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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到退休年龄的劳动者与就职企业到底是什么关系?

2024-03-20

红海云

  达到退休年龄但是仍然在各种企业工作的人其实是很多,特别是农村。不过,一般会采用退休人员的企业一般都是小企业,比如一些餐饮店。那么,这种特殊的劳动者与就职企业之间到底是什么关系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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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件详情

  2016年10月3日,杨某被聘用于一家公司,负责烹饪及杂务工作。然而,该公司未与杨某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亦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作为一名来自农村的劳动者,杨某至今未能享受到职工养老保险福利,也未能领取退休金。2017年1月17日,在执行工作任务期间,杨某不幸遭受机械压伤事故。事故发生后,杨某曾多次尝试与公司协商解决工伤赔偿问题,但均因公司以各种理由拒绝而告失败。对此,杨某对仲裁机构的决定感到不满,并决定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确认其与公司之间存在法定的劳动关系。

  法院判决

  法院裁定,依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一条的规定:“若用人单位聘请劳动者时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满足以下条件,则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均符合法律、法规所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按法律规定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对劳动者适用,劳动者接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并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偿劳动;(三)劳动者所提供的劳动构成用人单位业务的一部分。”因此,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需双方均按法律具备相应的主体资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劳动者一旦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劳动合同即告终止。”由于杨某在加入公司时已满50岁,不符合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条件,因此法院不支持杨某关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的诉求。

  律师说法

  依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1条的规定,当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劳动合同即告终止。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7条的明确指示,对于已经按法律规定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者领取退休金的人员与雇主之间发生的用工争议,人民法院应依照劳务关系进行处理。因此,已经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劳动者与雇主之间的关系,应被界定为劳务关系。

  在实际司法实践中,存在一种普遍现象,即部分劳动者虽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尚未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退休金,他们仍然与雇主签订劳动合同进行工作,特别是农民工群体这一情况尤为突出。面对这种情形,如何准确判定双方的关系成为一个问题。葛春喜律师提出,为了更有效地保护劳动者权益,终止劳动合同关系的条件应当是劳动者依法享受到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而非仅仅基于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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