因——工作做完了、效率低、态度有问题。这些理由在日常生活中或许能成为抱怨的理由,但在法律评价中,它们并不属于用人单位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事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过失性辞退,要求员工存在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严重失职等情形;第四十条规定的非过失性辞退,要求员工患病或不能胜任工作,且需经过培训或调岗程序。公司以“事情做完就走人”为由辞退员工,既不符合过失性辞退的构成要件,也未履行非过失性辞退的法定程序,败诉在所难免。

这起案件划出的合规红线十分清晰:用人单位不能将员工的工作态度、效率问题作为即时辞退的借口;即便员工确实存在不能胜任工作的情形,也必须经过法定的培训或调岗程序,且需提前三十日通知或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跨越这些红线,直接以微信通知方式让员工走人,必然面临违法解除的法律风险。

五、实务应对:合同到期后的操作窗口与风控清单

结合本案的教训,企业在面对劳动合同期满后的处理时,应当建立严密的操作规范与风控流程。

合同到期前的预警机制必须前置。人力资源部门应建立劳动合同到期台账,至少提前三十天对即将到期的合同进行梳理。评估员工的续签价值,确定续签条件或终止意向。一旦决定不续签,应在合同期满前书面通知员工,并在合同期满时及时办理工作交接与离职手续,避免形成事实劳动关系。

一旦出现合同期满后员工仍在岗的情况,必须紧抓“一个月”的黄金窗口期。在这一个月内,用人单位需要做出明确决断:要么与员工续签书面劳动合同,要么终止劳动关系。如果选择续签,应尽快完成书面合同的签署;如果选择终止,应书面通知员工因合同期满不再续签,并依法支付经济补偿。任何拖延和含糊,都会让用人单位丧失期满终止的主动权。

超过一个月未续签也未终止的,法律风险急剧上升。此时,用人单位已经丧失了以“期满不续签”为由低成本终止劳动关系的机会。如果此时用人单位希望解除与员工的劳动关系,必须严格按照《劳动合同法》关于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情形与程序进行。这就要求用人单位必须收集并固定符合法定解除情形的证据,如严重违纪的证据、经考核不胜任工作且经培训或调岗仍不胜任的证据等。缺乏这些法定依据,任何解除行为都将被认定为违法解除。

此外,解除通知的送达与内容表述同样关键。本案中管理人员的微信回复随意且缺乏法律意识,直接成为了对用人单位不利的证据。用人单位在向员工发送解除或终止通知时,应使用规范的书面形式,明确解除或终止的法律依据与事实理由,避免使用情绪化或模糊的表述。

结语

劳动合同管理无小事,期满后的处理更是考验企业合规水平的试金石。这起案件用惨痛的赔偿代价揭示了一个简单却常被忽视的规则:法律不保护权利上的沉睡者。用人单位若想在合同期满时掌握用工主动权,就必须在法定的一个月期限内做出清晰的意思表示并采取行动。逾期不决,不仅会让经济补偿金翻倍为赔偿金,更会让企业在劳动争议中陷入被动挨打的局面。规范流程、及时决断、证据为王,才是规避此类风险的唯一正途。[DON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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