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0-100-5265

预约演示

首页 > 人力资源资讯 > 疫情期间,劳动关系处理不当会有哪些法律风险?

疫情期间,劳动关系处理不当会有哪些法律风险?

2020-02-20

红海云

  面对疫情,中央和地方政府采取了包括隔离、封城、交通管制、延长春节假期、集中收治等一系列措施。此等情形下,企业劳动关系领域必然引发一系列新问题。

  HR知识汇整理了企业在劳动关系方面可能面临的法律风险和处理方法,以及企业和个人必须履行的义务,供大家参考。

  

提示一

  患有或者疑似患有新冠肺炎的劳动者应当如实陈述病情,自觉配合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

  提示主体:劳动者

  提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故意传播突发传染病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患有突发传染病或者疑似突发传染病而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过失造成传染病传播,情节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按照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七条之规定,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法规定,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风险内容:劳动者患有或者疑似患有新冠肺炎,故意隐瞒病情,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的,构成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或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用人单位均可以与其解除劳动合同,而无需支付经济补偿。


提示二

  用人单位应主动为疫情防控期间坚守民生保障岗位的劳动者提供劳动防护用品。

  提示主体:用人单位

  提示依据:《劳动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疫情防控期间,为保障居民的生活必需品供应、合理出行、物流配送等需求,从事民生保障行业的众多劳动者坚守工作岗位,在超市、公共交通、居民小区等具备一定人流量的区域从事本职工作。用人单位应当为此类劳动者配备口罩等劳动防护用品,并严格进行日常体温监测,依法依规履行用人单位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与社会责任,切实保障劳动者的生命健康安全。

  风险内容: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的,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提示三

  因疫情防控需要而进行隔离、在家灵活办公、企业停工停产等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据不同情况保障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权利。

  提示主体:用人单位

  提示依据:《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在隔离期间,实施隔离措施的人民政府应当对被隔离人员提供生活保障;被隔离人员有工作单位的,所在单位不得停止支付其隔离期间的工作报酬。2020年1月24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作出《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载明“一、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

  风险内容:因疫情防控需要而进行隔离、在家灵活办公、企业停工停产等期间,并未免除用人单位支付工资或基本生活费的法定义务。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之规定,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此外,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劳动者可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支付补偿金。

  

提示四

  用人单位不得随意解除或终止与隔离治疗、医学观察期间等劳动者的劳动合同。

  提示主体:用人单位

  提示依据:2020年1月24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作出《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载明“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并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此外,上述职工无法正常提供劳动系因病休或执行隔离措施所致,履行了合理告知义务后有别于旷工行为,故并不属于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中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情形,用人单位不得据此为由提出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

  风险内容: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之规定,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提示五

  劳动者年休假或探亲假与国家延长春节假期重合的,应遵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提示主体:劳动者、用人单位

  提示依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规定,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第三条规定,探亲假期是指职工与配偶、父、母团聚的时间,另外,根据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上述假期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在内。部分劳动者在春节假期放假前已履行请休年休假或探亲假的审批手续,如与后续通知的延长春节假期(1月31日至2月2日)相重合,则该段期间的休假性质如何调整,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应依据上述规定进行及时沟通处理。

  风险内容:劳动者原已针对春节延长假期期间请休年休假,则不再计入年休假假期,劳动者的年休假权益可另行安排,但劳动者应依据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另行履行请休假手续的程序。对于用人单位未安排劳动者休年假的天数,依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条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提示六

  2020年国家春节假期因疫情防控不能休假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应获得保障。

  提示主体:用人单位

  提示依据:2019年11月21日国务院办公厅作出《关于2020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决定春节期间2020年1月24日至30日放假调休;2020年1月26日国务院办公厅作出《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决定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至2月2日,2月3日起正常上班;《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第二条规定,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包括春节,放假3天(农历正月初一、初二、初三)。依据《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三)项之规定,针对上述3天法定节日加班,用人单位应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加班费,故无法通过补休免除用人单位支付加班费的法定义务;除上述3天法定节日,其余春节假期应计入休息日,部分劳动者在休息日期间因从事疫情防控工作不能休假,用人单位应安排补休,如不能安排补休的,依据《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加班费。

  风险内容: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之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此外,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劳动者可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

  

提示七

  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冠肺炎的工伤职工权益应倍受关注。

  提示主体:用人单位

  提示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分别对应当认定为工伤及视同工伤的情形作出规定,疫情防控期间被感染新冠肺炎、符合上述情形的,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提起工伤认定申请。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之规定,所在单位应当自工伤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工伤发生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风险内容:正处疫情防控的攻坚时期,用人单位应当主动提升对工伤职工的医学治疗与生活保障的关注程度,及时履行工伤认定的申报手续。若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导致劳动者无法通过社会保险基金列支工伤待遇,则用人单位应当承担对劳动者工伤待遇的赔偿责任。

  

提示八

  用人单位应当主动落实对农民工群体的科学防控指导与工资权益保障。

  提示依据:从事制造、建筑、服务等行业的农民工群体,通常在元宵节后迎来返城高峰。农民工群体基于医学认知水平与自身防控能力的局限性,需要用人单位全力开展应对疫情政策的宣传讲解,引导农民工科学防控,并合理安排返城时间,落实对工作及宿舍区域的消毒工作,降低感染和传播风险。2020年2月6日国务院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作《关于进一步做好春节后农民工返城服务保障工作的通知》,要求各地积极开展农民工防疫宣传和疫情防控、实施分类指导、加强输出地与输入地有效对接、加强部门协同、切实维护劳动权益、积极做好服务保障工作。其中指出应加强对受疫情影响企业的劳动用工指导和服务,促进企业保持正常生产经营秩序,依法依规处理农民工因疫情不能提供正常劳动情况下劳动关系问题。对于因隔离、留观、治疗或政府采取紧急措施导致农民工暂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不得解除劳动合同或退回劳务派遣工。通过严格落实上述举措,维护农民工群体的劳动权益。

  风险内容:《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法规定,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此外,对于处于隔离期间的农民工群体,用人单位应当支付隔离期间的工资,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法律风险同前述第三项提示一致,不再重复赘述。

  

提示九

  因受疫情影响造成当事人不能在法定仲裁时效期间申请劳动争议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

  提示主体:劳动者、用人单位

  提示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2020年1月24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作出《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载明“因受疫情影响造成当事人不能在法定仲裁时效期间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因受疫情影响导致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难以按法定时限审理案件的,可相应顺延审理期限。”

  风险内容:因受疫情影响造成当事人申请劳动仲裁时效中止、被申请人提起的时效抗辩理由不能成立的情形下,在仲裁过程中被申请人应针对实体问题进行答辩,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应当提举证据,否则应自行承担相应的不利法律后果。

  

提示十

  当事人可主动关注有管辖权人民法院的便民立案举措,保障自身的起诉权。

  提示主体:劳动者、用人单位

  提示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劳动者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终局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规定,当事人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规定,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是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间届满的日期。期间不包括在途时间,诉讼文书在期满前交邮的,不算过期。

  风险内容:疫情防控期间,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可主动关注有管辖权人民法院的便民举措,通过互联网立案、邮寄立案、电话咨询有效立案途径等灵活有效的方式,保障自身的起诉权益。疫情防控期间因春节假期延长至2020年2月2日,故若不服仲裁裁决书起诉期限的最后一日处于春节假期期间的,应以2020年2月3日为起诉期限届满的日期。如当事人逾期未提起诉讼,则仲裁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相应的法律后果应由当事人自行承担。

在防控新冠肺炎疫情中,单位和个人还有哪些义务?.png

  《传染病防治法》第十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第三十一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应当及时向附近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医疗机构报告。”

  《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传播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

  第五十六条规定:“受到自然灾害危害或者发生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的单位,应当立即组织本单位应急救援队伍和工作人员营救受害人员,疏散、撤离、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并采取其他防止危害扩大的必要措施,同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报告;……。

  突发事件发生地的其他单位应当服从人民政府发布的决定、命令,配合人民政府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做好本单位的应急救援工作,并积极组织人员参加所在地的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

  第五十七条规定:“突发事件发生地的公民应当服从人民政府、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所属单位的指挥和安排,配合人民政府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积极参加应急救援工作,协助维护社会秩序。”


本文标签:
hr系统
人力资源管理系统哪个好
ehr软件
人事管理系统

热点资讯

  • 超退休年龄入职是什么关系?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 2024-12-11
    超过退休年龄仍在工作的人还是很多的,那么,超退休年龄入职的人员,与企业是什么关系呢?他们也会签订劳动合同吗?那属于劳动关系吗?请看下面的一则案例。
  • 劳动关系AI咨询平台,能快速解答员工合同纠纷疑问吗? 2025-07-25
    在数字化转型浪潮推动下,企业对于劳动关系管理的智能化需求日益增长。劳动合同纠纷作为人力资源管理中的高频难题,历来困扰着众多企业HR与管理者。传统的人工咨询模式不仅响应速度慢,信息检索效率低,还容易因专业壁垒导致员工疑虑未能及时解除。随着人工智能、自然语言处理等前沿技术在HR领域的加速落地,劳动关系AI咨询平台逐渐成为众多企业实现高效劳动关系管理的重要工具。
  • 如何解除劳动关系? 2024-10-18
    劳动者或者用人单位因为一些原因不愿意继续维持劳动关系的,可以解除劳动关系。对于解除劳动关系的程序是怎么样的?是否在不同的期间解除的程序不一样呢?请看我们律图在下面的文章中为您具体的分析解答。
  • 企业要怎样才能证明与劳动者没有劳动关系? 2024-11-01
    劳动者与企业之间如果存在劳动关系,那么,劳动者的社保待遇就与企业有着不可分割的联系了,如果要证明不怀好意的劳动者与自己没有劳动关系,企业需要怎么做呢?如何去证明呢?请看下面的案例!
  • 如何通过企业文化建设来度过疫情危机? 2020-04-27
    企业文化建设的工作需要回归本质来思考——企业文化到底是什么,企业文化能够发挥什么价值和作用。
  • 劳动关系管理包括哪些内容?劳动关系管理的作用是什么? 2020-08-17
    劳动关系管理的内容包括六大方面。劳动关系管理的作用是将一些隐患、矛盾、冲突等等,都消除在萌芽状态,不要让它影响到之后的业绩冲刺。
  • 达到退休年龄的劳动者与就职企业到底是什么关系? 2024-03-20
    达到退休年龄但是仍然在各种企业工作的人其实是很多,特别是农村。不过,一般会采用退休人员的企业一般都是小企业,比如一些餐饮店。那么,这种特殊的劳动者与就职企业之间到底是什么关系呢?
  • 试工当日猝死是否算劳动关系?高院再审裁定要点 2026-01-13
    试工并不是劳动关系的“真空地带”。当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工作场所,在单位安排下从事属于企业业务组成部分的劳动时,“开始用工”的事实很容易被认定成立,哪怕只发生在同一天。对企业和HR而言,把试工环节纳入标准化、可留痕的用工管理体系,既是降低争议成本的现实选择,也是对招聘合规与员工安全的基本保障。

推荐阅读

  • 新时代企业人才管理的六大主线有哪些? 2021-09-18
    资源越重要,管理它的人就越重要。因此,企业的人力资源经理和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将变得越来越重要。但目前大多数企业的人事部门只负责与企业和人相关的“事”(发工资、算业绩、办社保、招人),却无法像老板和管理者所希望的那样帮助企业发现、吸引和留住人才。如果人才管理对大多数企业来说会上升到战略层面,那么人力资源经理也应该成为“战略人力资源经理”。要做好这一点,最重要的是熟悉和了解业务,而不是把自己当成专家,只关注自己的位置。接下来,边肖将为您介绍新时代企业人才管理的六条主线。
  • 员工福利管理的软件有哪些? 2025-05-30
    随着企业员工结构日益多元化、个性化需求不断提升,主流员工福利管理软件正从传统的单一福利管理工具,向集成化、智能化、弹性化方向演进。本文系统梳理了员工福利管理软件的主流类型、核心功能、最新发展趋势和选型要点,帮助企业HR和管理者把握福利数字化管理脉搏,提升员工自助福利体验,实现福利自动发放与高效管理,全面增强企业雇主品牌与人才吸引力。
  • 人力资源管理系统在企业中的作用有哪些?以电力企业为例 2019-02-04
    电力行业也在积极地进行人力资源管理信息化,然而,两大问题却困扰着它们:第一,怎样建立高效并且科学的人力资源管控模式呢?第二,电力企业中的人力资源工作者普遍缺乏专业性,也缺乏理论知识。那么,人力资源管理系统如何帮助电力企业提高人力资源管理水平呢?
  • 企业人事政策管理的系统有哪些? 2025-06-03
    主流人事政策管理系统涵盖了人力资源信息系统、薪资管理、考勤、文档管理、合规管理等多种类型,有效推动政策高效传达与执行。本文系统梳理了各类人事政策管理系统的典型功能,并总结了数字化转型趋势下的创新实践,助力企业优化人事政策管理,提升合规性与组织效能。
  • 中国城市人才吸引力排名出炉:吸引人才的方法有哪些? 2022-06-08
    5月17日,智联招聘携手“泽平宏观”课题组发布《中国城市人才吸引力排名:2022》,解码中国城市人才流动趋势。究竟吸引人才的方法有哪些?
  • hr怎么面试别人?面试问题有哪些? 2021-04-01
    作为hr,怎么面试别人?面试问题有哪些?
  • 北京出台17项措施促进人力资源服务业高质量发展:人力资源... 2022-06-20
    2022年6月15日,北京市印发《关于推进新时代首都人力资源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出台17项措施促进人力资源服务业高质量发展。那么人力资源服务业政策有哪些?
  • eHR国内外发展区别有哪些?国内eHR该如何寻找突破 2017-03-31
    eHR国内外发展区别有哪些?一套好的eHR系统能给公司带来多大的便利?几乎所有的HR都能快速说出它的好处:人力资源经理可以从日常繁杂的工作中解放出来,比如招聘新人、计算员工薪酬、员工培训管理等事务都非常方便,而且公司对员工的管理将实现从资源到资本的跨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